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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推进工伤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南人社发[2024]15号)

更新时间:2024/9/14 10:05:35

[转]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
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工伤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南人社发[2024]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中国残联关于推进工伤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3〕41号)和《关于建立全国工伤康复重点联系城市工作机制的通知》(人社工险便函〔2024〕13号)以及自治区相关要求,为推进我市工伤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现将《南宁市推进工伤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宁市民政局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南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南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8月29日

南宁市推进工伤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工伤康复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工伤职工,回归社会、重返工作岗位、实现有尊严的生活具有重要意义。南宁市是全国首批工伤康复重点联系城市。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建立健全科学合理、严谨有序、优质高效的工伤康复制度体系和管理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制度优越性,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中国残联关于推进工伤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3〕41号)和《关于建立全国工伤康复重点联系城市工作机制的通知》(人社工险便函〔2024〕13号)以及自治区相关要求,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健康中国战略,切实推动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工伤康复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健全工伤康复制度体系,以夯实基础为根本,以优化供给侧服务、畅通工伤康复服务绿色通道、推进管理服务数字化转型和提升标准化建设为依托,加大部门协作、推动政策协同为保障,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建立健全科学合理、严谨有序、优质高效的工伤康复管理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工伤职工康复需求,努力使工伤职工得到有效康复,使工伤职工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根据自治区统一部署,建立健全以医疗康复为基础、以职业康复为核心、社会康复为纽带、再就业扶持为延伸的以促进工伤职工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为目标的工伤康复制度体系。2024年至2025年用两年时间完善相应标准,明确相关工作程序,建立康复效果评估机制,统筹工伤康复服务资源,初步构建符合南宁市实际的工伤康复制度体系。2026年通过日常监管,对发现的工伤康复制度体系存在的短板弱项进行调整完善,形成科学合理、严谨有序、高效便民的工伤康复管理制度。到2027年底,我市工伤康复总体水平明显提高,职业康复稳步推进,管理服务精准优化,社会康复延伸拓展,工伤职工享有公共服务水平和康复成效均显著提升,工伤职工重返岗位和融入社会的能力明显增强。

  三、组织机构

  为深入推进我市工伤康复工作高质量发展,成立南宁市工伤康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医保局、市残联等单位组成,由市人社局负总责,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具体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工伤康复工作,共同研究工伤康复工作的重大问题,确保我市顺利完成国家工伤康复重点联系城市任务,为全市工伤职工提供优质的民生公共服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社保中心,负责全市工伤康复具体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共同研究推进工伤康复相关工作。

  四、工作任务

  (一)搭建工伤康复制度和标准体系

  1.落实工伤康复管理制度。以医疗康复为基础、职业康复为核心、社会康复为纽带、再就业扶持为延伸,按自治区统一部署进一步夯实工伤康复制度基础。配合自治区修订完善我区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规范工伤康复工作运行管理、工伤康复业务流程、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监督管理、康复费用使用和监督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明确相关工作程序,建立康复效果评估机制,形成科学合理、严谨有序、高效便民的工伤康复政策制度体系。〔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医保局、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加强门诊和社区医疗康复。充分发挥基层康复积极功能,逐步将工伤康复协议管理由住院康复向门诊和社区康复延伸,将符合规定的门诊和社区康复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门诊和社区以医疗康复和社会康复服务为主,有条件的可开展职业康复服务,按照国家《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设置服务项目和内容,做好与住院康复的管理服务衔接,以功能改善为导向,加强康复效果评估和结果应用。〔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加快推进职业康复。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职业康复政策法规、行业规范和成效评估制度,强化国家《工伤保险职业康复操作规范(试行)》实施,探索建立工伤康复与就业促进等政策和管理服务衔接协同机制,提升管理服务水平,逐步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职业康复制度。根据国家部署推进职业康复协同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残疾人康复政策以及管理服务衔接、共享相关工作。〔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医保局、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积极拓展社会康复。充分依托卫生健康、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现有的社会服务体系,探索通过社会工作方式,采取康复辅导、社会行为活动训练等方式,协助工伤职工建立合理的康复期望和目标,促进完善工伤职工心理社会适应、社区生活独立等康复服务保障,推动工伤职工有效获取与自身康复需求相适应的社会康复。〔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社局、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建立健全工伤康复工作机制

  5.实行工伤康复早期介入机制。结合我市实际,探索建立工伤康复早期介入机制,明确工作程序,简化工作环节和证明事项;推动工伤康复与医疗救治有序衔接,各环节管理服务相互促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阶段,要引导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救治过程中进行工伤康复早期介入。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在工伤保险待遇审核阶段,要引导工伤职工进行工伤康复。工伤医疗协议机构在工伤医疗救治中,要提供工伤康复咨询服务,密切衔接工伤康复。针对工伤职工不同伤情特点进行康复价值评估,制定个性化康复治疗方案,规范开展工伤康复。〔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逐步建立“先康复后鉴定”工作机制。利用我市工伤一体化优势,完善工伤康复申请和实施劳动能力鉴定的衔接机制,在自治区的统一指导下,探索制订与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相衔接的工伤康复效果综合评估标准,选择不少于2种适宜伤情开展“先康复后鉴定”工作,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对经确认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引导其进行相应的工伤康复并通过康复效果评估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加大各项政策对工伤康复的扶持作用

  7.加大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康复的保障力度。《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覆盖住院和门诊治疗以及工伤康复全程。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为工伤职工实施《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内的康复项目,所发生费用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发挥中医药在工伤康复中的特色优势,积极将符合条件的中医治疗类康复项目纳入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范围。鼓励工伤康复新技术推广应用。〔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8.推动工伤康复和就业促进深度融合。确保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伤残职工,有就业意愿并登记失业的,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可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落实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建立工伤康复人员信息库,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提供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服务。〔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9.推进工伤职工享受残疾人服务待遇。推动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按规定办理残疾人证,按规定享受残疾人优惠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可凭残疾人证按规定享受惠及当地所有残疾人的康复、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促进等服务和设施的相关服务。〔责任单位:市残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强化工伤康复精细化管理能力

  10.合理利用工伤康复服务资源。按照“工伤康复相对集中”的原则,科学统筹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资源开展工伤康复服务。加强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三级中医医院康复科和三级康复医院的工伤康复早期介入、多学科合作、疑难危重症患者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推动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部分一级、二级医院转型为康复医院,推动重点地区的综合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定点职业病康复医院。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康复医疗中心,增加工伤康复医疗服务供给。鼓励建设特色康复示范中心,适时将符合条件的“工人疗养院”、“优抚医院”、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按规定纳入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范围,通过医联体、对口支援、远程培训等方式,发挥优质康复医疗资源辐射和带动作用,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工伤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卫健委;配合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1.完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管理。依托地缘优势,力争将自治区和我市相关医疗机构纳入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范围,根据自治区统一部署,加强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工作,细化协议签订内容,加大对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指导和培训力度。加强对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的监管,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辖区内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开展康复服务质量考核评估,探索建立第三方参与的联合考核评估机制,加强考核评估结果运用。建立协议退出机制,推动协议管理与康复服务质量、费用结算、违约违规处理及协议机构退出等关联管理。〔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卫健委、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2.加强工伤康复费用监督管理。加强工伤保险对工伤康复服务行为和费用合理控制,探索实施按项目、按病种等多种支付方式并存的复合支付方式,鼓励探索按床日、按人头计费的新方式,建立结余留用、超支合理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覆盖工伤康复全程的质量控制机制以及以职业回归和社会回归为导向的评估机制。探索对工伤康复费用开展智能实时监控,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工伤康复费用开展全程监控和智能审核。促进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行业行为规范和行业自律,探索引入行业协会和学会协同提升监管能力。〔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卫健委、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3.组建工伤康复专业队伍。建立工伤康复专家库,推动专家参与完善工伤康复制度建设,制定我市工伤康复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推进我市工伤康复相关工作,指导开展工伤康复确认、效果评估和疑难案例评定以及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管理和考评等工作。〔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4.加强康复医疗人才教育培养。持续推进康复医学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强化康复医疗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各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和康复医疗临床需求,有计划、分层次地对医疗机构中正在从事和拟从事康复医疗工作的人员开展培训,提升康复医疗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提升工伤康复服务水平

  15.优化工伤康复供给侧服务。按照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和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的基本标准和建设管理规范等,加强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软硬件建设。加强康复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提高康复医疗服务的专业性和规范性。根据工伤职工不同的康复医疗服务需求,积极推动神经康复、骨科康复、心肺康复、疼痛康复、重症康复、中医康复、精神康复等康复医学亚专科建设,开展亚专科细化的康复评定、康复治疗、康复指导和康复随访等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工伤康复重点联系城市“龙头”作用,加强与国家区域性工伤康复示范平台、国家工伤康复重点城市交流、学习,支持本地具备实施康复条件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培训和就业指导机构等,组建“工伤康复联合体”,建立联动协同机制,促进提升工伤康复服务质量和优化服务流程。〔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卫健委;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6.畅通工伤康复服务绿色通道。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政策要求,探索建立工伤认定和工伤康复申请联动机制,完善工伤康复申请、康复价值确认、康复效果评估等程序衔接。明晰工作流程,精简证明材料,加强主动服务,便捷办事程序。加快推动经办服务模式转型升级,推行网上办事,普及掌上服务,提升服务效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医保局、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7.积极推进工伤康复管理服务数字化转型。探索将工伤康复事项纳入广西“数智人社”信息系统建设规划设计,实现从工伤申请到康复一条龙服务,优化现有办事流程,推行网厅、掌上办事服务,提升服务效率。立足南宁社保“数字化”建设资源禀赋,推动工伤康复数字化与管理服务深度融合,增加工伤康复人员服务模块,提供相应就业、培训等服务。全面实现工伤康复费用持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联网直接结算,整体提升工伤康复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以自治区“数智人社”信息系统为依托,推动建立全区统一的工伤医疗康复诊疗数据库,实现康复信息数字化、共享化,使康复诊疗、转诊、康复教育等服务便捷、高效。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方式将机构内康复医疗服务延伸至社区和居家。支持基层医疗机构丰富和创新康复医疗服务模式,为工伤康复人群就近提供医疗、训练和指导等服务。〔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卫健委;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实施步骤

  (一)构建制度体系阶段(时间:2024年—2025年)。贯彻落实自治区统一修订的工伤康复管理办法,完善相应政策和标准,明确相关工作程序,建立康复效果评估机制,统筹工伤康复服务资源,确定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初步构建符合南宁市实际的工伤康复制度体系。组建工伤康复领导小组,构建高效协同的工伤康复工作机制。

  (二)不断优化完善阶段(时间:2026年)。在构建工伤康复制度体系基础上,强化工伤康复精细化管理能力,适时扩大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范围,加强工伤康复费用监督管理。通过日常监管,对发现的工伤康复制度体系存在的短板弱项进行调整完善,形成科学合理、严谨有序、高效便民的工伤康复管理制度。

  (三)持续巩固提升阶段(时间:2027年—长期)。集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保、残联等部门在康复、就业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政策和管理服务,积极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进一步补短板、强弱项、促优势,充分发挥工伤康复重点联系城市“龙头”作用,不断提升工伤康复工作总体水平,探索打造工伤康复“南宁样板”,推动形成分级示范带动效应。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工伤康复行动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主动对照任务目标,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加强调度、提高效率、促进落实,推动各项工作提速提质提效。

  (二)加大部门协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大政策完善力度,推动政策协同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工伤康复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推进工伤康复工作,统筹协调并积极推进工伤康复事业发展各项工作和任务落实。要加强职业康复体系建设,促进工伤康复与就业、培训政策和管理服务协同发展。卫生健康部门要积极推动落实康复医疗发展、中医康复发展政策措施,提高服务能力。民政、残联等部门要积极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与工伤康复工作的协作机制,进一步拓宽工伤致残和残疾人康复、培训、就业等待遇和管理服务的共享与合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充分发挥“优抚医院”的公共服务功能,协同推进提升工伤康复服务质量。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落实好国家、自治区医疗康复项目价格政策。财政部门要负责合理安排工作经费,保障我市工伤康复相关工作开展。

  (三)提升宣传成效。各级各部门要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加强工伤康复宣传和引导,特别是加强工伤职工就业和技能培训优惠政策以及信息的宣传普及,积极宣传地方工作亮点,促进经验交流;积极宣传先进典型,营造工伤职工自尊自强自立、积极融入社会,用人单位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接纳工伤人员,有关部门积极联动、充分发挥合力的良好氛围。

  附件:南宁市推进工伤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行动重点任务清单【查看

(本文源自: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nanning.gov.cn/zwgk/fdzdgknr/xzffxwj/t60311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