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甬政发[2026]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5〕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660元、2430元两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5元、23元两档。
二、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和宁波高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6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5元。
三、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和宁波前湾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43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3元。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甬政发〔2024〕27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3日
(本文源自:宁波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ningbo.gov.cn/art/2026/3/24/art_1229533175_18193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