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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办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的通知(成民发[2025]52号)

更新时间:2026/4/2 17:53:38

[转]成都市民政局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办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的通知
(成民发[2025]52号)

  各区(市)县民政部门、教育部门、公安部门、司法部门、财政部门、人社部门、住建部门、团委、残联,成都市第一社会福利院、成都市第二社会福利院、成都市第三社会福利院、成都市民政精神卫生中心、成都市儿童福利院: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5〕18号)、《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成都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公办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对象

  公办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且具有福利机构集体户籍的孤儿年满18周岁后的人员。

  二、安置方式

  公办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且具有福利机构集体户籍的孤儿年满18周岁后,通过社会化安置、集中供养、集中供养转社会化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一)社会化安置

  经鉴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一定劳动能力的孤儿年满18周岁后,纳入社会化安置。

  (二)集中供养

  不具备社会化安置条件的孤儿年满18周岁后,按以下三种方式集中供养: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转入公办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经诊断符合民政精神卫生中心收治条件且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转入民政精神卫生中心;未达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转入公办社会福利机构,参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进行保障。

  (三)集中供养转社会化安置

  集中供养的安置对象,所在机构应对其持续开展社会适应训练及就业辅导,经社会适应训练及就业辅导后,社会化安置主观意愿强烈的,参照社会化安置方式按公办社会福利机构与其解除供养关系当年安置标准进行社会化安置。

  三、安置流程

  (一)开展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鉴定

  安置前6个月内,完成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鉴定。

  (二)提出安置意见

  1. 社会化安置。由安置对象本人于年满18周岁前1个月向其所在公办福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公办福利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和鉴定结果,经机构决策会议审定后,报本级民政部门备案。

  2. 集中供养安置。对不具备社会化安置条件的对象,报儿童福利机构户籍所在地区(市)县民政部门进行特困人员身份认定后,报市级民政部门分配转入相应公办社会福利机构。

  3. 集中供养转社会化安置。由安置对象本人于社会适应训练及就业辅导结束后,向其所在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根据本人申请,经机构决策会议审定后,报本级民政部门备案。

  (三)解除供养关系

  公办福利机构应与社会化安置对象签订解除供养关系协议,社会化安置对象于签订当月退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年满18周岁仍在校就读的,在其毕业次月签订解除供养关系协议;年满18周岁参军入伍的,在其入伍前签订解除供养关系协议。解除供养关系协议应经公证机构公证。解除供养关系协议生效后公办福利机构应当协助社会化安置对象在30日内完成户籍迁移工作。

  (四)设置安置过渡期

  社会化安置对象过渡期自解除供养关系次月起,为期1年。社会化安置对象在过渡期内因重病、意外伤害等情形造成劳动能力丧失、生活无法自理的,由户籍所在地区(市)县民政部门按照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条件应及时纳入保障,对纳入集中供养的,不再进行社会化安置。机构供养孤儿参军入伍的不设置过渡期。

  四、安置补助标准

  (一)过渡期生活补助。公办福利机构按照社会化安置当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社会化安置对象按月发放生活补助。每月10日前将生活补助发放到一卡通银行账户。过渡期内,公办福利机构按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的标准为社会化安置对象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二)购置生活用品补助。标准为2万元,完成户籍迁移后30日内一次性发放至社会化安置对象一卡通银行账户。

  (三)安家补助。按社会化安置当年成都市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年总额的2倍发放,在过渡期内,按季度发放至社会化安置对象一卡通银行账户。

  以上补助不计入安置对象个人年收入。机构供养孤儿参军入伍的,各项补助在解除供养关系时一次性发放到一卡通银行账户。

  五、职责分工

  (一)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市本级公办福利机构提前做好社会化安置对象政策宣讲、就业技能培训、安置补助经费预算申报等工作,引导其树立自强自立意识,跟踪了解孤儿安置后的生活、就业、住房情况并建立工作台账;会同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管;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就业、住房等保障政策。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安置地为成都市域范围的社会化安置对象户籍迁移相关工作,配合办理社会化安置相关事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在就业、住房等方面给予孤儿帮扶支持。公办福利机构负责做好安置对象相关情况综合评定,安置所需的鉴定费、公证费、安置补助、参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的费用等预算申报,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协助完成户籍迁移,按“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档案信息动态管理,确保档案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二)教育部门负责按照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和生活费补助政策等相关规定,落实孤儿免费就读公办普通初中、公办普通高中、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等学生资助政策;孤儿成年后仍在学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

  (三)公安部门负责孤儿成年后的户籍迁移工作,孤儿成年后本人或监护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户籍可迁移至合法稳定住所处;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户籍可迁移至用人单位集体户或安置地公共集体户,没有接收单位的按照“谁送养谁安置的原则”迁移至原送养地公共集体户。

  (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开展执业活动;引导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服务,为符合条件的孤儿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要求,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定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五)财政部门负责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成年后安置所需的鉴定费、公证费、安置补助、参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的费用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民政部门的预算申请按年度拨付相关资金。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社会化安置对象纳入就业和失业登记,发放《就业创业证》,实施实名动态管理,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凭证享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和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和帮助社会化安置对象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就业,对难以通过市场就业的社会化安置对象将其纳入专项就业援助,实施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七)住建部门负责将符合住房保障政策的社会化安置对象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通过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和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予以保障。

  (八)共青团组织负责动员青年积极参与心理辅导类志愿服务,为引导社会化安置对象融入社会提供有效帮助。

  (九)残联组织对符合办证条件的社会化安置对象办理残疾人证;负责将社会化安置对象中的持证残疾人纳入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落实残疾人相关保障政策;对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社会化安置对象中的持证残疾人提供就业帮扶。

  本通知印发前,由儿童福利机构转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孤儿年满18周岁后,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教育局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司法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共青团成都市委员会

  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12月26日

(本文源自:成都市民政局网站https://cdmzj.chengdu.gov.cn/gkml/xzgfxwj/145912714936870502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