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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暂行办法(德办规[2025]1号)

更新时间:2025/4/3 12:26:36

[转]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阳市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办规[2025]1号)

  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德阳市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31日

德阳市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及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和网络空间的规律和特点,实行社会共治。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结合德阳德孝文化等本土优秀文化资源,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养未成年人家国情怀和良好品德,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清朗网络空间和良好网络生态。

  第五条 对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六条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新闻出版、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本领域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第七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促进公益性上网服务均衡协调发展,加强提供公益性上网服务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改善未成年人上网条件。

  (二)通过为中小学校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指导教师、政府购买服务或者鼓励中小学校自行采购相关服务等方式,为学生提供优质的网络素养教育课程。

  第八条 网信、新闻出版、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共同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监督机制,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规定的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和不良有害信息,应当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来源于境外的有关信息,应当依法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二)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从事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预防和干预活动的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三)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义务的情况,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

  新闻出版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防治工作。

  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指导有关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等,开展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所致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筛查评估、诊断、预防、干预。

  第九条 教育部门应当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内容,并会同网信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测评工作。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支持学校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围绕网络道德意识形成、网络法治观念培养、网络使用能力建设、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等,培育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意识、文明素养、行为习惯和防护技能。

  第十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市范围内本行业本领域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三章 社会共治

  第十一条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遵守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相关行业规范,指导会员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

  第十二条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新闻报道、专题栏目(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履行以下义务:

  (一)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的,应当通过安排专业人员、招募志愿者等方式,以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为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指导和安全、健康的上网环境。

  (二)学校应当将提高学生网络素养等内容纳入教育教学活动,并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建立健全学生在校期间上网的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管理未成年学生带入学校的智能终端产品,帮助学生养成良好上网习惯,培养学生网络安全和网络法治意识,增强学生对网络信息的获取和分析判断能力。

  (三)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指导和培训,提高教师对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早期识别和干预能力。对于有沉迷网络倾向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提高自身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

  (二)指导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关注未成年人上网情况以及相关生理状况、心理状况、行为习惯,防范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督促未成年人使用软件青少年健康模式进行上网。

  (三)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掌握个人信息范围、了解个人信息安全风险,指导未成年人行使其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等权利,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

  第十五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对职责范围内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承担主体责任,履行以下责任:

  (一)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履行相关义务。

  (二)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含有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极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该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予以显著提示。

  (三)建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存遭受网络欺凌记录、行使通知权利的功能、渠道,提供便利未成年人设置屏蔽陌生用户、本人发布信息可见范围、禁止转载或者评论本人发布信息、禁止向本人发送信息等网络欺凌信息防护选项。

  (四)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对违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五)为未成年人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方能为未成年人提供相关服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向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用户提供网络直播发布服务。

  (六)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关于网络产品和服务必要个人信息范围的规定,不得强制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非必要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不得因为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不同意处理未成年人非必要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拒绝未成年人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务。

  (二)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依法请求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提供便捷的支持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查阅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种类、数量等的方法和途径,不得对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合理请求进行限制。

  提供便捷的支持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功能,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及时受理并处理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申请,拒绝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依法提出的转移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请求,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监护人所在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依法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等。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本文源自:德阳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deyang.gov.cn/gk/zfxxgk/fdnr/zfwjjjd/fzfbgswj/dbg/188587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