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莆田市民政局、莆田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莆田市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莆民规[2025]2号)
各县(区、管委会)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财政金融局):
现将《莆田市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民政局
莆田市财政局
2025年 1月14日
莆田市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福建省养老服务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增强我市养老机构的防范风险能力,提高养老机构服务保障水平,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提升我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工作时效性、精准性和覆盖面,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民政部门通过政策支持、宣传动员、财政奖补等方式,鼓励、引导养老机构自愿参加综合责任保险,有效化解运营风险。
(二)统一投保,公平公正。由市民政局统一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承保的保险公司,确定投保模式;采取统一保险合同、统一基准费率、统一服务标准,努力使保障范围更广更全面、保险费用更趋合理,有效转移养老机构的责任风险。
(三)属地管理,广泛覆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管理,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提高养老机构保险意识,引导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有效化解养老机构运营风险。
二、参保范围及投保险种
已依法登记且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包括乡镇敬老院、福利院、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民办养老机构等)均可投保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养老机构。投保险种分为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两种:
1.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保险对象是与养老机构签订入住协议的老年人;
2.雇主责任保险,保险对象是与养老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机构内部员工。
三、保费标准
保险费每人每年限额180元(以中标价为准),逐年缴纳,每年以签订保险协议时各养老机构入住老人数和内部员工数进行投保。并坚持随住随保,责任赔款限额按年核算。
四、经费保障
保险费用由市、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公办养老机构保险费用由市与县(区、管委会)按3:7比例分担;民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保险费用由养老机构承担20%,其余由市、县(区、管委会)按3:7比例分担。
五、申报材料及流程
(一)机构申请
按照“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上一年度完成投保的补助资金,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包含养老机构建设审批、投入运营等情况);
2.《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
3.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需要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和上一年度通过年审的证明材料;营利性养老机构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
4.上一年度承保发票及保险单的复印件;
5.承保人员花名册;
6.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审核
一是县(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受理,通过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公示等方式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于每年2月底前,会同财政部门向市民政局、财政局书面报送上一年度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审核后的材料等。二是市民政局对县(区、管委会)民政部门报送的材料视情进行书面抽查审核后,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提交研究后报市财政局。
(三)执行要求
1.各养老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前做好申报工作,逾期不予补报和享受年度补助。
2.养老机构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后,应按期支付保险费,不得向入住老年人和员工另行收取保费。检查发现违反要求的,取消其受补助资格,对已拨付的补助予以追缴。
六、职责分工
(一)民政部门。市民政局负责牵头协调本保险的实施和协调,统一组织招标工作,做好年度本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申报、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定期对保险方案、保险理赔服务进行评估;负责市级补助资金的预算申请、拨付及监管;指导养老机构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协助承保公司开展培训、理赔及保费收缴等工作;督促保险公司做好养老机构投保及理赔工作。各县(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养老机构参保工作,做好年度本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申报、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负责区级补助资金的预算申请、拨付及监管;审核养老机构投保人数,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核。
(二)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和监督,确保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助资金及时到位。
(三)养老机构。养老机构作为综合责任保险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负责提供床位使用和入住人员数量等情况,并按期支付保险费。发生赔案时,应在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配合保险公司调查,按要求收集相关资料,提交保险公司审核,直至索赔兑现。
七、其他
(一)本方案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本文源自:莆田市民政局网站http://mzj.putian.gov.cn/xxgk/zfxxgk/xzgfxwj/202502/t20250207_1972831.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