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河北省殡仪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冀民规[2025]2号)
第一条 为加强殡仪馆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殡仪馆新建、改扩建和管理经营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殡仪馆,是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的满足群众殡仪服务需求的殡葬设施。 遗体接运、存放、防腐、整容、火化服务,由殡仪馆专门负责提供。
第四条 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规模及分布、群众治丧需求等情况, 提出 殡仪馆 建设规划,纳入 殡葬设施专项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
第五条 殡仪馆选址应符合殡葬设施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环保标准要求,与周边单位和居民区保持适当距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与配合。
第六条 建设殡仪馆,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 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建设殡仪馆应 具备以下 条件:
(一) 符合殡葬事业发展的规划;
(二) 具有建设所需的资金;
( 三 )有从事殡仪服务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
(四)符合 项目建设 (立项、规划用地、施工、环评 等有关方面 ) 的程序和要求 。
第八条 殡仪馆建成后,由建设单位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
第九条 殡仪馆的建设要根据人口、地域、交通等因素,科学规划设计,做到合理布局、设施齐全、功能配套、景观和谐,具体建设规模参照《殡仪馆建设标准》(建标181 — 2017)。
第十条 殡仪馆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及场地等构成。殡仪馆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殡仪用房、火化用房、 骨灰存放 用房、办公和辅助用房等。殡仪馆建筑设备包括专用焚烧、尾气处理、供电、给排水、通风、安保、通讯、空调、网络及消防设备等。殡仪馆场地包括集散广场、绿地、道路及停车场等。
第十一条 殡仪馆的总平面布局要符合接洽服务、入殓服务、守灵服务、告别服务、火化服务、安葬服务、纪念服务的服务流程。功能分区宜包括:业务 办理 区、遗体处理区、悼念区、火化区、骨灰 存放 区、 家属休息区 、后勤管理区等功能区。
第十二条 殡仪馆建筑设计应符合《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24-99)要求。建筑风格宜选取当地的建筑元素,做到规划合理 、 和谐统一。
第十三条 殡仪馆 应建立健全 内部 管理制度,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四条 殡仪馆的收费 实行分类管理。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 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准 。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由殡仪馆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实际成本、合理利润和市场供求状况自行制定。
第十五条 殡仪馆应采取集中采购等方式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在成本的基础上实行微利,通过确定进销差价比例、定额差价的方式来管理销售价格,保证中低价位殡葬用品供应充足。引导群众理性消费,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等文明丧葬用品。
第十六条 殡仪馆应 将所有服务、商品价格目录清单(含 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监督方式 等内容 ),在 民政部门门户网站、政务 APP、微信公众号等 线上 公开渠道 和线下 收费场所 显著 位置进行同步公示,并 建立公示信息动态更新机 制, 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殡仪馆 应 开展便民惠民服务,加强殡仪职工教育培训,为丧属提供文明、诚信、阳光、优质服务。
第十八条 殡仪馆 应 加强机构安全管理,配齐人防物防技防设施设备,建立消防、卫生防疫、值班巡查、隐患排查等管理制度,制定重大祭扫日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引导文明低碳祭扫,确保机构运营安全。
第十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殡仪馆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印发 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 2年 。
(本文源自:河北省民政厅网站https://minzheng.hebei.gov.cn/policyDetails?id=1508&kuTyp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