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等21部门
关于印发《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民发[2024]36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党委政法委、网信办、人民法院、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广电局、统计局、医保局、疾控局、妇儿工委办公室、团委、妇联、残联: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儿童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现将《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政法委员会区委员会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委员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联合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12月23日
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儿童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根据民政部等21部门《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方案》(民发〔2024〕3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坚持儿童优先、统筹推进、公平可及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学校、家庭、社区、社会作用,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完善流动儿童保障政策措施,加强关爱保护,持续推进流动儿童平等享有公平、便利、优质的公共服务,为流动儿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监测摸排,健全基础台账。
1.精准监测摸排。各地要认真做好流动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监测摸排工作由县级民政部门牵头负责,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医保、疾控、残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开展监测摸排,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担具体摸排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流动儿童定期监测摸排工作机制,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流动儿童信息。(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疾控局、自治区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健全工作台账。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儿童主任等基层工作人员做好数据采集、汇总、录入等工作,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建立流动儿童信息台账。对监测摸排发现存在家庭生活困难、自身残疾、监护缺失、流浪、心理和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以及主动提出救助帮扶需求并经确认的流动儿童,要建立重点关爱服务对象档案,儿童主任至少每3个月联系一次、每半年入户走访一次。公安机关要组织发动社区警务团队,配合开展辖区流动儿童重点关爱服务对象的关爱帮扶工作。自治区政府妇儿工委办要加强对全国实施“两纲”示范县(市、区)、国家儿童友好试点建设城市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指导。(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优化信息共享。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信息共享比对,及时通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情况。有条件的地方要实现流动儿童数据在居住地与户籍地之间的信息推送。推动将流动儿童重点关爱服务对象信息纳入政务信息、基层治理、智慧未保、志愿服务等数字化平台系统,着力提升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数字化、智能化水平。(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统计局、自治区医保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公共服务,提升保障水平。
4.落实教育保障政策。各级教育部门要推动建立与常住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机制,按实际服务人口规模配置教育资源。新建改扩建一批幼儿园,扩增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推进流动儿童就近就便在普惠性幼儿园入园。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就学政策,加大公办学校学位供给力度,稳步提高流动儿童就读公办学校或享受政府购买学位(服务)的比例。认真落实外来人员升学考试政策,保障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报名参加中考、高考的权利。充分考虑特殊流动儿童困难,对残疾流动儿童普惠性学前教育予以资助,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流动学生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予以补助。(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完善卫生医疗保障措施。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卫生应急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帮助流动儿童及其家庭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和技能;推动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促进流动儿童就近就便获得普惠托育服务。各地要认真落实《2024—2025年广西开展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桂医保发〔2024〕9号),持续推动流动儿童持居住证在常住地、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进一步优化流动儿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落实区内异地就医免备案政策,简化报销程序。落实国家关于扩大门诊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的要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为流动儿童就医提供便利。各级疾控部门要组织当地疾控机构持续做好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工作。各级残联要牵头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残疾流动儿童发放残疾人证,提供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疾控局、自治区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健全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流动儿童居住地民政部门要分类加强流动儿童生活保障,做到应保尽保、精准保障。对于符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的,儿童居住地民政部门要协调户籍地民政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认定资格,畅通“跨省通办”,及时纳入保障;流动儿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对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流动儿童、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流动儿童,要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协调户籍地民政部门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流动儿童,要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在急难发生地按相关规定及时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各地民政部门要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提供临时监护、长期监护保障。对符合条件的低保、低收入流动儿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实物配租为主,以租赁补贴为辅,给予住房保障;对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流动儿童家庭,可以租赁补贴为主,以实物配租为辅,给予住房保障。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持续做好途经学校各条公交线路的优化工作,在公交线路布局、学生公交卡办理等方面为流动儿童提供便利。(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强化安全保障措施。各地要以流动儿童人数较多的学校、社区为主阵地,面向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开展反家暴、反欺凌、防性侵、防拐卖等预防犯罪教育和防溺水、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灾害事故防范等应急避险教育。民政、教育等相关部门要针对流动儿童中的重点服务对象,督促落实儿童主任、网格员、班主任、社工、监护人“五对一”安全责任制。各地网信部门要在预防网络沉迷等专题教育活动中,将流动儿童列入重点人群,引导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强对儿童使用网络、手机行为的监管,指导其及时发现、制止和矫正儿童网络沉迷行为。各地要督促指导村(居)委会、中小学校、托育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宾馆旅店等强制报告主体提升识别、发现、报告的意识和能力,严厉打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妇联、自治区党委网信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关爱服务,促进健康成长。
8.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各地教育部门、妇联要充分发挥学校、社区家长学校作用,积极开展家风家教主题宣传、家庭教育专题讲座、亲子活动和个案辅导,用好“八桂家教直通车小程序”等网络服务平台,有针对性地做好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督促落实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流动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依法对其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处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及流动儿童的案件中,要依法惩处暴力伤害、虐待等监护侵害行为,结合工作职能全面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涉案流动儿童父母的“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应发尽发“家庭教育指导令”。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监护履职存在的具体问题,应发尽发“督促监护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9.加强心理健康关爱。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学校教师、医生、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网格员、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志愿者等作用,畅通家庭、学校、社区与自治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专线、12355青少年服务台、社会心理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之间预防、转介、干预、就医渠道,为有需求的流动儿童分类提供心理健康教育服务。学校要将流动儿童作为关注重点开展心理健康教学,完善心理辅导和危机干预机制。各级妇联要把心理健康作为家庭教育指导重要内容,向流动儿童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普及心理健康教育知识,指导其加强日常情绪疏导、心理慰藉等。各级团委要定期开展青少年心理健康主题活动和志愿服务,跟进帮扶流动儿童心理急难个案。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在走访中关注流动儿童心理健康状况,发现有心理、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要积极配合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采取干预措施,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范围。(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共青团广西区委、自治区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精神文化生活服务。各级各部门要发挥所属阵地服务作用,依托党群服务中心、家长学校、儿童之家、青少年活动中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为流动儿童提供课后托管、学业辅导、替代照料等普惠性关爱服务,组织流动儿童开展公益性文化体育等活动。各级网信部门要持续净化儿童网络空间,丰富儿童数字生活体验。学校、幼儿园要引导流动儿童参与校内外劳动教育、研学实践、科学教育、文体艺术等各类社团、兴趣小组等。各级民政部门要组织动员社会组织等公益力量,有针对性地为流动儿童提供阅读指导、书信陪伴、文娱活动等服务。各级广电部门要积极引导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台)组织创作、传播有利于流动儿童成长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不断丰富儿童节目内容和节目形式。(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广电局、共青团广西区委、自治区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城市融入服务。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动员企业、专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共同组织流动儿童参与社区实践、研学体验等,促进流动儿童融入城市生活。各地发展改革、妇女儿童工作协调机构等部门要将流动儿童城市融入作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妇女儿童工作协调机构要围绕“推进权利保障友好”开展儿童友好社区建设,关爱保护社区内流动儿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不断优化稳岗就业政策措施,根据流动儿童父母就业意愿推荐就业技能培训项目,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共青团广西区委、自治区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对《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进行补充完善并及时发布,将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创建等统筹推进。要健全风险应对处置机制,坚持底线思维,把流动儿童关爱服务纳入本地本部门风险防范工作部署,完善联防联控联治制度,严防各类风险隐患。
各地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流动儿童数量和保障需求,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做好流动儿童工作相关经费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加大对儿童主任的补助力度。各地民政部门要发挥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小组协调机制作用,督促指导和统筹协调成员单位积极履行职责。要积极引导承接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优先聘请村(居)儿童主任协助开展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并适当帮助解决交通、通讯等必要的费用开支。
其他共性要求按照民政部等21部门方案执行。
附件:广西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下载】
(本文源自: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网站http://mzt.gxzf.gov.cn/xxgk/zcwj/gmf/t19574549.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