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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遗体运输车辆管理办法(长民规[2025]2号)

更新时间:2025/3/14 8:37:42

[转]长春市民政局、长春市公安局、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长春市遗体运输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民规[2025]2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局、公安局、卫健局:

  现将《长春市遗体运输车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长春市民政局

  长春市公安局

  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2月27日

长春市遗体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殡仪车辆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遗体接运服务,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和《长春市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长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遗体运输车辆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长春市殡葬服务中心、公主岭市第二殡仪馆负责主城区的遗体运输工作。其他殡仪服务单位负责所在县(市)区遗体运输工作。

  第四条 各地殡仪服务单位承办遗体运输业务,除特殊情况外,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经营遗体运输业务。严禁遗体专用运输车辆从事其他运输服务,严禁将备案登记的遗体专用运输车辆以外包或租借形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从事经营活动。所有遗体运输专用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 遗体专用运输车辆应当统一设计标识,统一涂装,统一编号并报同级民政、公安、卫健部门备案。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公示遗体专用运输车辆牌号、服务地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将遗体运往省外的,应当经遗体所在地殡葬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运输尸体证明后,方可运出。

  第七条 遗体运输须对遗体进行必要的防腐、消毒技术处理,防止污染环境,确保卫生安全。

  对高度腐败的遗体,患有甲类传染病、乙类炭疽病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传染类疾病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经卫生医疗机构消毒密封后,由殡仪服务单位专门车辆运送,不得进行防腐保存,不得举行遗体告别仪式,严禁从本市运往外地、境外,或从外地、境外运入本市。

  第八条 遗体专用运输车辆司乘人员应统一着装并佩戴工牌,根据与逝者家属约定的时间、地点凭《遗体接运单》接运遗体。运输前应认真核对遗体身份、检查死亡证明等相关证件。对非正常死亡和无人认领遗体,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第九条 卫健部门应指导医疗机构积极协助殡葬管理部门加强遗体管理,严禁私自运输遗体。

  第十条 各殡仪服务单位应对前来运输遗体的车辆进行记录,发现涉嫌非法从事遗体运输的可疑车辆,及时报告属地公安部门,由属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源自:长春市民政局网站http://mzj.changchun.gov.cn/xxgk/gfxwj/202503/t20250310_33858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