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全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黑民规[2025]15号)
各市(地)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5〕18号),进一步筑牢我省孤儿保障制度基础,有效提升儿童福利保障水平,切实维护孤儿合法权益,现就做好全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儿童优先发展和最有利于儿童的原则,落实孤儿基本生活费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保障能力相适应,不断增强他们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保障范围及保障条件
(一)保障对象。具有黑龙江省户籍0—18周岁(含)以下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二)续保对象。保障对象年满18周岁且继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进行高中、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阶段学习的,延续保障。
续保对象在续保期间保留学籍依法服兵役的或因病休学且休学时间超过12个月的,暂停保障,复学后续保。
(三)停发保障。出现以下情形的,停止保障:
1.孤儿(不含残疾孤儿)依法办理收养登记的;
2.自愿退出或放弃保障的;
3.死亡的;
4.保障对象因变更联系方式未及时告知、人户分离等原因无法取得联系,且民政部门在核查中连续6个月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5.保障对象存在伪造身份和材料、冒用他人名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受到学校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
已经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不得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孤儿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儿童所在监护人家庭收入。
三、动态调整机制
落实全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动态调整机制应遵循“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全省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指导标准依据全国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平均水平以及我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适时调整,集中养育和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指导标准同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联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资金,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指导标准发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进行差额保障,只对低保基础保障金进行扣减,扣减金额不包含其他低保加发金额。各地可结合地方财政实际,适当扩大保障范围、提高补助标准,高出全省指导标准的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四、资金使用
对于集中养育孤儿,其基本生活费由机构统筹用于儿童日常生活、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文娱活动、交通通讯以及购买第三方服务等。对于在集中养育机构外上学的成年孤儿,在校期间孤儿基本生活费,由机构按月足额发放至本人银行卡,保障其生活和学习所需。养育机构应严格按《黑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对于社会散居孤儿,其基本生活费主要用于孤儿的伙食、医疗、教育、被服、日常用品等必要费用支出,民政部门应告知监护人基本生活费使用范围,不得扣留、转用。
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原则通过“一卡通”平台发放,集中养育儿童保障资金统一发放至机构账户,社会散居孤儿保障资金统一发放至保障儿童个人或监护人账户。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将其作为重要民生工程来抓,持续强化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孤儿基本生活费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二)强化精准保障。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做好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宣传解读,广泛传播政策内容和意义,提高社会知晓度。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纳入儿童福利常态化工作安排,建立详细的资金执行工作台账,实行动态管理。保障人员的增减情况要与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实时同步,做到“已纳即录、已退即减”,确保信息准确。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孤儿基本生活费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按月或按季度及时足额发放。省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将适时采取调研、联合检查抽查、聘用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各地孤儿基本生活费政策落实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每一名受助孤儿都能得到有效保障。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5年11月10日
(本文源自:黑龙江省民政厅网站https://mzt.hlj.gov.cn/mzt/c109805/202601/c00_3190395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