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级社工师  >  社会救助  >  文章页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绥化市社会救助信息数据共享协调机制的通知(绥政调[2025]3号)

更新时间:2025/4/2 10:43:43

[转]绥化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绥化市社会救助信息数据共享协调机制的通知
(绥政调[2025]3号)

  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民政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三届七次全会关于“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提升社会救助工作质效,参照《黑龙江省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和数据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决定建立绥化市社会救助信息数据共享协调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内容

  民政部门与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定期交叉比对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采集、产生、获取的,以电子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非涉密数据、文件、图片、资料和图表等社会救助数据,及时共享低收入人口信息及监测发现的风险信息,实现部门间数据双向贯通,形成闭环。部门间数据交换原则上每月1次,有数据更新周期的,以最新周期数据为准。数据共享以市级为主,不具备市级共享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沉层级开展共享。

  二、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部门职责分工

  (一)民政部门定期向社会救助相关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和支出困难等低收入人口信息及殡葬数据;

  (二)营商环境部门负责以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为基础,向民政部门提供安全、稳定交换使用信息数据的空间;

  (三)总工会向民政部门提供困难职工信息数据;

  (四)人社部门向民政部门提供公益性岗位人员信息、养老保险数据;

  (五)司法行政部门向民政部门提供服刑人员信息、社区矫正对象救助需求信息等数据;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缴存公积金人员信息数据;

  (七)教育部门向民政部门提供教育资助信息、助学贷款信息、困难家庭人员政策资助信息、教师基本信息等数据;

  (八)住建部门向民政部门提供全市农村低收入人口等重点危房改造信息、城镇低收入群体公租房保障人员信息等数据;

  (九)农业农村部门向民政部门提供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信息数据;

  (十)市场监管部门向民政部门提供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变更信息和经营者信息等数据;

  (十一)交通运输部门向民政部门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信息、道路旅客包车(旅游)运输车辆信息、巡游出租车信息、道路货运车辆信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信息、道路旅客班线运输车辆信息、城市公共交通运输车辆信息等数据;

  (十二)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部门向民政部门提供土地、林地、草地等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

  (十三)应急管理部门向民政部门定期提供因灾需救助人员数据;

  (十四)卫生健康部门向民政部门提供工作登记活产数据、人口死亡信息、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信息等数据;

  (十五)医保部门向民政部门提供低收入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救助和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等开展医疗救助相关业务的必要信息数据;

  (十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民政部门提供优抚人员及伤残军人信息等数据;

  (十七)残联向民政部门提供残疾人持证信息(残疾等级)、残疾人就业信息等数据;

  (十八)税务部门向民政部门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复核、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车船税申报信息、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缴税信息、个人所得税缴纳信息(来数比对、反馈疑点)等数据;

  (十九)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绥化监管分局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社会救助家庭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查询工作。

  (二十)中国人民银行绥化市分行在职责范围内协调民政部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依规做好社会救助家庭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保密查询工作。

  三、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程序

  信息数据使用部门间以函形式向信息数据提供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在确保数据和信息安全前提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和数据使用双方优先通过营商环境部门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共享交换,如提供部门无法提供信息数据,则需在3个工作日内回函说明缘由。暂不具备上云条件的,可采用接口查询、移动储存介质并在相关加密措施下定期按批量进行数据交换。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信息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建设,大力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做好日常联络,及时分析解决协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提高信息共享质量,确保共享工作取得实效。协调机制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增减相关职责部门。

  (二)维护数据安全。各相关部门要安全有序开展信息共享,定期对共享工作开展情况和共享数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要高度重视信息安全,完善人员管理、设备使用、办公场地出入等规章制度,建立信息使用日志记录,对违规使用、泄露信息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格使用范围。各类共享数据仅用于支持低收入人口社会救助领域的民生保障工作,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对方提供的数据,确有必要的,应征得对方同意。向市委、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时需使用对方交换数据的,须先与对方沟通协调。

  绥化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0日

(本文源自:绥化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suihua.gov.cn/sh/qtlm/202503/c12_d6bf0c1c0559445dada3f2b1d9fa1a2a.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