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民政发[2024]100号)
各盟市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国家统计局各市级调查队:
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是低保制度的基础和核心要素,是认定保障对象、确定保障范围、核定保障金额的重要依据,关系到低保制度公平实施和可持续发展。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七次全会关于推动基本民生保障标准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部署,以兜住兜准兜牢基本民生底线为目标,确保低保标准制定和动态调整科学合理,促进低保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共享发展、城乡协调。低保标准体现“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理念,随着当地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逐步提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低保标准确定调整要适度合理,不脱离实际,不超越阶段,既满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又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坚持平稳有序、公开透明。低保标准的确定调整应遵循政策要求和规定程序。要及时公布确定调整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主要内容
(一)统一标准确定方法。低保标准根据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区分城乡分别确定。
计算公式为:低保标准=当地上年度城镇(农村牧区)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量化比例。
(二)科学确定量化比例。量化比例由各盟市按照发展改革、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综合考虑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含必需食品消费支出和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物、水电、燃气、取暖、公共交通、日用品等非食品类生活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城市低保标准占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量化比例范围在27%—40%之间,农村牧区低保标准占当地上年度农村牧区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量化比例范围在35%—45%之间。实现低保标准城乡一体的地区,按照城市低保标准占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量化比例确定。草原、牧区或高海拔地区等食品消费结构以肉食为主的,低保标准占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量化比例可适当提高,原则上上浮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量化比例区间范围结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民政部、财政部评估情况适时调整。
(三)规范标准确定程序。各盟市民政、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所属地区的低保标准调整初步方案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由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提出审核意见,调整后的方案经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确定同意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由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于公布后次月起执行。各盟市民政部门应在上年度城镇(农村牧区)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有关统计数据公布后,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高于前一年度时,启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测算,需要调整的,原则上应在当年6月底前调整完毕。
(四)加强相关标准衔接。各盟市要加强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合理衔接,充分调动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就业积极性。采用分档发放低保金的地区要根据低保标准调整情况,合理设置分档的级别和金额,确保补助水平增幅和档次合理。要充分发挥低保标准的基础参照作用,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等各类保障标准统筹衔接。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低保标准1.3倍、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结合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分档确定。自治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社会散居养育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区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65%确定,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区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75%确定。自治区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后,自治区当年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照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公布的最新标准,从当年7月起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盟市要充分认识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对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意义。民政部门负责低保标准调整工作的具体组织,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职能作用,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统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有序实施;财政部门参与方案制定并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负责落实保障资金;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提供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监测相关数据;统计部门负责及时提供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相关统计数据,为低保标准测算提供有力依据。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强化风险防范,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知低保制度的功能作用。
(二)强化工作落实。各盟市要立足现有工作基础,采取措施将量化比例逐步调整在合理区间内,要充分考虑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客观差异,避免盲目攀比、追求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目前采取其他方法确定低保标准的,要抓紧开展测算调整工作,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过渡。
(三)强化督促指导。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将对各盟市量化比例的合理性进行评估、指导,引导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地区进一步缩小区域差距。各盟市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将纳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并作为分配下达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本文源自: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网站https://mzt.nmg.gov.cn/zfxxgk/zc/xzgfxwj/yxwjk/202411/t20241115_260954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