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初级社工师  >  政策文件  >  文章页

九江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通知(九民字[2024]5号)

更新时间:2024/7/6 10:13:48

[转]九江市民政局、九江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通知
(九民字[2024]5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八里湖新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大力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是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发展服务型救助的具体要求,是增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民政系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指南的通知》(赣民字〔2021〕12号)、《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的通知》(赣民字〔2022〕19号)和《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编办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的实施意见》(赣民发〔2018〕4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原则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购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协助实施购买的社会救助服务项目。

  承接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主要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二、明确购买资金来源

  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从各级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各级社会救助专项资金包括上级财政下拨资金和本级财政配套社会救助资金。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需要,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资金投入力度,统筹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仍有不足的,可以从本级福彩公益金列支,切实保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中央、省级下拨的社会救助专项资金,若省级已明确分配意见,则由各县(市、区)按上级下拨资金的2%提取,用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若省级未明确分配意见,则由市级按上级下拨资金的2%提取,再按比例下拨至各县(市、区)用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此外,各县(市、区)同时还应按市、县配套资金的2%提取用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三、明确服务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流浪乞讨人员等困难群众,重点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等低收入人口。

  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执行,主要包括:对象排查、家计调查、业务培训、绩效评价、自理能力评估、照料护理、探视巡访、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政策研究、档案管理以及其他与社会救助有关的服务内容。应当由政府直接承担的行政管理性事务,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救助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根据当地困难群众服务需求和相关规定,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操作流程,更好推进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落实和打造提升购买服务人员队伍,为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提供支持保障。

  (二)加强绩效评价。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已纳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各地要建立健全综合性评价机制,构建完善以服务对象对救助服务满意度为重点的评价体系,加强对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要规范资金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并加强对廉政风险的防控和监管,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要严格按照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对象、内容规范实施购买服务工作,严禁将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资金用于行政经费、临聘人员薪资、督导指导费用等非服务性开支,严禁将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资金直接用于民政服务站(原社工站)建设。

  开展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江西省民政系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指南的通知》(赣民字〔2021〕12号)的要求执行。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县(市、区)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九江市民政局

  九江市财政局

  2024年1月22日

(本文源自:九江市民政局网站http://mz.jiujiang.gov.cn/zwgk_109148/jc/zcwj/202402/t20240226_64170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