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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遵府办函[2025]9号)

更新时间:2025/5/8 11:49:33

[转]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遵义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遵府办函[2025]9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遵义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9日

遵义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切实解决本市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住建部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土地、财税、金融等系列政策支持,核定配售价格,限定保障对象、户型面积,面向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工薪收入群体配售,实行封闭管理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秉持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发展理念,致力于为居民打造高品质的居住空间,充分考虑居住的便利性、舒适性以及可持续性,满足居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发展改革、财政、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选址应根据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秉持职住平衡原则,优先选择公共交通便捷、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方便居民生活和工作。

  第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80-120平方米户型为主,原则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保障对象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实际需求,自主选购相应面积的户型。对于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存量住房,可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

  第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应优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开通审批绿色通道,指导行业主管部门提升项目审批效率,缩短项目建设周期。

  第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必须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标准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及交付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只需支付相应的土地成本,有效降低项目建设成本,确保保障性住房价格可控。

  第十一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拓宽资金筹集渠道,保障项目建设资金充足。

  第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提供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并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

  第十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红线外的配套设施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相关配套建设投入不得计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价格。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实行封闭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防止资金挪用、滥用。

  第十五条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下列规定对本辖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实施监督管理。

  1.按照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原则,与相关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2.依法对开发建设运营单位使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的行为开展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3.受理购房人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违规使用的投诉,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

  4.开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保障资金管理工作全面、有效。

  第六章 价格管理

  第十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按照“成本+5%的利润”原则进行核算,应基本涵盖划拨土地成本、建安成本、财务成本、管理成本以及合理利润。由项目开发建设运营单位测算拟定项目均价及单套住房销售价格,经项目属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准入管理

  第十八条 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以家庭(夫妻及子女)为单位进行申购,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不影响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独立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家庭成员可作为单户家庭独立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2.主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申购家庭至少有一人在申请时已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处于在保状态。

  4.申购家庭在本市申购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申购所在地属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范围的,应在以上区域内均无自有住房)。

  5.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应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正式交付后6个月内腾退原政策性住房。

  第十九条 申购家庭应如实填报家庭成员的户籍信息、婚姻状况、房屋信息、社保信息以及享受政策性住房等情况,确保申请信息真实、准确。

  第二十条 申购家庭提交的证明材料,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审核公示通过后,纳入住建部保障对象轮候库,取得申购资格。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申购家庭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申请更新,信息更新后重新核验申购资格。

  第八章 配售管理

  第二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每个保障对象在本市只能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二条 项目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应通过政务网、公共信息平台等媒体,向社会公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房源数量、房屋及配置标准、核定单价、申办程序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第二十三条 配售按照项目公告、购房申请、组织摇号、张榜公示等流程有序实施,确保配售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第二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参照商品住房实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建设运营单位和购房人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纳入辖区网格化管理,购房人享有相应的落户、就医、子女就学等基本公共服务,提升居民生活质量。

  第二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加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依据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房屋产权性质明确为保障性住房,并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实行封闭管理、不得上市交易。

  第二十七条 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屋产权性质仍为保障性住房。因继承、遗赠、婚姻状况变化等方式取得其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只能保留一套。因家庭出现离异等情况,应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归属,获得房产一方不得再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九章 回购管理

  第二十八条 退出情形

  1.主动退出:购房人因工作调动,户籍迁往外地,主动提出回购申请的;申购家庭成员中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重大疾病,需筹措医疗费用,主动提出回购申请的;国家、省、市规定可以回购的其他情形。

  2.被动退出:隐瞒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以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获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擅自转让、买卖、赠与、抵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申请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无贷款、无租赁、无法律纠纷;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无拆改,设施设备无缺失;水、电、燃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已结清。

  第三十条 在符合规定情形时,可由政府指定的开发建设运营单位回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办理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

  第三十一条 主动退出按原购房款回购,被动退出按原购房款扣除房屋折旧后回购。

  第三十二条 项目交付使用6个月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可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有购买意愿的,在符合申购条件且承租满3年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购买。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申请家庭入围选房名单但未参加选房的,取消其准购资格,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购;申请家庭选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取消其准购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购。

  第三十四条 申购家庭弄虚作假、违背承诺,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腾退政策性住房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予以清退。

  第三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源自:遵义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zunyi.gov.cn/zwgk/zfwj/zfbh/202505/t20250501_876231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