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察费医保基金支付政策的通知(洪医保发[2024]53号)
[转]南昌市医疗保障局 、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明确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察费医保基金支付政策的通知
(洪医保发[2024]53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医保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管理目录(2024年)〉的通知》(赣医保字〔2024〕18号)文件精神,现就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下同)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称定点医疗机构)诊察费医保基金支付政策明确如下:
一、取消药品、耗材加成的公立定点医疗机构。诊察费[含普通门诊诊察费、副主任医师门诊诊察费、主任医师门诊诊察费、特殊专家门诊诊查费、急诊诊察费、门急诊留观诊察费、中医辨证论治(主治医师)、中医辨证论治(副主任医师)、中医辨证论治(主任医师)、主管药师门诊诊察费、副主任药师门诊诊察费、主任药师门诊诊察费,下同]按执行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计价等级确定医保基金支付政策,执行三级指导价格的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支付13元/次(或日),执行二级指导价格的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支付9元/次(或日),执行一级指导价格的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支付4元/次(或日),执行未明确等级的公立定点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支付3.2元/次(或日)。
诊察费涉及半日收费标准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诊察费标准减半。
二、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及未取消药品、耗材加成的公立定点医疗机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诊察费,按医疗服务项目类别执行有关支付政策。
三、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便民门诊,方便单纯取药及慢性病定期检查等不需另外提供新的治疗方案的患者就医,便民门诊统一为3元/次,由个人自付。
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及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含公立、民营)就医,手工报销诊察费按医疗机构等级参照我市已取消药品、耗材加成的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政策执行。
五、参保人员就诊时必须使用本人社会保障卡刷卡(或出示医保电子凭证)就医。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含省内及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由于各种客观原因未实行即时结算的诊察费由参保人员先行全额垫付,垫付后应按规定及时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报销。
六、诊察费医保基金支付金额不超过定点医疗机构实际收费标准。
七、超出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诊察费由个人自付。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南昌市医疗保障局
南昌市财政局
南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0月17日
(本文源自:南昌市医疗保障局网站http://ybj.nc.gov.cn/ncylbzj/xxgkzcwj/202410/62e5798c0543424d99afb90ee7ecdf44.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