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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青岛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5]73号)

更新时间:2025/3/31 12:13:19

[转]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加强青岛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
(青发改价格[2025]7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文件精神,规范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价格行为,保护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定价范围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规定实施封闭管理,面向符合配售条件的人群配售的保障性住房。

  二、配售价格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配售价格包括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配售价格按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

  三、价格构成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基准价格由成本、利润和税金构成。

  (一)成本

  成本由开发经营单位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测算,报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定。成本主要包括:

  1.划拨土地取得成本。在土地使用权划拨过程中,用地单位需要缴纳的因土地取得发生的房屋征收补偿、土地收回收购补偿等相关费用。

  2.前期工程费。项目开发的筹建、规划、申请报告编制、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工程测绘、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服务、造价咨询等前期费用。

  3.工程费用。列入施工图预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地规划红线范围以内,按照批准的规划要求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和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以及室外总体工程费用。

  4.财务费用。是指为开发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筹措建设资金所发生的融资费用、银行贷款利息、政府专项债款利息等支出。

  5.其他符合有关规定的成本费用支出。

  6.管理费。以前列1至5项费用之和为基数,按2%计取。

  (二)利润

  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成本所列1至5项成本之和为基数,不超过3%。

  (三)税金

  按国家规定税目和税率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计算。

  (四)不计成本项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成本:

  1.应由政府负责建设的与保障性住房项目直接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相关建设投入不得计入保障性住房成本。

  2.建设单位留用的管理用房的工程费用及其分摊的各种费用。

  3.经批准建设的经营性用房成本不得计入保障性住房成本,其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4.开发经营单位各类与住房开发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5.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6.其他不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五)冲减成本项

  开发经营单位获得与开发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相关的各类政府奖励、补助资金,应当冲减总成本。

  四、定价程序

  (一)成本资料提供

  开发经营单位申请配售价格时,应当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提供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1.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申报函;

  2.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售前应取得的合法性要件;

  3.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完整财务资料;

  4.经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建设成本测算报告;

  5.需要报送的其他成本资料。

  (二)成本审核及公示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成本,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确定配售价格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公示成本、利润和税金确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基准价格并向社会公布。开发经营单位根据批准的基准价格,按楼层、朝向、户型和楼幢位置等因素,在不高于15%的幅度内,确定每套住房的配售价格,但平均配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

  五、价格行为

  (一)明码标价

  开发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将每套住房具体配售价格及其它必要信息在售楼处公示。

  (二)收费规定

  开发经营单位销售保障性住房,不得违反规定在房价外加收其他费用。

  (三)成本约束

  开发经营单位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强化成本约束机制。同时开发建设多个项目的,成本和收支应当按项目单独核算。

  (四)监督检查

  开发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价格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其他

  本通知适用范围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配售价格由当地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等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3月18日

(本文源自: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网站http://dpc.qingdao.gov.cn/tzgg_45/202503/t20250320_914745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