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揭阳市民政局
关于调整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的通知
(揭民[2025]5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民发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遗知》(粤民规字〔2018》4号》和《揭阳市人民暧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揭府函〔2025〕11号》糖神,切实保障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将调整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护理标准
特困人员护理标准对应生活自理能力,分为全自理、半自理(半失能)和全护理(失能)标准三档。
(一)全自理:分散和集中供养的特团人员人均护理标准按我市当年度全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750元/月,从2025年3月1日起)的2%确定(每人每月35元)。
(二)半自理(半失能):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人均护理标准按不低于我市当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每人每月525元);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人均护理标准按原标准(每人每月3525元)。
(三)全护理(失能):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人均护理标准按不低于我市当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每人每月1050元);集中供养的特团人员人均护理标准按原标准(每人每月4230元)。
二、资金来源
调整后特困人员护理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地财政部门按照原资金渠道筹措解决。民政部门要根据对象人数和护理标准,做好足额预算;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及时拨付,确保护理资金不断档。
三、工作要求
(一)接时发放: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护理补赔,控照委托照料护理服务协议支付费用,于每月20日前通过银行直接拨付到签订委托照料护理协议的机构或委托照料护理的人员账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护理补贴,于每月20日前直接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
(二)执行时间:新护理标准从2025午3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民政局可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就高不就低且不低于当地现行标准的原则,调整制定新的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提标后未能按新标准发放的月份,在后续月份补发差额。
附件: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揭府函[2025]11号)
揭阳市民政局
2025午3月5日
(本文源自:揭阳市民政局网站http://www.jieyang.gov.cn/mzj/mzxxgk/gggs/content/post_92488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