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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德市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民规[2024]5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
现将《宁德市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民政局
2024年11月19日
宁德市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德市城市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其公益属性,切实减轻群众负担,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闽政〔2014〕34号)精神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公益性公墓经福建省民政厅审批建设,为辖区内居民提供骨灰安葬(安放)服务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禁止社会资本合资、合作、合建。
第三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不得建造和出售超面积墓穴。墓葬区独立墓穴单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穴单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8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大于0.8米,宽度不大于0.6米,墓与墓之间间距不小于0.3米,墓前绿化行道宽度不小于0.6米,墓碑外区域种树植草绿化,不得建设围栏、雕廊、墓帽等附属设施,提倡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碑应体现小型化,最大限度降低硬化面积。格位安放区可建成楼、堂、塔、廊、壁、室等;鼓励采取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生态葬法,并为生态葬法的逝者统一刻碑纪念。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四条 市本级城市公益性公墓服务对象为具有宁德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原籍在宁德市的外迁人员、本辖区重点工程被迁移坟墓。
各县(市、区)城市公益性公墓服务对象为具有本辖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原籍在本辖区的外迁人员、本辖区重点工程被迁移坟墓。
城市公益性公墓在满足以上服务对象需求的前提下,可向社会开放。
第五条公墓运营单位需从严控制墓穴的预售安置,除可向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安置确保自用外,必须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迁葬证明方可提供。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六条公墓收费执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范围包括墓穴租用、建墓工料、安葬、护墓管理等费用,具体收费项目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定价目录》确定,并按照非营利性和兼顾当地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公墓运营单位应依法依规收费,做好明码标价,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护墓管理费一次性收取不超过20年,实行专账管理,专项用于公墓建设、绿化、维护、管理,不得挪作他用。亲属只拥有使用权,护墓管理期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墓穴,必须按标准续缴护墓管理费。
第八条公墓运营单位严禁擅自设立需要有权机关批准的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明码标价之外收取额外费用等乱收费行为。
第九条 辖区特困对象实行格位安置、生态安葬的免除有关费用。
第四章 骨灰安葬(放)管理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去世后,其亲属(或者其他丧事承办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逝者火化证到公墓运营单位办理安置手续,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工作人员按规定办理墓穴(格位)安置手续,认真核对经办人的姓名、性别、与逝者关系、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逝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生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核对无误登记完整信息,安排墓穴(格位),签订安置协议。
第十一条墓穴、格位售出后,公墓运营单位应发给由福建省民政厅监制的骨灰安葬(放)证,公墓运营单位不得私自印制、伪造骨灰安葬(放)证。
第十二条禁止在公墓内建家族墓、宗族墓、豪华墓、大墓和搞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在公墓内安葬遗体。
第十三条禁止传销或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墓穴和骨灰格位。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 公墓运营单位应在公墓入口醒目位置和服务场所公示相关内容:
(一)公墓管理相关工作制度;
(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价格公示内容;
(三)工作人员职责及照片、编号;
(四)工作人员电话和监督电话。
第十五条公墓运营单位要建立墓穴(格位)档案登记制度,认真做好墓穴(格位)档案信息管理工作,对添加或变更的信息记录及时存档。档案资料分季度装订成册,按年度建档立卷,实行“一墓一档”。档案资料要由专人保管,做好防火、防盗、防潮等工作,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当地政府主导运营管理,不得以合作、合股等形式进行社会化运营,改变公益性质。运营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的维护与管理,做好环境绿化、美化,落实防涝、防火、防盗等安防措施,遇有集中祭扫时节,要组织协调有关人员,配备足够的人力、物力,引导群众错时错峰、预约祭扫,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公墓运营单位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骨灰安葬(放)、日常维护、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运营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安全管理,配齐人防、物防、技防设施设备,建立消防、值班巡查、隐患排查等制度,制定完善重大祭扫日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机构运营安全。
第十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公墓运营单位不得进行营利性经营和违规收费,改变公益属性。不得以虚假宣传手段欺骗群众。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城市公益性公墓定期检查,公墓运营单位要提供墓穴(格位)销售合同及价格、销售台账、票据使用、管理费用收取使用、档案管理、内部制度执行以及规划建设等情况,对不合格、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国家、省、市公墓管理有关规定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二十一条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宁德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文源自:宁德市民政局网站http://mzj.ningde.gov.cn/zfxxgkzl/zc/qtzdgkwj1/202411/t20241129_1996475.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