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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惠民殡葬暂行办法(绥政办规[2025]1号)

更新时间:2025/2/16 18:39:30

[转]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化市惠民殡葬暂行办法》的通知
(绥政办规[202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惠民殡葬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7日

绥化市惠民殡葬暂行办法

  为建立健全殡葬服务保障制度,落实惠民殡葬政策,促进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结合实际,决定继续对我市户籍居民实行殡葬四项基本服务费用免除政策,并对特殊困难人员加大惠民保障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免除对象及项目

  (一)四项基本服务免除对象

  1.在本市或异地死亡且遗体实行火化的本市户籍居民;

  2.按政策允许土葬的本市户籍少数民族居民;

  3.因灾死亡和无名、无主人员。

  (二)四项基本服务免除项目

  1.遗体接运费(普通殡仪专用车,辖区内接运);

  2.遗体存放费(普通冷藏或冷冻柜,三天以内);

  3.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炉);

  4.骨灰寄存费(一年以内)。

  (三)特殊困难人员免除对象及项目

  特殊困难人员免除对象是指享有绥化市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政策人员。

  市本级(北林区)实行惠民殡葬“4+2+7”政策,即享受殡葬四项基本服务费用免除的同时,再享受两项延伸服务和七种殡葬商品费用免除。各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发挥民政兜底保障作用,切实减轻困难家庭丧葬负担,实现特殊困难人员死亡后在殡仪馆“零花销”即可办完丧事。

  二、免除标准

  (一)市本级(北林区)免除标准

  基本服务:遗体接运费(最高免除300元)、遗体存放费(最高免除360元)、遗体火化费(最高免除270元)和骨灰寄存费(最高免除120元)。

  延伸服务:骨灰盛殓和普通休息室服务费用。

  殡葬商品:一次性纸棺1个、捡灰托盘1个、骨灰盒1个、红布1块、手套1副、骨灰寄存垫1个、盖布1块。

  (二)各县(市)免除标准

  各县(市)殡葬基本服务的具体标准按照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免除的延伸服务和殡葬商品按照“零花销”原则,由各县(市)确定。

  三、办理程序

  符合政策免除对象的人员死亡后,治丧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逝者生前户口簿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

  (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三)治丧人居民身份证;

  (四)属非正常死亡或无名尸、无人认领尸体的,还应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凭证;

  (五)享受殡仪延伸服务和殡葬商品免除政策的,治丧人需提前告知,并由殡仪馆工作人员开展信息核查。

  对本市户籍人员在市域内殡仪馆火化的,经殡仪馆审核后,对属于殡葬四项基本服务项目的,在结算时由殡仪馆按火化地标准直接免除该部分费用,仅限于治丧人在殡仪馆选择并实际发生,否则不在免除范围。治丧人若自愿选择其他档次服务所产生的价差,由治丧人自行承担。本市户籍人员在异地火化的,申请人还应持异地火化证明或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发票(含费用清单)向户籍地殡仪馆提出申请,经殡仪馆审核符合条件,由户籍地殡仪馆支付殡葬基本服务补助费。火化地殡葬基本费用高于户籍地的,按户籍地标准支付殡葬基本服务补助费;火化地殡葬基本费用低于户籍地标准的,按火化地标准支付补助费;已在火化地享受惠民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对本地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人员,经殡仪馆审核后,由殡仪馆免费提供惠民政策指定的延伸服务和殡葬商品;选择非指定延伸服务和殡葬商品发生的费用按公示标准收取。跨市域或跨县(市、区)火化的不予免除延伸服务和殡葬商品费用,户籍地也不予支付补助费。

  对按政策允许土葬的本市户籍少数民族居民,由治丧人凭死亡证明和墓地安葬凭证向户籍地殡仪馆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户籍地殡仪馆支付一次性丧葬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本地四项基本服务费用免除标准确定。

  四、资金来源

  本办法规定免除项目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并纳入财政预算,北林区居民免除费用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殡葬四项基本服务收费经发改部门重新审批的,或殡葬延伸服务及商品价格根据市场调节价格浮动的,报同级财政部门调整财政预算。

  五、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要做好惠民殡葬政策组织实施工作,认真核定年初预算,严把审核关;财政部门要加强惠民资金的管理,足额拨付,切实做好资金保障工作。财政、审计部门要严格惠民资金的审核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发现弄虚作假的,及时依法依规处置。

  六、其他事项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将困难群体相关信息向殡仪馆推送,方便特殊困难人员办理业务。同时,殡仪馆应设立信息核对专职人员,做好数据保密工作。

  (二)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至2027年3月1日废止。

  (三)《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绥政办规〔2021〕3号)同时废止。

(本文源自:绥化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suihua.gov.cn/sh/szfbgs/202502/c12_7a58234500a24944ae8ac0a02b3f1e3c.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