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五十二号
《咸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交通安全治理规定》已于2024年12月26日咸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5年3月25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3月27日
咸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交通安全治理规定
(2024年12月26日咸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5年3月25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交通安全治理工作,保障中小学生及幼儿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校园,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
本规定所称校园周边,是指校园出入口周边不少于150米范围内的道路。
第三条 校园周边交通安全治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的指导思想,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共治、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保障校园周边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校园周边交通安全治理工作的领导,完善校园周边交通安全治理工作机制,建立校园周边交通安全治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解决校园周边交通安全治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突发交通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和警校合作工作机制;
(二)维护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校园周边涉学生突发交通事件,会同教育、住建、交通、应急管理等部门排查校园周边交通安全隐患;
(三)优化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组织,依法依规管理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在校园周边设立护学岗位,建立日常巡逻和高峰勤务制度,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四)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涉学生突发交通安全事件应急演练,组织对校园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培训;
(五)组织校园周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商户与校园合作,建立交通联防组织,共同维护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环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六条 教育部门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交通安全治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对周边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发现交通安全隐患,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警校合作工作机制;
(二)组织校园参与护学岗位管理,将护学岗位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
(三)组织校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四)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七条 住建、交通、城管执法、自然资源、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对校园周边交通安全治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住建、交通部门应当提高校园周边道路管养水平,优化交通安全设施,改善安全通行条件;
(二)交通部门应当合理规划校园周边营运客车及公交站点、线路,定时加大公交供给,鼓励校园定制公交班车,规划点对点公交路线;
(三)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对影响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环境的市容环卫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管理,依法拆除影响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的违法、违规建(构)筑物;
(四)自然资源部门和住建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校园周边道路的规划和建设,合理设置各类交通安全设施;
(五)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有关单位和校园开展涉学生突发交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六)财政部门应当保障校园周边交通安全治理工作经费,优先安排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防控经费的支出。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校园周边交通安全治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生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二)配合职能部门和校园做好辖区校园周边交通安全治理,加强对周边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排查化解,创造安全的教育教学环境;
(三)积极发挥村、社区工作职能,配合职能部门和校园做好校园周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隐患排查工作。
第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对周边交通安全治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上学、放学期间,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校门口进行交通护导,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交通秩序维护和护学岗位制度落实;
(二)主动排查校园周边交通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应当立即上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及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三)加强校园内部交通安全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校内机动车和学生实行物理隔离,不得利用教育用地建设、出租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
(四)对校园学生、教职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引导师生遵守交通规则,合理安排学生上学、放学时间,避免学生长时间在校门外等候入校(园),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第十条 监护人应当模范遵守交通规则,与校园互相配合加强对被监护人的交通安全教育。
鼓励监护人接送学生时采取远端停车、即停即走的方式接送学生。
校园周边过往车辆应当注意避让学生。
第十一条 住建、交通等部门新建、改建、扩建校园周边道路时,应当充分考虑学生上学、放学交通安全,留足学校与道路之间的安全空间和距离,同步规划、设计、建设校园周边交通安全设施,并在建成验收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安、住建和交通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以下交通安全设施:
(一)进入校园周边道路和离开校园周边道路处,应当设置限制速度和解除限制速度标志、学校区域辅助标志、注意儿童标志、禁止鸣笛标志,根据实际交通需要,可设置减速丘、减速震荡标线和禁止掉头标志;
(二)禁止停车路段应当设置禁止停车标志或限时长停车标志及标线,设置了校车专用停车位的,应当设置校车专用停车位标志及标线;
(三)根据实际交通需求,在具备条件的校园周边道路设置人行设施、分隔设施、停车设施(包括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监控设施等,鼓励有条件的新建、改建学校建设地下停车接送系统;
(四)校园出入口50米范围内无立体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停止线和人行横道预告标识线,可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
(五)校园出入口应当施划网状线,校园周边道路交叉路口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
第十三条 住建和交通部门应当在校园周边路段设置路灯等照明设施,受条件限制的农村地区校园周边路段无法设置路灯的,应当由路段管理单位在校园出入口设置反光或者发光交通设施。
第十四条 住建和有关管理部门可以在校园周边道路设置永久或临时性人行道,结合人行道建设情况,在具备条件的校园出入口两侧不少于30米的人行道范围内,校园可以设置有隔离护栏或其他分隔设施的全封闭护学通道。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校园出入口设置缓冲区且合理设置阻车桩。在缓冲区与道路交界处,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置升降柱、隔离墩、移动拒马等防冲撞设施;校园出入口与公路连接的,住建和交通部门应当在校门两侧设置路侧防护、加宽路肩或者设置路侧净区,增强校园出入口的可视性与安全性。
第十六条 公安民辅警、校园安保人员、校园教职工参与护学岗位,维护校园周边交通安全。
鼓励学生家长、志愿者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护学岗位,共同维护校园周边交通安全。
第十七条 出入口位于国道、省道、县道等主干道交通压力较大的校园周边,由相关责任单位,重点完善交通安全设施、照明设施、护学通道、防冲撞及缓冲区设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交通情况,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采取相关措施。
第十八条 住建和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辆的管理。洒水车、清扫车等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辆在校园周边道路进行绿化、清洁、洒水等对道路交通有影响的临时作业时,应当避开上下学高峰时段。气温在0℃以下时,不得对校园周边路面进行洒水作业。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校园周边交通安全实际,建立交通组织优化方案,具备条件的可依法在校园周边道路开展单向交通、临时限行、远端停车、引导途经车辆绕行、分时管控等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明确校园周边道路禁止停车区域、路段和时间,因地制宜在学校门口设置专用接送车道,引导接送车辆即停即走。
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接送学生较多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与校园配合,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非机动车临时停车区,引导车辆有序停放。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校园周边交通影响评价机制,自然资源和住建部门在校园周边道路的规划和建设阶段应当充分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以及学校的意见建议,根据实际交通情况规划过街天桥、护学通道、专用接送车道、学校周边停车场等相关配套设施,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根据实际交通需求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及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初、放假前,集中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宣传,新生入学后,应当开展新生入学交通安全教育宣传。
校园周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门可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院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校园的兼职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协助校园定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检查落实交通安全制度等。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校园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与校园联动的涉学生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突发交通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相关部门和校园应急工作的指导及预案的衔接。
第二十四条 公安、教育、交通、城管执法、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不依法履行校园周边交通安全治理职责的,由本级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文源自:咸阳市人大公众号网站https://mp.weixin.qq.com/s/oWxEqVPTzM07jR-BmYb9K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