[转]东营市民政局等部门
关于印发《东营市特困群众急难专项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民[202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慈善总会,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市特困群众急难专项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民政局 东营市教育局 东营市公安局
东营市财政局 东营市乡村振兴局 东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东营市应急管理局 东营市医疗保障局 东营市大数据中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东营监管分局 东营市慈善总会
2024年1月2日
东营市特困群众急难专项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立政府与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的有效衔接机制,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作用,对特困群众实施综合救助,托住基本生活底线,确保基本生活“过得去”。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急难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由于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保障性救助。
第三条 实施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兜牢底线。把保障急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放在突出位置,确保特困群众基本生活不出问题,兜牢、兜实民生底线。
(二)部门联动,资源统筹。通过主动发现、快速响应、社会力量参与等机制,迅速、有效地解决急难群众面临的困境。
(三)及时高效,方便快捷。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在急难发生地第一时间开展救助,增强对特困群众救助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的有效衔接机制,形成综合救助格局。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四条 救助对象包括户籍在我市的城乡家庭和人员,居住在我市且持有效居住证的城乡家庭、非户籍人员,急难事项发生在我市的其他流动人员。根据致困原因,分紧急型临时救助、支出型临时救助。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个人,可以申请紧急型临时救助:
(一)因遭受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或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因突发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无钱救治或无能力继续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危及生命,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三)因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第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一)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救助申请
第七条 认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原则上应向户籍地(非本市户籍人员向居住地、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服务工作平台提出申请或通过网络提出申请。本人申请存在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代为申请。
第八条 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疾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九条 申请救助应当按要求提供材料。
(一)申请紧急型临时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3.突发重大疾病的,应当提供申请日前1个月内有效的定点医疗机构疾病诊断书。
(二)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3.按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核对材料;4.申请日前12个月内有效的教育支出缴费凭据(单据)、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支出缴费凭据、残疾康复(单据)。
个人自负合理费用超过1万元的,经临时救助或“一事一议”救助后仍有困难的,符合《东营市“救急难”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由乡镇(街道)向市、县(区)专项基金申请救助。
第四章 受理审核
第十条 乡镇(街道)在接到救助申请时,应当根据其申请救助的种类,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分类审核。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申请材料。
申请人的实际困难并非紧急且能通过本市其他社会救助制度解决的,乡镇(街道)应当协助其向有关部门提出其他社会救助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紧急型临时救助,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当场受理,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所申请事项相应的审核程序、审核时间。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调查核实。及时会见申请人,了解紧急事件发生情况、申请人家庭经济、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救助需求等,并形成会见谈话记录。
(二)开展评议。组织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的申请事由、申请材料、支出情况等进行评议,评议小组由乡镇(街道)会同相关部门及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成员组成,必要时可协调慈善总会等有关单位或村(居)民代表参加。
(三)审核确认。乡镇(街道)应当在受理紧急型临时救助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会见谈话、小组评议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确定救助金额,并在申请人户籍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公示3日。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时无法提供证明材料、但不影响相应事件真实存在的,乡镇(街道)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批准人、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救助时签署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承诺授权书。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信息核对。乡镇(街道)在申请人签署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承诺授权书的2个工作日内开展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符合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结果)。申请人对核对报告(结果)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在申请人提出异议的2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
(二)调查核实。通过入户、面谈、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及时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困难程度以及生活必需支出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入户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调查完毕应当出具调查核实材料,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盖章或者按手印。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请的乡镇(街道)可在受理当日委托申请人居住地乡镇(街道)入户调查核实。受委托的乡镇(街道)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材料送交受理申请的乡镇(街道)。
申请人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孤儿、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无需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查,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须支出情况。
(三)审核确认。乡镇(街道)应当在受理支出型临时救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结果)、调查核实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确定救助金额,并在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急难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县区民政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日。
申请人与经办人员有近亲属或者利害关系的,应如实申明,乡镇(街道)应当在审核意见中进行说明,单独备案。
第五章 救助标准
第十三条 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给予临时救助。
(一)紧急型临时救助标准。
1.对于符合紧急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情形,及时给予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临时救助。
2.因事件产生的后果仍然在延续,并导致申请人家庭经济支出较大的,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采取“一次审批、按月救助”的方式给予救助,人均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本市6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1.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多重医疗保障(含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费用由乡镇(街道)分段分档给予救助,原则上人均给予3-12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原则上人均给予3-6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本着有利于困难群众救助的原则,经乡镇(街道)救助后,个人自负合理费用超过1万元的部分,由“救急难”专项基金按比例进行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总救助金额不得超过申请人实际支出金额。
2.对于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经医疗保障(含商业保险)报销和临时救助后,个人自负合规费用超过4万元的,由乡镇(街道)报县区民政部门,启动“一事一议”程序,按照一定比例实施救助,提高救助额度。自负合规费用在4-10万元的,按25%的比例实施救助;自负合规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按30%的比例实施救助。由县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部门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执行。同一家庭在1个自然年度内临时救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
3.困难群众经临时救助或“一事一议”救助后仍有困难的,由县区民政部门按《东营市“救急难”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进行救助,同一家庭专项基金救助额度累计一个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救助资金由市和县区“救急难”专项基金按比例负担。
4.探索购买商业保险、发动社会力量等方式参与救助,确保特困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 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账户。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发放现金时须有领款人(或代领人)、经办人、批准人共同签字。
第十五条 对紧急型救助一般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第六章 救助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职责,积极帮助救助对象对接生活、就学、医疗、就业等方面的政府资源与社会资源,提高综合救助保障水平。
1.民政部门。负责抓好低保管理办法、特困认定办法、急难专项救助办法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家庭收入核算、财产认定条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等关爱服务。
2.公安部门。负责初步认定事故责任,根据事故各方经济状况,对突发交通事故的急难对象核实启用相关救助程序。
3.教育部门。负责核实急难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受教育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实施教育救助。
4.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社会救助资金保障,将临时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在县区设立“一事一议”救助金,在每个乡镇(街道)设立原则上不少于10万元的临时救助备用金。
5.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突发急难群众快速纳入监测帮扶对象范围,落实相关保障待遇。
6.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促辖区医疗机构对突发意外事件急需住院救治的急危重症伤病员实施治疗。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及时开辟绿色通道,第一时间进行积极救治,“先诊疗后付费”。对符合相关救助条件的,及时启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7.应急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事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突发急难群众,在第一时间启动相关救助程序。
8.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对突发急难需住院医疗的群众医疗费用进行及时结算,对符合条件的群众实施医疗救助。
9.大数据部门。依托市政务大数据平台,协调有关部门共享住房、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车辆、就业等信息,为民政部门进行突发急难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提供数据支撑。
10.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指导保险公司探索建立商业保险新险种。督导核实提供急难对象购买商业保险情况,开通“绿色通道”,指导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11.慈善总会。负责设立“救急难”专项基金,对因突发性原因造成特殊困难的家庭实施救助,发挥社会力量在救助工作中的补充作用。
第七章 健全机制
第十七条 健全“主动告知”机制。在县区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服务工作平台、村(社区)公开栏或宣传栏摆放或张贴政策“明白纸”,将救助内容、救助部门、救助热线等信息推送给困难群众。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方式,广泛深入开展突发急难和特困群众救助宣传工作,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突发急难和特困群众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十八条 健全“协同联动”机制。建立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社会救助网络,配齐配全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网格员,及时发现、上报突发急难和特困群众。村(居)民委员会发挥帮办、代办服务职能,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的各类困难情况,帮助困难群众提出救助申请。
第十九条 健全“快速响应”机制。各级相关部门开通社会救助热线,依托市“智慧救助”综合服务平台推动救助向移动端延伸,实现线下受理与线上受理相结合,畅通困难群众救助渠道。针对因病致困人员,建立数据双向推送模式:民政部门定期向医保部门推送低保、特困、低保边缘人员、孤困儿童等困难对象数据;医保部门定期向民政部门推送医疗支出数据。一是个人医疗自付1万元以上的低保、特困、低保边缘人口和孤困儿童医疗费用支出数据;二是个人医疗自付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城乡居民医疗费用支出数据;三是个人医疗自负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职工医疗费用支出数据。民政部门第一时间准确获取因病支出困难群众数据,实现精准高效救助;医疗部门第一时间获取社会救助对象数据,及时为困难群众提供医疗救助服务。帮助救助对象对接基本生活、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救助政策,增强救助效果。
第二十条 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发挥慈善救助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等特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开展慈善救助,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
第二十一条 健全“重大问题协商”机制。充分发挥部门协同作用,对重大急难特困群众个案研究制定综合救助方案,加大救助力度,推进资源统筹,提升综合救助能力。
第八章 监督监察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救助资金定期组织专项检查,防止产生挤占、挪用、套取救助资金等违法违纪现象。
第二十三条 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受理审批临时救助申请,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二)在工作中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丢失、篡改发放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四)挪用、扣押、拖欠救助金的;
(五)在工作中虚报瞒报、串通合谋骗取社会救助款物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四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金,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及乡镇(街道)应设立并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乡镇(街道)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所在县区民政部门调查处理。市、县区民政部门统一负责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作,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60日内核查完毕,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财产”等术语,其含义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救助金额”,申请人以家庭名义进行申请的,为家庭人数×本市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月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日。
(本文源自:东营市民政局网站http://dymz.dongying.gov.cn/art/2024/1/3/art_38222_10295135.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