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领域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民管函[2022]246号)
[转]安徽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重新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领域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皖民管函[2022]246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领域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1年4月28日印发的《意见》(皖民管字〔2021〕32号)停止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领域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0月11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领域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全省社会服务机构发展迅速,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在提供公共服务、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极作用。但随着民办学校(含民办高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类培训机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下同)、托育、医疗、养老等重点领域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数量的快速增长,少数地方出现了登记审批不严格、日常管理不规范、行政处罚不落实、与业务主管单位联动不到位等问题,导致重点领域社会服务机构问题隐患和安全风险日益增多,有的甚至侵害服务对象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进一步规范重点领域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2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双重管理
健全完善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管理体制。民办学校、托育、医疗、养老等重点领域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要严格按照《暂行条例》要求,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登记管理体制。各级民政部门对申请登记前须经教育、人社、卫健等部门审批取得执业许可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要加强与前置审批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实行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与前置审批事项同步联动,一体推进。
二、强化登记审查
(一)严格成立登记审查。除自然科学类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服务机构以外,民办学校、托育、医疗、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的举办者(含举办单位,下同),在向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申请前,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或取得相关执业许可。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服务机构名称、宗旨、业务范围、注册资金、活动场所、举办者和拟任负责人的审核把关,推行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二)严格名称核准。民办学校、托育、医疗、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99〕129号)要求,统一格式为“行政区划+字号+行业(事业)类别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不得包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文字和内容。未经核准或授权,不得使用“安徽”“全省”“皖”或“皖南”“皖中”“皖北”等,不得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暗示其他社会服务机构名称,不得与其他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单位重名。对于违规使用名称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协助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指导其变更名称。
(三)严格相关资质审查。民办学校、托育、医疗、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应有固定的办公或服务场所,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从业人员。社会服务机构相关资格、资质审核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负责。
(四)明确非营利法人和捐助法人性质。民办学校、托育、医疗、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开办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且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民法典》规定,非营利法人包括社会服务机构。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分配剩余财产。民政部门在办理登记过程中,应书面告知《民法典》相关规定。
三、规范登记流程
(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于《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后新设立的民办学校,各级民政部门要关口前移,加强部门沟通和工作衔接,在设立审批阶段落实分类管理的改革精神,推动具有营利倾向的民办学校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企业登记,切实维护民政部门新登记民办学校的非营利属性。非营利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到民政部门申请法人登记时,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暂行条例》和《实施意见》精神,加强登记审查和管理,各级教育、人社部门要认真落实业务主管单位职责,不能简单地以前置审批职能取代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安徽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民〔2019〕3号)要求,配合同级教育、人社部门积极推进分类登记改革工作。继续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要指导其依法修改章程,明确公益目的和非营利属性,加强非营利监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要限期推动其依法办理注销。
(二)非营利性民办托育机构。对申请登记为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的,各地要执行《暂行条例》规定和国家卫健委等四部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省卫健委等16部门《关于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通知》(皖卫人口家庭发〔2019〕152号)要求,举办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托育机构依法登记后,应及时向所在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三)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的通知》(皖发改社会〔2019〕205号)要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部门为业务主管单位。
(四)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各级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申请材料时,应征求养老服务业务处室(科室)意见,由其出具审核意见并承担业务主管职责。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要求,注册登记后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同级民政部门办理养老机构备案,备案情况报社会组织登记部门。
各级民政部门在受理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法人登记申请时,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皖卫老龄秘〔2020〕7号)要求办理。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强化党建引领。贯彻落实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精神,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切实推动社会服务机构党的组织和工作实现有形覆盖和有效覆盖。教育、人社、卫生健康、民政在民办学校、医疗、托育、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前置审批、成立登记、章程核准和年检、评估等环节,督促社会服务机构加强党的建设、开展党的活动,切实发挥社会服务机构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建立完善社会服务机构党建归口管理工作机制,民办托育、医疗、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党建工作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领导和管理;民办学校实行主管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主管部门党组织管理为主;均接受同级党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的工作指导。
(二)明确监管职责。依照《暂行条例》和中央关于社会组织工作有关文件精神,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托育、医疗、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组织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服务机构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教育、人社、卫生健康等业务主管单位负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托育、医疗等社会服务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负责年度检查初审;协助查处违法行为;负责社会服务机构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生产、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管理职责。
(三)加强执法检查。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联合监管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要求,通过年度检查、年度报告、随机抽查、财务审计、信用管理等方式,加大对重点领域社会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在登记审查、日常管理以及受理举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要及时向教育、人社、卫生健康等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公安、安全、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通报,共同做好督促整改和查处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要采取书面材料审核、实地核查、专项审计调查等方式,重点检查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安全短板、办学条件、财务管理、规范招生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开展“民营医院管理年”活动,以加强依法执业、完善规章制度、规范诊疗行为、加强质量管理、落实院务公开、保持非营利性为重点,全面提升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管理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同时要坚持医育结合,把托育机构卫生健康管理融入到妇幼、疾控、卫生监督日常工作中,落实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责任,确保托育机构规范操作、婴幼儿健康成长。各级人社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民办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年度检查和随机抽查,督促指导民办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办学。
(四)坚守安全底线。各级民政、教育、人社、卫生健康部门要在深入分析重点领域社会服务机构安全管理重点难点问题的基础上,通过定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加大培训督导力度等手段,推动完善制度,规范流程,从质量安全、从业人员、运营秩序、疫情防控、突发事件应对、保持非营利性等方面进行全流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重点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引导从业人员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依法依规惩处民办学校、医疗、托育、养老等服务机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牢牢守住安全底线。
要通过多种方式进一步压实机构主体责任,民办学校、托育、医疗、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对依法登记、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五、抓好组织实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规范重点领域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是提升民办学校、医疗、托育、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及服务质量的重要举措。各级民政、教育、人社、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将重点领域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质量提升,作为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做好各项工作。
(二)抓好工作落实。省级民政、教育、人社、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在本系统内做好本意见传达、动员和部署,结合各自职责,不定期采用暗访、书面检查、“四不两直”调研等方式对市、县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托育、医疗、养老机构登记管理情况进行督导,跟踪问题整改直至整改完成。市、县民政、教育、人社、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
(三)及时提炼总结。各级民政、教育、人社、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加强各地交流,及时提炼总结基层在相关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工作成效,宣传推广,以点带面,促进形成全面提升的良好局面。
各地民政、教育、人社、卫生健康部门贯彻落实本意见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出台的政策文件以及重要工作信息等,及时报送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唐 麟 0551-65606172
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 苏 石 0551-62816604
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徐文军 0551-62663207
省卫健委医政医管处 温耀斌 0551-62998042
(本文源自:安徽省民政厅网站http://mz.ah.gov.cn/public/21761/12131891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