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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新市民[2023]34号)

更新时间:2025/1/16 11:34:54

[转]新乡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新乡市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市民[2023]34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平原示范区、高新区、经开区社会事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推动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不断扩大社会救助制度的可及性和覆盖面,现将《新乡市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民政局

  2023年10月25日

新乡市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建立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 〔2022〕103号)、《河南省民政厅等16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豫民〔2021〕5号)、《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办〔2021〕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动态管理,精准认定;

  (三)优化服务,高效便民;

  (四)公开、公平、公正、公信。

  第三条 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的政策制定、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资金拨付及日常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发起核对、审核确认、公开公示、政策宣传、档案管理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和资料收集等工作,帮助申请不便的困难家庭提交认定申请。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会同社会救助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范围,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相应的社会救助,或提供必要的帮扶措施。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五条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豫民〔2021〕5号)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边缘家庭认定。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但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符合《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豫民〔2021〕5号)规定条件的,且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家庭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申请认定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应以家庭为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的,由户主或其家庭成员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新乡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居住地申办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新市民〔2022〕58号)有关规定执行。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第七条 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刚性支出证明,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第九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交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群众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应当主动告知其相关政策。

  第十条 对于已经受理的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经办人员或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综合运用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困难原因、审核意见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确认,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河南省社会救助管理系统。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安排核查。对不符合条件或不予认定的对象,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对单独登记备案或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入户调查。

  第十二条 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审核确认后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信息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有条件的地方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同步线上公示。公示应严格审核,避免不应公开的个人信息泄露。

  第十四条 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在征得其同意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照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直接转入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可终止受理或不予认定:

  (一)不如实申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财产的。

  (二)拒绝工作人员及有关部门(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的。

  (三)家庭成员中有出国留学、出国旅游,及乘坐交通工具选择飞机、高铁一等座等高消费情况的。

  (四)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五)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具备劳动能力但未就业,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工作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年度复核和定期核查。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纳入低保、特困供养等救助范围。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新审核确认人员,应进行不低于30%的抽查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认定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的,由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建立纠错容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可免于问责,激励工作人员担当作为。

  第二十一条 申请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认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相关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取消其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资格。县级民政部门可将相关失信信息推送至社会救助信用信息平台,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对违规骗取的资金或物资依规予以追缴,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将相关失信信息推送至社会救助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充分运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进行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业务办理,经线上审核确认的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对象可不再走线下办理流程。线上审核确认与线下具有同等效力,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新乡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5【下载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申请及授权书

  2.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

  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入户调查表

  4.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审核确认表

  5.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停止保障告知书

(本文源自:新乡市民政局网站http://mzj.xinxiang.gov.cn/zcfgs/48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