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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社会组织特殊情形下简易退出及注销登记程序指引(试行)(成民规[2026]1号)

更新时间:2026/4/2 17:57:02

[转]成都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组织特殊情形下简易退出及注销登记程序指引(试行)》的通知
(成民规[2026]1号)

  各市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区(市)县民政部门,全市性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退出机制,畅通社会组织退出渠道,为拟依法注销登记的社会组织提供政策指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部署要求,市民政局研究制定了《成都市社会组织特殊情形下简易退出及注销登记程序指引(试行)》,并经第18届第9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成都市民政局

  2026年1月30日

成都市社会组织特殊情形下简易退出及注销登记程序指引(试行)

  为深化全市社会组织退出机制改革,畅通社会组织退出渠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民政部、民政厅关于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整治的部署要求,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在市和区(市)县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拟依法退出,但由于权力机构或决策机构涣散等原因无法严格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完成退出程序的,适用本指引。

  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的,不适用本指引:

  (一)属于慈善组织或者经有关主管部门前置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

  (二)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处置方案未获有关部门批准的;

  (三)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或者注销登记后将影响行政处罚执行的;

  (四)存在纠纷(含内部治理纠纷)的;

  (五)涉及仲裁、诉讼或司法协助的;

  (六)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认为不宜适用简易退出的其他情形。

  二、程序指引

  (一)公告

  社会团体的会员、会员代表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理事存在失联、不配合等情况,难以按章程通知召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议终止事宜,可以公告通知。公告内容一般包括拟决议清算、注销等终止相关事宜、会议时间和地点、报名截止日期、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公示期限不少于20日。

  社会组织发布公告的途径为公开发行且至少覆盖本级行政区域的报纸。确有经费困难的,可以申请业务主管单位通过指定的官方网站、信息平台代为发布;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可以申请行业管理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指定的官方网站、信息平台代为发布。

  (二)报告

  公示期满达不到章程规定出席人数要求的,可以按权力机构或决策机构涣散情形处理。符合简易退出条件的社会组织同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告,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同时向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告,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业务、登记指导。

  (三)内部决策

  社会团体召开会员大会决议终止事宜,应到会人数按理事会全体成员加上报名的其他会员计算,但个人理事死亡、单位会员注销的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召开理事会决议终止事宜,应到会人数按理事会全体成员计算,但理事死亡的除外。对集中参会存在困难的成员,社会组织可以将表决内容以书面形式征求成员意见,并凭有效证明材料将成员意见记录在会议纪要上,该成员视为到会。实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并且赞成人数达到实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可以形成决议。

  (四)清算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社会组织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社会组织经前述内部决策程序同步决议产生清算组成员,总人数不少于3人;清算组负责人原则上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清算组依法依规通知、公告债权债务人,开展清算活动,进行清算审计,取得税务机关清税证明、银行账户销户证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剩余财产,形成清算报告书。

  对于因经费不足无力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清算审计的全市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清算审计,所需经费按事权纳入预算管理。区(市)县参照执行或另行制定相关措施。

  (五)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社会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后,除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外,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注销登记申请表(经法定代表人签署)和清算报告书等材料,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出具同意该社会组织注销登记的批准文件。

  (六)办理注销登记

  社会组织将全部有效资料备齐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法定代表人应当出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并当场签署《社会组织简易退出及注销登记承诺书》。

  1. 社会组织的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因遗失无法上缴的,应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遗失公告,由社会团体会员大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会经内部决策程序同步决议确认该事实并记载于会议纪要。社会组织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因公章遗失无法盖章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提供前述佐证材料,申请材料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代替。

  2.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凭有效的证明材料,社会团体会员大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会可以经内部决策程序同步决议推举1名负责人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并记载于会议纪要,该负责人依据决议授权签署注销流程中相关文件。社会组织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三、相关注意事项

  (一)社会组织自主决定简易退出及办理注销登记,对申请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代为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妥善保管内部决策、清算等原始档案,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注销登记的,根据有效的证明材料或裁判文书,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予以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民事权利。

  本指引属于指导性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国家政策对社会组织清算、注销等退出程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指引自2026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社会组织简易退出及注销登记承诺书

  (社会组织名称)对简易退出及注销登记作出如下承诺:

  1. 本组织对简易退出及注销登记过程中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无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

  2. 本组织无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情形,或者国有资产已按有关部门批准的处置方案依法处置完毕,无任何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行为;无未结清的债权债务;无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或注销登记将影响行政处罚执行的情形;无纠纷(含内部治理纠纷)事项;无涉及仲裁、诉讼或司法协助的情形;无任何隐匿、抽逃、私分或其他违法违规处置社会组织资产的行为;无恶意逃废债特别是恶意逃废职工债务的行为。

  3. 本组织已尽职履行信息披露和通知义务,尽职履行对社会组织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的保管义务,充分保障全体会员、理事会成员、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等各项权利。

  4. 本组织办理注销登记不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5. 本组织因以上承诺内容不实导致的法律责任,由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责任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章程规定职责的负责人依法承担。

  法定代表人(签名):

  社会组织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本文源自:成都市民政局网站https://cdmzj.chengdu.gov.cn/gkml/xzgfxwj/146864664041907814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