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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川财综[2025]11号)

更新时间:2025/6/6 8:48:38

[转]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
(川财综[2025]11号)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强化激励约束,提高绩效管理水平,根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号)、《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综〔2024〕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加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补充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绩效管理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紧扣财政绩效监督“三管三必须”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好管资金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项目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政策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的要求,认真履行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职责,不断提高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水平。

  加快建立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与资金支付相匹配的工作机制,健全完善项目库,扎实做好项目招标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防止出现“钱等项目”等问题。补助资金到位后,要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支付进度,依法合规及时使用补助资金。对于推进困难、无法继续实施以及建设严重滞后导致补助资金闲置的项目,市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将补助资金调整用于其他成熟度高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二、完善资金分配因素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中按任务量分配资金依据各市县各项任务量进行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项目效益情况进行调节。

  项目效益情况包含市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入住率、上一年度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完工率、上一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执行率等,采用截至资金分配上月底数据。

  三、优化绩效评价调节办法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中奖励资金依据各市县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并结合任务量等因素调节分配。

  综合绩效评价结果由各项评价分值按占比计算构成。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22日

(本文源自:四川省财政厅网站https://czt.sc.gov.cn/scczt/qtwj/2025/5/6/39197457069841dd893ac8f0443dc21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