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烟台市民政局等部门
关于印发《烟台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细则(试行)》的通知
(烟民[2025]9号)
各区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局)、教育(教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局、残联:
现将《烟台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教育局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3月10日
烟台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民〔2024〕79号)、《烟台市民政局 中共烟台市委社会工作部 烟台市教育局 烟台市公安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烟台市农业农村局 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烟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烟台市应急管理局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烟台市大数据局 烟台市总工会 共青团烟台市委员会 烟台市妇女联合会 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 烟台市消防救援支队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烟民〔2024〕31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烟台市户籍居民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负责,因地制宜;
(二)高效协同,便民利民;
(三)精准认定,动态管理;
(四)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认定权限按规定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提出申请之月前十二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不低于80%;
(四)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相关规定;允许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现值(现值=原值-每年折旧额×使用年数,每年折旧额=原值÷预计使用年限15年)不超过我市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机动车辆。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范围界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收入及核算认定、家庭财产具体内容等参照《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烟台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烟民〔2022〕12号)和烟台市民政局等4部门《关于转发鲁民〔2023〕44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烟民〔2023〕43号)有关规定执行,但相关刚性支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不予扣减。
第七条 家庭刚性支出包括以下必需支出:
(一)生活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维持基本生活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必要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支出。支出金额以申请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数量为单位、按照我市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70%进行认定(申请家庭每月生活支出=当地现行低保标准×70%×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数量)。
(二)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患病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就诊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含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救助等支付后,由个人负担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刚性支出(不含未凭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处方且在零售药店或中医诊所自行购买的药品、保健品费用,中医保健理疗费用、高档中药材费用,医疗美容费用等非刚性支出以及就医就诊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陪护费等间接费用 )。支出金额按照有效医疗票据认定。
(三)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幼儿园阶段,或者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阶段,由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者学费、住宿费。支出金额按照就读幼儿园、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公办幼儿园、学校收费标准认定。
(四)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训练、护理、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扣除政府补助、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赔付费用等部分后,由个人负担的康复费用刚性支出。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及辅助器具范围,按照《烟台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目录》执行。支出金额按照有效票据认定。
(五)因灾、因意外费用支出。指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政府救助和社会帮扶资金后,实际负担的费用或用于家庭恢复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支出金额按照有效票据认定。
以上五项刚性支出不做重复扣减。
第八条 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
(一)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
(二)不按规定提供完整有效申请材料,或拒绝配合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五)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的;
(六)以威胁、暴力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
(七)故意采取导致无经济来源或者家庭收入、财产减少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区市的,优先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型临时救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采取“五合一”审核确认,实行“一次申请授权、一次调查核对、分类审核确认”。根据申请家庭救助需求和经济状况调查结果,逐一对照有关低收入人口认定条件,分类审核认定。同时符合多重身份的,经申请人同意,享受相应救助保障待遇。
第十条 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人应当如实、完整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家庭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刚性支出的有效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三)《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审核确认表》(附件1)。
第十一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工作程序参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执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存在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或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审核确认期限可以延长至四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对于情形复杂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合理认定城市与农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一般按农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
第十四条 经审核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做出审核确认决定之日起生效。在有效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社会救助或者帮扶。
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按照本细则重新申请,前期已经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材料,不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五条 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对象,经审核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后,可以直接转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第十六条 已经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医保业务的窗口申请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大病患者(又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前期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时,已经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材料不要求重复提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转交县级医保部门存档。
(一)未纳入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
(二)患者本人在我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提出申请之月前十二个月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是指,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慢特病费用以及单独支付病种的药品费用,经基本医保、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以及基本医保、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年度起付标准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其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大病患者经医保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照《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发〔2022〕25号)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
第四章 服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纳入常态化监测预警范围,为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开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咨询、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职责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应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鲁民〔2023〕16号文件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的通知》(烟民〔2023〕2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1.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审核确认表(样表)
2.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公示(样表)
3.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确认通知书(样表)
4.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不予认定告知书(样表)
(本文源自:烟台市民政局网站https://mzj.yantai.gov.cn/art/2025/3/10/art_6455_2874795.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