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初级社工师  >  殡葬改革  >  文章页

蚌埠市关于殡仪馆政策性收费减免规定

更新时间:2025/3/16 12:13:29

[转]蚌埠市关于殡仪馆政策性收费减免规定

  为坚持“惠民殡葬”原则,减轻人民群众的殡葬负担,切实让更多群众享受殡葬改革成果,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制定殡仪馆政策性收费减免规定如下。

  一、困难群众减免

  根据蚌埠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对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实施殡葬救助的通知》(蚌民〔2014〕104号)文件精神,殡仪馆对困难群众收费减免标准如下:

  (一)减免原则

  城乡困难群众殡葬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殡葬救助以家庭自救为主,政府给予减免基本殡葬费用,坚持“自愿申请,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减免对象

  具有我市常住户籍的以下人员:

  1.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2.特困供养人员;

  3.重点优抚对象:包括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

  (三)减免标准

  政府免除的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1.普通车辆遗体接运费;

  2.遗体冷藏保存费(不超过3日);

  3.平板炉遗体火化费;

  4.骨灰寄存费(一年)。

  由殡葬服务单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超出四项基本殡葬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费用由丧户支付。

  (四)减免程序

  1.具有本市户籍的救助对象,其亲属或其他负责办理丧事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市或县殡葬服务单位提出殡葬费用减免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蚌埠市惠民殡葬费用减免申请表》(以下简称 《申请表》);

  (2)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特困供养证明,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3)减免对象的身份证或户口本;

  (4)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2.市、县殡葬服务单位按救助标准减免相关费用。

  3.殡葬服务单位报同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经费保障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殡葬救助经费由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市、县级财政负担。市、县级财政要将城乡困难群众救助费用纳入每年预算予以保障。

  2.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定期结算,由办理减免手续的市、县殡仪馆定期向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批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六)监督管理

  实行基本殡葬费用救助是市委、市政府关心困难群众,构建文明、和谐蚌埠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大力弘扬文明、节俭的殡葬文化,摒弃封建迷信的丧葬陋习;各乡镇(街道)、社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殡葬救助工作的宣传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能及时享受优惠政策;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加强殡葬救助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和落实。

  1.服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清退;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不按规定办理免除申请的;

  (2)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虚报免除费用的。

  2.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免除费用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骗取的免除费用。

  3.相关单位应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和无名尸体的认定并及时出具死亡证明材料。

  二、无名遗体处置

  无名遗体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免费火化。

  三、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源自:蚌埠市民政局网站https://mzj.bengbu.gov.cn/xwdt/tzgg/1408593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