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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关于做好提高2025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2025年6月16日)

更新时间:2025/7/9 8:45:39

[转]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提高2025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5年6月16日)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25年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城乡低保标准

  从2025年5月1日起,市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70元;县(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80元;市区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53元;县(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85元。

  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从2025年5月1日起,市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131元,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执行全自理每人每月1066元、半护理每人每月1116元、全护理每人每月1166元;市区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49元,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执行全自理每人每月390元、半护理每人每月440元、全护理每人每月520元。

  县(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执行每人每月1014元,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执行全自理每人每月729元、半护理每人每月779元、全护理每人每月829元;县(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61元,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执行全自理每人每月390元、半护理每人每月440元、全护理每人每月490元。

  三、实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城乡一体化

  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其供养标准分别按照当地对应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执行。

  四、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

  市区城市低保边缘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按照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的1—1.2倍,同步提高到每人每月870—1044元;市区城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按照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的1.2—1.5倍,同步提高到每人每月1044—1305元;县(市)城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按照县(市)城市低保标准的1—1.5倍,同步提高到每人每月780—1170元;市区农村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按照市区农村低保标准的1—1.5倍,同步提高到每人每月653—980元;县(市)农村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按照县(市)农村低保标准的1—1.5倍,同步提高到每人每月585—878元。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此次提高标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市政府工作部署的具体举措。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落实提标工作,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底线。

  (二)全力组织实施。各区、县(市)要严格把握政策标准,全面落实“提标扩围”的各项政策措施,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三)保障资金落实。各区、县(市)要加大资金筹集力度,落实应由本级承担的资金,统筹用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补助资金。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监管力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运转安全;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要优化简化资金拨付程序,确保提标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哈尔滨市民政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25年6月16日

(本文源自:哈尔滨市民政局网站https://www.harbin.gov.cn/haerbin/c107007/202506/c01_106438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