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成都经开区民政局、成都经开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龙泉驿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
(成经开民发[2024]34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为深化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现将修订后的《成都市龙泉驿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经开区民政局
成都经开区财政局
2024年9月24日
成都市龙泉驿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区社会救助制度,切实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救急难”作用,兜住民生保障底线,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川民规〔2023〕5号)以及《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成民规〔202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本区行政区域内遭遇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支出性等困难,靠自身和家庭无法解决,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服务人口(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生活保障。
第三条 实施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临时遇困的群众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
(三)坚持公正公开,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与其他救助、保障制度有效衔接;
(五)坚持资源统筹,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四条 成都市龙泉驿区民政局(以下简称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工作,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经办机构开展临时救助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据本细则开展临时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审核确认和救助金发放等工作。
镇(街道)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初审公示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临时救助相关工作。
第二章 对象范围
第五条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第六条 支出型救助对象
原则上近12个月内其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上年度本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区低保、低保边缘有关规定。具有本区户籍居民家庭(个人)或长期居住在本区的家庭(个人),在申请前6—12个月内,因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50%,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主要包括:
(一)家庭成员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学龄前教育期间,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经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和社会力量帮扶后仍需负担的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书本费等学杂费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产生的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经各类保险支付、医疗救助和社会力量帮扶后仍需负担的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其他原因(吃、穿、住、行、医、养、葬等)导致家庭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
第七条 急难型救助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救助情形。主要包括:
(一)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立即救助的;
(二)因刑满释放、社区矫正、戒毒暂时无法就业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且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
(三)家庭和个人发生重大变故,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帮扶过程中,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
(四)因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第八条 临时救助实施分类救助,具体分三类对象:
第一类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困境儿童(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个人。
第二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个人(含民政一、二类低保边缘对象)。
第三类对象:因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其他家庭和个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危害国家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安全或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
(二)申请人拒绝签署承诺授权书,或者不配合管理审批机关调查家庭收入情况,隐瞒接受救助、减免、资助、捐赠等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材料的;
(三)有法定赡(扶、抚)养人且有赡(抚、扶)养能力而未履行义务;
(四)在法定就业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劳动的;
(五)医药费用与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病种不一致或用于医疗美容、矫形、保健理疗的;
(六)未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或提交证明材料不足的;
(七)民政部门依法依规认定不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工作规程中所述“家庭成员”,是指下列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三章 救助方式及标准
第十一条 救助方式
1.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由区民政局组织发放,由镇(街道)审批的急难型临时救助金由镇(街道)负责发放。实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临时救助金及时发放到位。
必要时,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以现金形式发放,由领款人(代领人)、经办人共同签字确认或合影,一并纳入临时救助档案。通过紧急程序审批的临时救助,救助金可由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供养机构的经办人员先行垫付,之后将救助金拨付给为其垫付救助金的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供养机构的经办人员。
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现金形式发放救助金:
(1)救助对象无银行账户或无法确定其银行账户的;
(2)救助对象身体行动不便或智力精神存在问题,无法支取银行存款的。
2. 发放实物。区民政局、镇(街道)经办机构可与有资质的超市、旅舍等签订合作协议,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以“跟进救助”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生活物资、提供临时住所。发放实物参照通过紧急程序审批的临时救助程序实施。
3.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认定低保边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可以直接认定,不再重复提供资料;对需要申请低保、特困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其办理;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当及时转介,提供帮扶。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家庭自救能力,统筹考虑龙泉驿区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人均救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龙泉驿区1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年救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0元。同一自然年度内,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原则上不予救助。
第十三条 支出型救助标准
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根据6-12个月内的支出情况实行按比例救助,参照以下标准,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承担的自付费用。
第一类对象累计自付费用1万元以内的,救助比例不高于50%;累计自付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救助比例不高于60%;第二类对象累计自付费用1万元内的,救助比例不高于40%;累计自付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救助比例不高于50%;第三类对象累计自付费用3万元以内的,救助比例不高于20%;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救助比例不高于30%。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一、二级残疾,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救助比例可上浮10%;同一成员有多重残疾的不重复计算,不同成员可叠加计算,但救助比例不超过100%。救助后仍未纾困的,帮助申请低保或认定低保边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已享受低保的,可视情况调整补差。
各类支出在计算时应扣除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理赔部分和通过政府、社会、家人、亲友等各种渠道获得的减免、资助、救助、捐赠等,只计算申请人实际负担部分。
第十四条 急难型救助标准
急难型临时救助根据急难程度及持续状况,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原则上按照人均我区月低保标准1-3倍一次性给予救助。
对不超过500元的小额临时救助(社区快速救助),可由村(居)民委员会审议通过,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在72小时内直接发放。
发放实物救助的,可以1周(7天)为救助周期,按80元/天的标准,在签约的超市或旅舍提供食物、临时住宿等,实物救助原则上不超过1周(7天)。
第十五条 救助对象遭遇重大生活困难,拟发放临时救助金额超过我区临时救助标准年度上限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适当提高临时救助额度。
第十六条 以上救助标准由镇(街道)经办机构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既要坚持原则,也要充分考虑群众的实际困难。
第四章 申请受理
第十七条 提出申请
我区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支出性等困难,可以由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的镇(街道)经办机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平台(“成都救助通”、“天府市民云”等)提出申请。
申请可以是本人,也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等其他主体代为提出申请。
非本地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居住证明或个人身份信息的,可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第十八条 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签字确认。
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 家庭成员(个人)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委托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2. 家庭(个人)申请临时救助承诺授权书;
3. 家庭收入证明、财产状况证明;学生在读证明、残疾人证、婚姻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
4. 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①身患疾病的需提供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发票、医疗保险结算表、商业保险结算表以及必要的病情材料原件或能证明原件去向的复印件;②遭受火灾、爆炸、雷击、交通事故、溺水等人身意外事件的需提供镇(街道)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③因家庭成员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学龄前教育期间,学杂费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需提供子女入学通知书、学杂费缴费凭证等;④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 “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6. 民政部门依法依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依申请受理
镇(街道)经办机构应当对申请人通过现场或互联网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登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急难型救助,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已经签署家庭(个人)申请临时救助承诺授权书的,可以先行受理、容缺办理。
第二十条 主动发现受理
镇(街道)经办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提供的有效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第五章 审核确认
第二十一条 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一)支出型临时救助适用一般程序,应当按照本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相关要求开展审核确认。
(二)急难型临时救助适用紧急程序,可以简化一般程序中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初审公示等。
对于事实清楚、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临时救助措施的,镇(街道)经办机构应积极实施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审核确认手续。
第二十二条 调查核实
镇(街道)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人口和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相关报告。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等认定范围和计算方法,原则上参照当地低保、低保边缘有关规定执行。
(一)经济状况核对。申请人家庭或个人已纳入低保、低保边缘、特困供养,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或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建档困难职工的,可不再单独进行经济状况核对。其他申请家庭或个人按承诺授权,原则上参照办理低保、认定低保边缘的有关规定进行经济状况核对。
家庭全体或部分成员无户口的,对其个人不进行经济状况核对,根据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了解家庭临时遇困的具体情况,结合“一事一议”协调机制评议结果,决定是否给予临时救助。
(二)入户调查。入户调查至少由2名人员参加,到申请人家中或者住所等了解其临时遇困的具体情况。入户调查可委托第三方和村(居)民委员会实施。
(三)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地(急难发生地)或单位,通过走访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群众、物业管理公司等,了解申请人家庭临时遇困的具体情况。
(四)其他调查方式。包括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民主评议或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调取佐证材料。
第二十三条 初审公示
镇(街道)经办机构应当在调查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家庭情况、申请事由和初审意见等,公示期不得低于5天。涉及未成年人的,无需公示其身份信息。
公示期有异议的,应当再次核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街道)经办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调查结果、公示情况、拟审核确认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至区民政局。
第二十四条 审核确认
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镇(街道)经办机构拟审核确认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确认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审核确认决定并明确救助方式和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审核确认决定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镇(街道)经办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受托人并说明理由。
区民政局可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临时救助申请办理进行实地和线上抽查。镇(街道)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的临时救助,应当报区民政局备案。
户籍地、居住地和急难发生地的镇(街道)经办机构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工作。
第二十五条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般程序应当在2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确认手续;紧急程序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确认手续。因复核需要,或有疑问、有异议组织再次调查核实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因申请人在救治过程中去世或无法恢复意识且无法查找家人等原因不能补齐相关手续,镇(街道)经办机构已实施先行救助的,可在履行救助职责后,将照片、视频等佐证资料及书面情况说明一并纳入救助档案。
第二十六条 为及时快捷实施临时救助,急难型临时救助由镇(街道)经办机构通过临时救助备用金予以救助,备用金救助使用情况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结果公示
申请人家庭获得临时救助人数、救助金额等情况,应在我区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结果应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临时救助无关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 对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和个人,同时符合低保认定条件的,应优先适用低保政策,并视情辅以临时救助;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家庭和个人,同时符合低保、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应先行给予临时救助,补齐资料后再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特困供养,或认定低保边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料齐全的,可不用重复提交。
第六章 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金筹集
临时救助资金纳入市区共同事权范围,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予以安排,年末上级资金及指标结余将在第二年资金分配时予以扣除。区民政局根据本年度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测算下年度所需资金,并向区财政局提出下年度临时救助资金支出计划,由区财政局在区民政局年初预算中予以保障,上级专项资金不足部分由区级财政统筹保障。
第三十条 资金管理
区民政局、镇(街道)对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办理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等业务。镇(街道)要设立临时救助资金明细台账。
第三十一条 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各镇(街道)经办机构根据辖区内常住人口数量,按照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和上一年备用金使用情况制定临时救助备用金计划并报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审核,此项经费在区财政局年初预算安排的临时救助项目资金中予以保障,根据区民政局核定的备用金数额拨付至各镇(街道),专门用于周转发放急难型救助和小额临时救助(社区快速救助)。各镇(街道)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临时救助备用金的使用和管理,要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效益,同时严格审核审批程序,做到应救尽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绩效管理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要建立项目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对临时救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项目执行完成后,区民政局要牵头组织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目标实现情况、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自评,并向市民政局和区财政局报送资金绩效评价报告。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制定政策、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资金分配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镇(街道)经办机构应建立救助对象审批资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临时救助工作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经办人员应当对在调查核实、审核确认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经办人员不依法履行救助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对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或信息核对障碍、救助对象失信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已经履职尽责且能够及时纠正的,可以依法依规不予问责或免于问责。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采取虚假、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救助资格,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临时救助资金、物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成都市龙泉驿区民政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本文源自: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longquanyi.gov.cn/gkml/cdslqyqmzjcdjjjskfqmzj/xzgfxwj/1319237526543663104.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