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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来宾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民发[2024]26号)
各县(区)民政局、合山市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现将《来宾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来宾市民政局
2024年11月19日
来宾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制度
为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工作,建立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标准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促进低保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保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实施城乡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办法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
(二)国家保障、社会救助与劳动自救相结合;
(三)属地管理;
(四)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标准有升有降;
(五)公开、公平、诚信。
第二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城乡低保动态管理,负责本辖区内低保对象动态管理的政策指导,督促、协调和监督各地开展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县级民政部门是城乡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低保动态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工作人员开展低保对象动态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低保对象的入户调查,掌握困难居民基本情况,采集动态管理所需要的各项基础数据资料等基础性工作。
第五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对象应当及时进行动态管理:
(一)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指家庭成员中有1名以上(含1名)成年人拥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申请人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审核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批准纳入保障范围。
(二)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期间家庭人均收入发生变化后,收入增加的要调减保障金,收入减少的要调增保障金。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保障标准的要及时取消保障待遇。
(三)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对成员增加后原家庭收入没有变化的,要调增保障金;有一定收入的,其收入计入家庭收入,重新计算保障金;成员减少、原收入没有变化的,要调减保障金;收入减少的,重新计算保障金。
第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均应建立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定期核查制度和低保工作定期检查制度,保证动态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状况、收入支出状况、财产状况。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收入支出状况和财产状况,至少每半年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平台查询核对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至少每半年入户调查核实1次,对无劳动能力、生活常年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至少每年入户调查核实1次。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核实时,可以通过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途径提前联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连续2次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者超过1年无法联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记录后暂停发放其最低生活保障金,暂停期间的低保金不予补发。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的规定核算家庭收入,准确核定低保对象。批准享受城乡低保的对象、补助标准要在乡镇(街道)或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屯进行公示。
第十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在线监管与入户抽查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低保审核认定的监督检查。
(一)线上监管。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对所有新申请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核认定表、身份材料、困难材料、入户调查记录、公示记录、有争议对象的民主评议记录等材料是否齐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认定程序是否完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是否签批意见等进行在线监管,发现审核认定材料不齐全、认定程序不规范的要及时发出提醒函,督促整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没有按照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整改。
(二)线下监管。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工作人员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每年对辖区内在享低保对象开展随机入户抽查,重点核查当年乡镇(街道)所有新审核认定的低保对象和历史在享低保对象是否还符合低保条件,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是否按程序退出或停保。
第十一条 坚持城乡低保公开管理制度,从源头上杜绝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范围。
第十二条 市、县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要设立低保咨询监督电话,受理群众咨询、投诉、举报。对群众的建议、意见,各地要高度重视,及时研究,妥善处理和解决。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要加强基层低保工作队伍建设,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低保工作网络,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或辅助工作人员,形成一支稳定的工作队伍。同时,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基层低保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要加强对低保工作人员的教育,强化其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树立低保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努力为低保对象提供热情周到、文明规范的服务。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来宾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文源自:来宾市民政局网站http://mzj.laibin.gov.cn/zcwj/t19322281.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