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西藏自治区民政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低收入困难群众取暖救助补助制度》的通知
(藏民发[2025]97号)
各地(市)民政局、财政局,林周县、白朗县、岗巴县、江达县、米林市、察隅县、琼结县、错那市、班戈县、札达县民政局、财政局:
《西藏自治区低收入困难群众取暖救助补助制度》经十二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7月31日
西藏自治区低收入困难群众取暖救助补助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取暖救助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1〕19号)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七次全会暨自治区党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建立低收入困难群众取暖救助补助制度,切实提升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主要内容
(一)对象范围
低收入困难群众取暖救助补助发放对象,指经我区民政部门认定,依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二)补助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1800元/年/户、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1800元/年/人的标准发放。
(三)发放方式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至救助家庭户主账户。
2.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救助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至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四)资金渠道
低收入困难群众取暖救助补助所需经费由自治区、地(市)、县(区、市)按照8:1:1比例分级承担;自治区与直管县(市)按照9:1比例分级承担。
三、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与分配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保障低收入困难群众取暖救助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市)、直管县(市)困难群众数量进行分配下达;组织和指导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和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二)预算编制与指导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编制低收入困难群众取暖救助补助资金预算;提供相关测算数据、绩效目标等建议方案;指导和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三)地方执行与管理
各地(市)、直管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低收入困难群众取暖救助补助资金预算分解下达、审核拨付和资金监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各县(区、市)民政部门确定发放对象,研究提出资金分解安排建议方案,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监督、指导、公开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等。
(四)监督管理与公开
地(市)要加强监督指导,各县(区、市)民政部门要严格审核认定发放对象和标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做到不错不漏、应发尽发。同时,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通过民政部门门户网站、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等方式,畅通监督举报渠道。
本制度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本文源自:西藏自治区民政厅网站http://mzt.xizang.gov.cn/xxgk/xzgfxwj/202601/t20260120_5198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