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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政厅关于探索开展社会救助申办“双承诺制”的通知(赣民字[2025]7号)

更新时间:2025/3/12 22:12:10

[转]江西省民政厅
关于探索开展社会救助申办“双承诺制”的通知
(赣民字[2025]7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经办流程,推进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建设,提升为民服务效能,营造社会救助领域诚实诚信的良好氛围,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探索开展社会救助申办“双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双承诺制”范围

  主要包括: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的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及具体负责经办社会救助业务的同志。

  二、“双承诺制”内容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及具体负责经办社会救助业务的同志承诺内容。围绕认真履职尽责、规范经办流程、提高优质服务、维护公平公正等方面向申请对象作出承诺。承诺方式有两种,由各设区市民政部门自行确定:1.在申请对象申请时签署全市统一印制的书面承诺书;2.全市制定统一承诺事项,在各经办服务大厅长期公开。具体承诺格式及内容详见附件,各地可根据实际增加承诺内容。

  (二)申请对象承诺内容。申请对象要围绕诚信申报、配合调查、以及纳入社会救助期间的义务进行承诺。线下窗口申请的,申请对象应在申请时签订承诺书;通过移动端线上申请的,应在相应界面同意承诺事项。

  (三)承诺失信惩戒方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未落实承诺事项的分管和经办同志,应及时通过教育谈话等方式给予纠正,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对未落实承诺事项的申请对象,应视情节严重分别采取教育提醒、商请县级民政部门纳入失信人员等方式予以惩戒;经核实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进行清退;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处以非法获取救助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涉嫌违法犯罪的,转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工作要求

  各设区市民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双承诺制”具体落实举措,报省民政厅备案,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将“双承诺”范围拓展到村(居)、社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县级民政部门要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加强与乡镇(街道)的沟通协同,对业务办理中履行承诺不实的线索,及时向所属乡镇(街道)反馈;要积极指导业务经办同志,及时对申请对象或在保人员承诺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对履行承诺不实的按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市、县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双承诺制”业务培训和动员部署,扎实做好政策和典型案例宣传报道。因申请人刻意隐瞒导致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失真的情况,基层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并开展动态管理的,基层工作人员可以视情免于追责问责。省民政厅将通过座谈、调研等方式,及时总结各地经验做法,把“双承诺制”落实开展情况,纳入有关工作评估评价内容。

  江西省民政厅

  2025年3月2日

  附件:1.社会救助申请承诺书

  2.基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承诺书

  附件1.社会救助申请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号 ,现居住于 ,联系电话 。本人代表家庭成员,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申请信息真实完整

  本人及家庭成员所提交的全部社会救助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疾病诊断书等,均真实有效、完整无缺。这些材料能够准确反映本人及家庭成员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隐瞒、虚报或伪造的情形。

  本人在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家庭人口信息、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致贫原因等内容,均与实际情况相符。如有需要,本人及家庭成员愿意随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二、积极配合核查工作

  本人及家庭成员知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人口状况、生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过程中,本人及家庭成员将积极配合工作人员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允许工作人员查询本人及家庭成员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以及配合走访邻里、社区等了解实际生活情况。

  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材料或信息,本人及家庭成员将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说明情况,并提供合理的证明材料。若本人及家庭成员故意不配合调查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无法准确核实申请家庭状况的,本人及家庭成员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及时报告变动情况

  若本人家庭的经济状况、人口状况、生活状况等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社会救助资格或救助标准的,本人及家庭成员将在变化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报告变动情况。变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成员就业情况改变、收入增加或减少、家庭财产变动、家庭成员增减等。

  本人及家庭成员保证所报告的变动情况真实可靠,并愿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因本人及家庭成员未及时申报变动情况,导致多领、冒领社会救助金的,本人及家庭成员愿意全额退还违规领取的救助金,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四、法律责任知晓与承担

  本人及家庭成员清楚地知道,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骗取社会救助金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本承诺书的签订是基于本人的真实意愿,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等情形,本承诺书自本人签字(或按手印)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若本人及家庭成员违反上述承诺,一经查实,本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退还已非法获取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接受行政处罚等。

  本人在此郑重声明,以上承诺均为本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如有违反,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字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2.基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承诺书

  本人承诺在办理社会救助相关业务时,按照下列要求开展救助服务:

  一、公正履职。本人承诺,坚决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落实好岗位职责。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视同仁对待每一位社会救助申请人和服务对象,不受人情、私利等因素干扰,坚决不发生吃拿卡要、优亲厚友、敷衍塞责等问题,坚决杜绝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确保每一项救助都符合政策要求。

  二、优质服务。本人承诺,为服务对象提供及时、优质、高效的服务,对前来咨询或申请救助的群众,热情接待,耐心解答疑问,主动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不要求服务对象提供与所申办事项无关的材料,并指导其正确填写《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尊重群众个人隐私和人格尊严,严格控制群众递交材料的知悉范围。

  三、高效办理。本人承诺,在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的情况下,严格按照低保、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相关认定文件中明确的时限要求,完成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等工作,不推诿、不拖延,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能够及时获得救助。对于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情况,本人将及时与救助对象沟通,并告知处理进展情况。

  四、接受监督。本人承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于收到的投诉和建议,承诺及时调查处理,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的答复。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接受组织的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法律责任追究。

  xx县(市、区)民政局监督投诉电话:xxxx-xxxxxxxx。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文源自:江西省民政厅网站http://mzt.jiangxi.gov.cn/jxsmzt/col/col34688/content/content_18990297632797491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