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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黑民发[2026]7号)

更新时间:2026/4/9 20:46:32

[转]黑龙江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民发[2026]7号)

  各市(地)民政局,省巴彦儿童福利院:

  现将《黑龙江省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黑龙江省民政厅

  2026年3月12日

黑龙江省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儿童福利机构管理,保障儿童合法权益,根据《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83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儿童福利机构,包括中国齐齐哈尔SOS儿童村、大庆市儿童救助保护中心。

  具备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含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可为社会上有康复训练需求的病残儿童提供包括康复训练、心理健康、特殊教育等服务;开展孤独症儿童筛查、救治、康复、照料关爱等力所能及的服务。

  第三条 新建儿童福利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计建设,既有机构按高质量发展要求分期改造,配齐设施设备与服务功能,满足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社会工作、安置服务等功能需求。

  第四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入院手续,包括:

  (一)登记建档:完整登记发现地、发现时间、发现人、随身物品、监护状态、法律文书等信息,建立一人一档。

  (二)物品清点:对儿童随身携带的物品清点、拍照、登记,制作物品接收清单一式两份,经发现人签字确认后,存入儿童档案。

  (三)专属保管:儿童纪念性、身份识别物品(照片、出生证明、信件、衣物等)单独密封标注,专柜存档定期检查。普通物品分类保管。

  (四)其他需要办理的手续。

  第五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健康体检和传染病筛查,包括:常规体检、生长发育评估(仅限于0--3岁儿童)、血常规、肝功能、乙肝五项、甲肝、结核、梅毒、艾滋病等。体检报告原件存入儿童健康档案,根据体检结果制定后续照料、医疗、康复计划。有外伤、急症儿童立即启动紧急救治程序,直接送医。

  第六条 办法第十八条所称考虑儿童个体差异进行评估,包括:根据儿童的年龄、性别、身体状况、残疾类别与等级、患病情况、心理状态、认知能力、行为习惯、成长经历、家庭背景、监护状况等,由专业人员开展综合评估,一人一档,动态评估。评估报告归入儿童档案,作为个性化服务、教育、康复、安置决策的核心依据。

  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并落实个性化抚养、教育、医疗、康复、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权益保障、安置预备等方案。明确服务目标、内容、频次、责任人、时限等。

  第七条 办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心理健康服务,包括: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儿童心理健康状况筛查,建立心理健康档案。为有心理困扰的儿童提供个体咨询、团体辅导。由社会工作者开展生命教育、情绪管理、行为矫治、社会适应等小组活动。对所有员工开展儿童心理识别与心理关爱服务能力提升培训。

  第八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与2家及以上具备良好资质的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建立绿色就医通道,优先保障儿童的诊疗、急救、康复需求。

  第九条 黑龙江省巴彦儿童福利院依法长期监护的儿童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安置方案建议,报请省民政厅协调做好安置相关工作,按规定办理离院手续。

  第十条 儿童福利机构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各类安全管理方面的相关标准,会正确使用各类安全设施设备,能精准排查安全隐患,具备科学有效做好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的能力。

  消防控制室不得设置床位以及两座以上的沙发。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保障不少于4名取得中级消防职业资格证书的在编、聘用或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人员。儿童福利机构全员应当参加消防培训与技能考核。

  第十一条 儿童福利机构视频监控系统应当接入黑龙江省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监管平台,至少覆盖:机构出入口、接待大厅、厨房、消防控制室、值班室、消防通道,确保全时段稳定在线,录像可查。

  第十二条 办法第四十二条所称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包括:儿童居住生活区域设在首层至三层,重度残疾儿童居住与活动区域原则上设在首层。儿童生活区域设隐私保护设施,尊重儿童个人空间。

  第十三条 办法第四十四条所称食品留样备查,包括:配备专用留样柜、留样盒,记录留样食品名称、时间、责任人。

  留样时长不少于48小时,每份不少于125克,专人负责,全程可追溯。类家庭独立供餐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由公安机关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转送的,需要儿童福利机构临时照护的儿童,儿童福利机构要与送养单位签订委托照料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各类资金保障。

  第十五条 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儿童在校期间产生的教育杂费支出,可凭学校有关证明,从孤儿基本生活费列支。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本文源自:黑龙江省民政厅网站https://mzt.hlj.gov.cn/mzt/c103808/202603/c00_3192766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