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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成府规[2025]9号)

更新时间:2026/3/31 20:02:39

[转]成都市人民政府
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成府规[2025]9号)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26年1月起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990元/月统一提高到1120元/月。

  (二)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950元/月统一提高到1120元/月。

  二、资金来源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市、区(市)县财政共同承担,专款专用。

  三、有关要求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我市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按时完成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本文源自: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chengdu.gov.cn/gkml/cdsrmzfbgt/xzgfxwj/145601453219433676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