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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实施方案(吉民发[2024]34号)

更新时间:2024/12/26 10:25:19

[转]吉林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印发《吉林省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民发[2024]34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民政局、政法委、网信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卫健委、应急局、广电局、统计局、医保局、政数局、疾控局、妇儿工委办公室、团委、妇联、残联,全省各监狱:

  现将《吉林省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吉林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司法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吉林省广播电视局 吉林省统计局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吉林省监狱管理局 吉林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共青团吉林省委员会 吉林省妇女联合会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10月18日

吉林省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促进流动儿童均等享有高质量权益保障和关爱服务,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为主题,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重点,建立完善多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开展摸底排查,完善保障措施,加强关爱服务,切实解决好流动儿童的急难愁盼问题,坚决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到2026年,流动儿童相关政策制度更加健全,关爱服务工作更加精准有效,重点领域惠民措施更加平等均衡,儿童信息台账更加精准,基层基础更加坚实牢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整体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到2035年,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关爱保护体系全面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更加均等优质,流动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二、任务举措

  (一)开展摸底排查。流动儿童是指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跨县域异地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城市中心城区的市辖区之间异地居住或生活的除外)。摸底排查以县级为单位开展,由流动儿童居住地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县级教育、公安、卫健、医保、疾控、残联等有关部门协作配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共同参与。摸底排查内容包括流动儿童基本信息、入园入学情况、办理居住证情况、健康管理情况、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情况、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情况和接受残疾康复救助等情况,以及家庭监护和生活保障情况。县级民政部门要以公安部门掌握的居住证上登记的儿童信息、教育部门掌握的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名单、卫健部门掌握的0-6岁儿童健康管理数据、疾控部门掌握的在本地接种疫苗的外县(市、区)儿童名单为基础数据,经初步筛查后,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儿童主任、网格员等通过入户走访、自主申报等方式,采集流动儿童有关信息,填写《吉林省流动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2024年11月底前完成比对核实,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定期监测摸排工作机制,每半年更新一次流动儿童信息。各地各相关部门处理流动儿童个人信息时,必须严格依法依规,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信息安全。发布流动儿童数据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总体统计分析数据发布由统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如需对外发布要履行审批程序,入学入园、居住证办理、健康管理、参加医保、残疾状况等数据发布应分别征求教育、公安、卫健、医保、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意见,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私自发布。(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统计局、省医保局、省疾控局、省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定期走访探视。民政部门要指导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结合流动儿童及其家庭实际情况开展入户走访,对于监护状况较好的,每三个月入户走访一次;对于监护状况一般的,每个月入户走访一次;对于单亲家庭等监护不足、监护不当、监护缺失和监护侵害的流动儿童,以及无户籍、失辍学、重病、残疾、心理和行为异常、有流浪经历等监护风险较大的流动儿童,要建立重点关爱服务对象纸质档案,加大走访频次,准确记录儿童生活保障、家庭监护、就医就学和关爱服务等情况,及时了解反映和协调解决困难诉求,并整理好工作日志;对于主动提出救助帮扶需求的跨乡镇(街道)居住的本地户籍儿童,也要纳入重点关爱服务对象范围;对于发现有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省民政厅负责)

  (三)加强数字化建设。各相关部门要通过数字赋能,提高“数据找人”“政策找人”的主动发现能力,充分依托吉林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死亡、失踪、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被撤销监护资格、重残、重病(含地方病)、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等数据的信息共享,支持民政部门为流动儿童精准匹配各项儿童福利和社会救助政策。暂时不具备数据共享条件的,例如:被遣送(驱逐)出境、失联等数据,相关部门要及时为流动儿童及其家庭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并反馈结果。有条件的地方要综合运用大数据功能,动态监测儿童的流动和留守情形变化情况,实现流动儿童数据在居住地和户籍地间信息推送、比对分析等功能。县级民政部门至少每半年比对一次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数据,重点核查流动儿童中的疑似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情况,优化规范办理“跨省通办”事项,为流动儿童提供更便捷、更贴心的服务。(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卫健委、省统计局、省政数局、省监狱管理局、省疾控局、省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教育保障政策。各地要建立健全控辍保学联控联保责任机制,县级民政、教育、公安等部门要指导本系统基层工作人员加强走访摸排,核查各学段流动儿童的基本情况,发现有辍学风险、疑似辍学和辍学的儿童,要合力做好劝返复学工作。教育部门在扩增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优化义务教育资源布局、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工作中,要充分考虑流动儿童特殊困难,落实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就学政策,促进流动儿童就近在普惠性幼儿园入园,稳步提高流动儿童就读公办学校或享受政府购买学位(服务)比例,进一步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高考政策。学校要制订个性化教学计划,建立学校教师、志愿者与学业困难的流动儿童“一对一”结对帮扶机制,加大关心关爱力度,确保具有学习能力的流动儿童全部接受义务教育。符合资助救助条件的流动儿童,要及时纳入教育资助和“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慈善救助圆梦大学”“吉青·关爱青少年助学救助工程”等项目资助范围,并要保护好儿童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宜设置公开、公示环节。(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团省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医疗保障措施。卫健部门在制定和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卫生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时,要协同疾控部门持续做好适龄流动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工作;结合卫生应急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工作,帮助流动儿童及其家庭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和技能,提高卫生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推动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流动儿童就近就便获得普惠托育服务。医保部门要持续推动流动儿童持居住证在居住地参加居民医保工作,落实异地就医结算,确保参保儿童医疗保障权益。残联为流动残疾儿童在居住地申请康复救助提供便利,并保障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按规定享受康复救助政策。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要及时帮助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申报相关公益慈善帮扶项目,如,省慈善总会“点燃希望”困难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救助项目、“生命之光”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救助项目、“童在蓝天下”困境儿童救助项目,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要综合考虑儿童及其家庭实际困难,主动救助、主动服务。(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医保局、省疾控局、省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做好生活保障工作。流动儿童居住地民政部门发现流动儿童生活困难的,要协调户籍地民政部门按照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及时纳入相关救助和福利政策保障,符合条件的,要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提供临时监护、长期监护保障。各相关部门要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综合施策,共同做好流动儿童综合帮扶工作。对于各部门政策已经覆盖,但儿童及其家庭仍面临现实困难的,居住地和户籍地民政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发挥牵头作用,组织部门间个案会商,科学评估流动儿童需求,制定长效关爱措施,并引导社会慈善力量共同参与。住建部门对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保障流动儿童家庭住房权益。交通部门要在公交线路布局、学生公交卡办理等方面,为流动儿童提供便利。各地如发现个人私自举办的服务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组织私自收留抚养无法查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动儿童,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收留抚养活动,并将收留抚养的儿童送交儿童福利机构。省监狱管理局通过开展“合力关爱·帮育成长”专项行动和“情暖高墙”等品牌项目,帮扶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妇联通过实施“小候鸟”困境儿童关爱升级计划、“春蕾助学·澳鼎圆梦”项目和巾帼志愿服务关爱行动,为流动儿童提供生活关爱,精神抚慰等暖心服务。(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监狱管理局、省妇联、省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家庭监护责任落实。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民法典》关于“监护制度”的有关规定,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教育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儿童,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对于拒绝或怠于履行监护责任的,要予以劝阻、制止或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导致儿童处于危困状态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依法处置各类监护侵害行为。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同时,在保护好儿童隐私和敏感信息的前提下,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典型案例,强化宣传引导和警示教育。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部门要将流动儿童、监护人及相关临时看护人员列入普法重点群体,结合“八五普法”“开学第一课”“六一儿童节”“12·4”宪法日等,积极开展检察开放日、法治进校园、法治进乡村等活动,广泛宣传儿童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单位强化对务工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宣传引导。妇联要会同教育部门通过好家风故事宣讲、家庭教育讲座等形式,提高流动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能力;组织大学生志愿者走进社区开展儿童早教知识普及、看护陪伴等志愿服务活动,加大对流动儿童的家庭监护支持力度。(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心理关爱服务。各相关部门要依托托育机构、社区教育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儿童之家、少年宫、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民政服务站(社工站)、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等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协同搭建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平台,综合运用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监测、及早有效关爱、畅通转介诊疗、强化跟进服务等多方面举措,全面提升心理健康关爱服务质量和效果,逐步建立健全心理健康关爱服务体系。学校要对照《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中小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对留守、贫困、流动、单亲、残疾、丧亲等学生给予重点关爱,帮助他们掌握心理健康知识和技能,树立自助、互助、求助意识,学会理性面对挫折和困难;结合相关课程设置心理健康教育版块和学时,通过团体辅导、心理训练、问题辨析、情境设计、角色扮演、游戏辅导、心理情景剧、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心理健康专题教育。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精神卫生福利机构作用,加强儿童精神专科和心理咨询门诊建设,支持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置心理咨询室;定期对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儿童福利领域社工和志愿者开展心理健康业务培训,提升其对儿童心理问题识别、引导和关爱服务能力。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定期对机构内儿童进行心理健康测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具备条件的要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辅导人员,为有需求的流动儿童及其他儿童提供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发现儿童可能存在心理异常或行为失当的,要引导、协助家长向社会心理服务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寻求专业帮助,符合条件的可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范围。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儿童医院、妇幼保健机构要发挥专业优势,畅通与家庭、学校、社区、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之间的预防转介干预就医通道,提供规范诊疗服务。团委要大力推动实施关爱青少年社工服务项目,为困境青少年提供综合素质拓展、学业辅导、情绪疏导、心理解压等服务。(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健委、团省委、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各相关部门要评估本地流动儿童及其家庭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的筹划设计各类生动有趣、富有内涵、家长儿童喜闻乐见的活动和服务。网信部门要开展“清朗·暑期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聚焦属地内网站平台涉未成年人常用环节、板块和功能,摸底排查问题隐患,严厉打击违规行为,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清朗网络空间。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充分利用课后服务时间,动员流动儿童积极参与劳动体验、环境保护等各类社团活动和兴趣小组,以“时事新闻课”、“五个一”垃圾分类主题教育活动为重要载体,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等课外实践活动,增强活动的丰富性和吸引力。广电部门要组织创作、传播有利于流动儿童成长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团委要实施红领巾社会实践营项目,依托少先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通过设计冰雪体验季、农耕实践季、丰收劳动季等主题实践活动,开展体育教育、劳动教育、职业体验教育。妇联要依托亲子阅读基地等,组织开展亲子阅读分享、阅读指导等活动,并指导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开展“探秘家乡非遗”“生命与安全”主题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广电局、团省委、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安全教育引导。各相关部门要面向学校、社区和家庭,采取适当形式开展以案释法,重点预防伤害、性侵、拐卖、虐待、欺凌、涉毒等违法犯罪,引导儿童知法、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联系,增强家长的安全防范意识。学校要积极推动“1530”安全教育模式,在每天放学前1分钟、每周放学前5分钟、每个节假日放假前30分钟,对学生进行安全提醒和安全教育,将安全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教学各个环节。公安机关以“警地融合”“警民融合”为依托,组织派出所民(辅)警深入社区、学校,以防骗防拐防性侵等为主要内容,持续开展法治宣传及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协助学校组织宣讲会、培训班、互动游戏等形式的活动,让流动儿童及其监护人了解安全常识和常见意外伤害的防范方法,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民政部门要结合政策宣讲进村(居)等活动,指导乡镇(街道)科学分析评估各村(社区)的易发、多发安全隐患,制定管用、实用的具体防范措施。应急管理部门要牵头协调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儿童安全问题,扎实开展以预防溺水、出行安全、防火防电、防自然灾害等为重点内容的教育活动。团委要开展“12355 为青春护航”青少年自护教育活动,着力提升青少年健康素养、自护能力。妇联要开展“建设法治吉林巾帼在行动”活动,依托省妇联“一网三微五号”等新媒体平台,宣传普及安全常识和常见意外伤害等知识。(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应急厅、团省委、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培育发展儿童福利领域社工人才和服务机构,因地制宜明确其在关爱服务工作中的主要任务,发挥其回应流动儿童生活、教育、医疗、监护和心理等社会服务需求的专业优势;要逐步将儿童福利领域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纳入本地业务培训对象范围,鼓励其积极参与儿童关爱服务活动,通过链接各类社会公益慈善资源,围绕儿童需求有针对性的设计有关活动和项目。民政部门要通过设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积极推广“专业社工+儿童主任”精准关爱工作模式,协同专业社工为基层关爱服务体系赋能,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加大对儿童主任的补助力度。同时,要及时总结提炼实践经验,广泛宣传经验做法,提高社会认知,扩大社会共识,影响和带动更多地方和单位支持专业社工发挥作用。省民政厅设立省级儿童福利工作示范性项目,以培训、督导和评估等方式,支持基层提升关爱服务体系建设水平,到2026年底,项目覆盖全省各地。团委、妇联通过开展“圆梦微心愿”“微光行动”等公益活动,充分发动团员青年、妇联执委、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等,深入革命老区和边境地区,与流动儿童建立结对关爱服务关系,给予精准关爱服务,努力帮助他们达成“微心愿”。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各相关部门在相关表彰工作中要予以优先考虑。(省民政厅、团省委、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开展城市融入服务。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等工作,积极推动外来务工人员市民化,落实好户籍、教育、就业、社保、医疗等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为外来务工人员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更多帮助。发改、妇儿工委办等部门在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中,将流动儿童城市融入作为重要内容,促进流动儿童共享安全便捷舒适的空间、设施、环境和服务。人社部门通过开展“春风行动”“农村劳动力务工增收行动”等专项行动,实施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等重点群体就业技能培训计划,开展就业和创业技能培训,并加大在项目、技术、资金、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力度,积极为流动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就业岗位和就业机会。各地要鼓励外出务工父母了解家乡的就业资源,积极促成其回乡就业,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流动现象。(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卫健委、省医保局、省妇儿工委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将此项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和民生实事项目重点部署。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和服务清单(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省级清单)。各相关部门要将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本部门重点工作任务,强化属地责任,加强沟通协调,推进方案落实。政法委、发改、团委、妇联等部门要将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平安吉林建设、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创建等统筹推进。财政部门要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根据流动儿童数量规模和关爱需求,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做好相关经费保障。

  (二)强化督促指导。省民政厅将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全省民政系统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每年牵头召开一次工作推进会议,并适时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进行跟踪监测,通过调度通报、座谈调研、第三方评估或督导等方式,加强工作推进指导。全国实施“两纲”示范县(区)和国家儿童友好试点建设城市作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动态监测重点地区。妇儿工委办要将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推动实施我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和儿童发展规划的重点工作,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工作职责任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管理漏洞或履职不力的,要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或检察建议。各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跨市(州)、跨县域的关爱服务个案,于每年12月1日前将本地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民政厅。

  (三)广泛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儿童权益保护方面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解读普及和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广泛宣传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提高全社会关爱保护流动儿童的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流动儿童的良好氛围,吸纳更多企业、公益慈善组织和爱心人士等参与到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中来,全面提高我省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水平。

  附件:1.吉林省流动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下载

  2.吉林省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下载

(本文源自:吉林省民政厅网站http://xxgk.jl.gov.cn/zcbm/fgw_97981/xxgkmlqy/202410/t20241022_89883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