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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安府办函[2025]6号)

更新时间:2025/3/7 15:38:26

[转]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的通知
(安府办函[2025]6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16日

安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修订)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1.6 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2.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与预报

  3.2 预警分级

  3.3 预警会商

  3.4 预警发布

  3.5 区域应急联动

  3.6 预警解除与调整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启动

  4.3 响应程序

  4.4 指挥与协调

  4.5 应急响应措施

  4.6 应急响应调整或终止

  4.7 信息公开与报送

  5 区域应急联动

  6 监督与检查

  6.1 应急监督检查

  6.2 公众监督

  7 总结评估

  8 应急保障

  8.1 组织保障

  8.2 监测及预警能力保障

  8.3 通信与信息保障

  8.4 经费保障

  8.5 物资保障

  8.6 医疗卫生保障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宣传

  9.2 预案培训

  9.3 预案演练

  9.4 预案管理与修订

  9.5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落实《贵州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规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统筹协调安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精细化管理水平,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号)、《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24〕9号)、《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黔府发〔2024〕44号)、《安顺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府办发〔2021〕5号)、《安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安环应急指〔2020〕1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修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安顺市行政区内的重污染天气以及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涉及到安顺市的重污染天气的预防、预警、处置应对工作。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实施差异化应对。

  因细颗粒物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严格按照本预案执行;因臭氧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源的日常监管。

  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1.4 预案体系

  安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安顺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统领安顺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是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包括本预案、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的其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直各相关部门制定的各类《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方案)》和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首要目标。提前预警,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范和保护,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1.5.2 科学预警、分级管控

  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平台,气象、生态环境等部门紧密配合,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加强分析研判,定期会商,科学预警。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根据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水平,实行差异化管控措施。

  1.5.3 属地管理、统一领导

  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工作由安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导,根据环境质量由当地政府负责的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气象局密切关注安顺市辖区内各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的数据及气象情况,及时掌握、预警空气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1.5.4 部门联动、分工协作

  完善以市政府为主线,市政府各部门资源共享的信息网络。加强分工协作,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1.5.5 平战结合、公众参与

  加强应急投入、队伍建设、物资保障等基础工作,处理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和日常防范的关系,做到平战结合、常规管理与应急管理的有效结合。利用媒体加强大气污染防护和应急防护知识的宣传力度,通过空气环境质量数据的发布,提供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1.5.6 依法监管、杜绝隐患

  市政府各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企事业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及相关污染治理规划要求,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全面实施各项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和措施,依法加强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事件的预防、预测和预警体系,做到积极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隐患。

  1.6 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原则

  安顺市东邻省会贵阳市和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西靠六盘水市,南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北接毕节市,需同邻近区域开展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责任共担、信息共享、联防联治、群策群力,协调应对重污染天气,推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跨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工作。

  2.1.1 市指挥部组成

  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和市应急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气象局、市供电局及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增加市级有关单位负责人为市指挥部成员。

  2.1.2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市空气质量日常监测和应急监测,与市气象局针对重污染天气状况进行会商,提出预警建议;负责空气质量监测、预测、预报和信息发布,根据不同预警等级增加环境执法检查频次,监督重点大气污染排放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和达标排放;落实全市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污染控制措施;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等相关部门监督各企业落实企业停产、限产、错峰生产等的应急响应措施,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市应急局:负责协调调动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3)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宣传,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负责舆情监控工作;负责组织广播电视台、报社等及时发布相关重污染天气防护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提醒公众做好防护。

  (4)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协调,加大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的供应。

  (5)市教育局: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组织本市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或者停课等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地做好幼儿园儿童、中小学校学生和高等院校学生的健康防护。

  (6)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负责督导检查工业企业按照不同预警级别落实限产、停产措施;负责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业节能、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进行督导检查。

  (7)市公安局:负责落实禁放烟花爆竹的措施,保障预警应急期间的社会稳定,按要求对重污染天气下大型户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做好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准备和对受影响区域的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辖区内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的疏通工作,负责对辖区内高速公路道口管控,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在不同预警等级时采取相应交通管制和车辆限行措施。

  (8)市民政局: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督促全市养老机构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协助卫健等相关部门做好老年人的健康防护工作。

  (9)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统筹和拨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10)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配合市生态环境局等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时砂石土矿山的应急响应措施。

  (1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落实职权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监督和落实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主要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措施;对在市区范围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焚烧污染等烟尘和恶臭污染,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等行为,实施与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在不同预警等级时提高道路清扫、洒水频次,做好责任范围内(城区主干道)的道路管养维护监督工作,督促市政部门及时消除主干道上的露土和堆土。

  (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公共交通力量,加大公共交通运载能力,制定交通运力调度方案。

  (13)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秸秆禁烧督导工作和指导各地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14)市商务局:负责落实全市加油站、油库的油气回收设施全部正常运行的措施;负责砂石等来料加工企业扬尘污染管控,依法取缔和关停非法生产经营和不履行扬尘污染治理义务的砂石来料加工企业;严把燃油品质关,严禁销售不合格油品。

  (15)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重污染天气期间医疗诊治的应急演练,提高医疗机构的应急能力;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工作,针对可能引发的疾病做好接诊救治工作:组织开展防止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

  (16)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及相关部门对重点区域内餐饮油烟单位进行检查。

  (17)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协调预警情况下控制旅游交通运输量,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旅游安全、旅游活动组织等工作,做好游客健康防护及相关宣传工作,减少重污染天气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体育活动的审批。

  (18)市气象局:负责全市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并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和城市环境气象预报,联合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全市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进行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

  (19)市供电局:在预警情况下负责电网运行方式调配,组织协调电力保障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市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简称“市应急办”),设于市生态环境局内,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2)负责指挥、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事前预防预警、事中应急响应和事后评估管理工作。

  (3)应急期间,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有关信息,传达落实市指挥部的相关指示和要求,并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2.1 市应急办机构设置

  市应急办设立5个工作组,分别为综合协调组、预警工作组、应急处置组、后勤保障组和专家咨询会商组,5个工作组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2 市应急办工作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成员单位:市应急局、市委宣传部等

  主要职责:

  ①牵头承办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②起草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文件,发布安顺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及预警终止的信息,草拟并发布新闻通稿。

  ③负责信息汇总,总体协调并指挥相关部门开展宣传工作,协调开展各应急组的应急处置工作。

  ④开展应急措施评估,汇总上报开展重污染应急处置的情况。

  ⑤负责对因生产安全、民生保障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采取所规定应急措施的企事业单位或部门的审批。

  ⑥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及行政效能的监督和检查,对重污染天气工作进行考核问责,对应对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2)预警工作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成员单位:市气象局

  主要职责:

  ①负责应急监测队伍的建设和能力的提高。

  ②负责向指挥部提供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预测数据和天气趋势预报。

  ③根据应急监测方案开展应急监测,并对空气质量和气象数据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大气污染情况,提出空气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级别的建议。

  ④建立会商研判机制,会同专家组及时分析污染趋势,确定预警等级,向指挥部领导汇报,并通报综合协调组。

  (3)应急处置组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根据指挥部指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预警级别落实应急管理措施;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4)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供电局等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调配及应急监测、应急处置队伍所需装备的采购和调配;应急人力资源和通信与信息保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5)专家咨询会商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成? ? 员:省市有关大气污染控制、环境监测、气象预测、危险化学品、公共卫生、水文地质、交通运输、市政工程、地质灾害等相关行业的专家主要职责:?

  ①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预测结果和天气趋势做出科学预测和判断,向指挥部提出可能或己经发生的重污染天气事件的严重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以及发展趋势,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②密切监视和掌控全市所有污染物排放源及其污染影响的动态。

  ③参与制定并提出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理方案,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④指导相关部门编写重污染天气事件分析总结报告。

  ⑤根据每次重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结果及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技术评估,为指挥部做出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与预报

  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整合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资源,加强信息共享,联合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依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有关规范,开展空气质量、气象条件日常监测,每日对未来7天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测预报。

  3.2 预警分级

  统一以AQI(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为指标,以连续24小时(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空气污染程度、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等,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72小时且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3 预警会商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和会商分析工作。预测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当及时发起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当预测出现符合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的天气时,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应急响应期间,密切跟踪污染态势,提出调整、解除预警建议。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邀请市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组参与会商。

  3.4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发布,由市应急办具体落实。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原则上应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若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紧急发布预警信息。

  黄色预警经市指挥部指挥长同意后,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市指挥部指挥长审核签发。

  预警信息应包括预警级别、首要污染物、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响应措施等内容。

  预警信息通过相关责任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联络网,以文件、传真等方式通知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并向社会发布,由通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单位发送重污染天气预警短信。通过市生态环境局政务网站、政务微博和安顺市环境空气质量实时发布平台等渠道向社会进行提示。

  3.5 区域应急联动

  市应急办接到省级或周边邻近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发布的区域预警提示信息后,若我市污染程度超过区域预警等级,按照实际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若我市污染程度未达到区域预警等级,按照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通报的预警提示或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通知的预警等级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3.6 预警解除与调整

  在预警信息发布后,有效期内,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进行会商,加强研判和跟踪分析,如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市应急办应根据分析评估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的,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应急响应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升级应急响应措施;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等级或解除应急响应,并提前发布信息。

  一旦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重污染天气黄色、橙色或红色预警条件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实行三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启动

  预警发布后,由市应急办按市指挥部的指令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市应急预案、县(区)应急预案、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和“一厂一策”方案采取相对应的应急措施。当启动Ⅱ级、Ⅰ级响应时,市指挥部应派出现场工作组对各县(区)落实应急减排情况进行督查。

  4.3 响应程序

  市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信息2小时内,按照各自职责和具体应急响应专项方案,迅速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综合协调组、专家咨询会商组、预警工作组、应急处置组、后勤保障组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市应急办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咨询会商组、预警工作组等小组对应急响应执行情况、效果及重污染天气趋势等进行会商,及时指导优化调整应对措施。形成应急响应建议上报市指挥部,市指挥部根据建议下达应急响应等级调整或终止指令,并由市应急办统一发布。

  因生产安全、民生保障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实施应急措施的企事业单位或部门,应在当日17:00前将书面请示报市应急办,经市应急办审批同意后,方可暂缓实施。

  4.4 指挥与协调

  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市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Ⅲ级响应现场负责人为副指挥长,应急处置的协调工作由综合协调组负责实施。Ⅱ级响应和Ⅰ级响应现场负责人为指挥长,应急处置的协调工作由副指挥长和综合协调组负责实施。

  4.5 应急响应措施

  4.5.1 总体要求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行政区域内的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涉气污染源大气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明确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每年10月前,各地应完成下一年度应急减排清单更新工作,并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备案。

  “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等级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及工艺环节。保障类、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水平达到A级或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5.2 应急减排比例

  应急减排比例是指相应级别应急减排措施日减排量与应急减排基数的比值。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的应急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各地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4.5.3 Ш级响应措施

  4.5.3.1 健康防护措施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台、报社等相关单位向受影响区域内的公众发布自我防护措施:提示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对不可避免的出行建议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适量减少户外运动,如不可避免出行,建议采取防护措施;室外工作、执勤、作业等人员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4.5.3.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节约用电,减少能源消耗;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4.5.3.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源应对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全市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按照企业“一厂一策”实施应急响应。

  (2)扬尘应对措施?

  道路扬尘应对措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做到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洒水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并安排专人进行巡回保洁,确保路面、道牙无积尘积灰;洒水保洁范围增加到全市建成区,确保做到保湿不起尘,确保路面、道牙无积尘积灰;加大特种喷雾作业车持续作业时间频次和作业范围;主城区以内所有渣土运输车辆停止运输;缩短垃圾清运车运输时间。?

  施工扬尘应对措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现场检查组对全市施工工地进行巡查,凡达不到绿色文明施工及防尘工作要求的,一律停工整改,对大型工地安排监管人员驻工地监督;重点区域内停止一切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增加工地洒水抑尘频次,至少每2小时洒水1次,每天至少洒水4次,全天保持裸露地面湿润;建筑施工车辆必须封闭或遮盖,场所内原有施工作业面和裸露地面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以及洒水等抑尘措施,对没有抑尘措施的建筑施工车辆和建筑工地,一律停止运输和施工。

  其他扬尘应对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3)移动源应对措施?

  市公安局(市公安交管局)和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全市范围内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严查脏车、冒黑烟车进城。

  市商务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对全市油罐车统一进行排查,对未完成油气污染治理改造及验收工作的油罐车禁止上路行驶。

  (4)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措施。

  严格控制化工、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降低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活动,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

  (5)其他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4.5.4 Ⅱ级响应措施

  4.5.4.1 健康防护措施?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台、报社、通信公司等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肺病、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暂停户外运动,确需外出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出行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市教育局负责停止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体育课、集体操、跑步等户外运动,延期举行体育考试和运动会等;指导和督促各地做好中小学校学生、幼儿园儿童健康防护。

  市民政局负责督导全市养老机构采取防护措施,协助卫健等相关部门做好老年人的健康防护。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督导各医疗机构做好易发、多发疾病的诊疗工作。

  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减少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体育活动的审批;配合有关部门协调预警情况下控制旅游交通运输量,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旅游安全、旅游活动组织等工作,做好游客健康防护及相关宣传工作。

  4.5.4.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节约用电,减少能源消耗;引导、鼓励中心城区及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20吨以下燃煤锅炉,玻璃企业窑炉,有色冶炼窑炉等暂停运行;倡导公众节约用电;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暂停开放城市景观灯光,缩短城市路灯开启时间;缩短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场所的营业时间。

  4.5.4.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源应对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全市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按照企业“一厂一策”实施应急响应。

  (2)扬尘应对措施?

  道路扬尘应对措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做到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洒水并进行机械化清扫3次以上,全天保持裸露地面湿润,不能因刮风、上料运输等原因产生扬尘污染,并安排专人进行巡回保洁,确保路面、道牙无积尘积灰;洒水保洁范围增加到全市建成区,确保做到保湿不起尘,确保路面、道牙无积尘积灰;加大特种喷雾作业车持续作业时间频次和作业范围;主城区以内所有渣土运输车辆停止运输;缩短垃圾清运车运输时间。

  施工扬尘应对措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现场检查组对全市工地进行巡查,凡达不到绿色文明施工及防尘工作要求的,一律停工整改,对大型工地安排监管人员驻工地监督;重点区域内停止一切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增加工地洒水抑尘频次,至少每2小时洒水1次,每天至少洒水6次,全天保持裸露地面湿润;建筑施工车辆必须封闭或遮盖,场所内原有施工作业面和裸露地面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以及洒水等抑尘措施,对没有抑尘措施的建筑施工车辆和建筑工地,一律停止运输和施工。

  其他扬尘应对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3)移动源应对措施

  市公安局(市公安交管局)和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全市范围内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对主城区部分城市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柴油车辆通行;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15%;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市商务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对全市油罐车统一进行排查,对未完成油气污染治理改造及验收工作的油罐车禁止上路行驶。

  (4)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措施

  严格控制化工、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降低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活动,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

  (5)其他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4.5.5 Ⅰ级响应措施

  4.5.5.1 健康防护措施?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台、报社、通信公司等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肺病、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暂停户外运动;一般人群暂停活动,如不可避免出行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市教育局负责提出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临时停课建议。

  市民政局负责督导全市养老机构采取防护措施,协助卫健等相关部门做好老年人的健康防护。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24小时值班。

  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减少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体育活动的审批;配合有关部门协调预警情况下控制旅游交通运输量,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旅游安全、旅游活动组织等工作,做好游客健康防护及相关宣传工作。

  4.5.5.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落实Ⅱ级预警响应措施基础,市气象局指导,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当地政府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重污染天气危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后可采取弹性工作制,企业可自主决定弹性工作制。

  4.5.5.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源应对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全市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按照企业“一厂一策”实施应急响应。?

  (2)扬尘应对措施?

  道路扬尘应对措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做到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进行机械化清扫4次以上,同时采取全天保持裸露地面湿润,不能因刮风、上料、运输等原因产生扬尘污染,并安排专人进行巡回保洁,确保路面、道牙无积尘积灰;洒水保洁范围增加到全市建成区,确保做到保湿不起尘,确保路面、道牙无积尘积灰;加大特种喷雾作业车持续作业时间频次和作业范围;建成区内所有渣土运输车辆停止运输同时在各城区进城路口管控进城的渣土运输车辆,禁止驶入城区;缩短垃圾清运车运输时间;加强城区、道路保洁工作等的执法力度。

  (3)施工扬尘应对措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现场检查组对全市工地进行巡查,凡达不到绿色文明施工及防尘工作要求的,一律停工整改,对安顺市大型工地安排监管人员驻工地监督;重点区域区内停止一切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增加工地洒水抑尘频次,至少每2小时洒水1次,每天至少洒水8次,全天保持裸露地面湿润,不能因刮风、上料、运输等原因产生扬尘污染;建筑施工车辆必须封闭或遮盖,场所内原有施工作业面和裸露地面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以及洒水等抑尘措施,对没有抑尘措施的建筑施工车辆和建筑工地,一律停止施工和运输。

  (4)移动源应对措施?

  市指挥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响应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商务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强化交通保畅工作,对主城区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禁止柴油车辆通行。严查脏车、冒黑烟车进城,并利用各入城禁货卡点做好大型货运车辆的劝返工作,对违反限行规定驶入中心城区车辆进行严厉查处。

  市商务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对全市油罐车统一进行排查,对未完成油气污染治理改造及验收工作的油罐车禁止上路行驶。

  (5)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措施

  严格控制化工、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降低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活动,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

  (6)其他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4.6 应急响应调整或终止

  4.6.1 应急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预警级别调整,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提高应急响应的准确性、针对性。

  4.6.2 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4.7 信息公开与报送

  市应急办负责组织整个应急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工作。预案发布后,应组织各新闻媒体、各职能部门,积极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工作,市应急办应通过手机短信、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电子显示屏装置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空气质量预警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应包含:大气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己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公众健康防护提示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应急响应期间,市生态环境局要向社会实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市气象局要向社会及时公布气象条件变化情况。

  应急响应期间,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在每天12:00前向市应急办报送前一天应急响应措施的贯彻执行落实情况总结。

  5 区域应急联动

  加强与周边城市的协作,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密切与周边市(州)的沟通协调,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区域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度,积极参与区域联合预警会商;收到省生态环境厅的区域联动预警提示信息后,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共同降低重污染天气的影响。按要求升级或解除预警,并将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重大活动期间,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6 监督与检查

  6.1 应急监督检查

  在应急期间与应急响应终止后的5日内,采用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重点对重污染天气情况下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停驶限行、重点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降低建筑喷涂和粉刷、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禁止露天焚烧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2 公众监督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建立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落实不力的进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7 总结评估

  预警应急响应终止后2日内,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应急办。市应急办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评估报告在预警应急响应终止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结评估包括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应急响应情况、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污染物应急减排情况等,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8 应急保障

  8.1 组织保障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监测预警、医护等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确保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响应工作。

  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8.2 监测及预警能力保障

  健全全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完善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建立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完善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专家委员会,健全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提高空气质量72小时预测准确率,尤其是重污染天气过程的预测准确率,为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技术支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8.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之间利用办公电话和应急网络平台,实现应急信息快速传输。建立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

  8.4 经费保障

  市级生态环境应急保障资金由市人民政府通过预备费等渠道解决。市财政局要在既有预算中统筹好相关资金,支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物资贮备、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应急管理以及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技术支持和演练等工作。

  8.5 物资保障

  市、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8.6 医疗卫生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强化重污染天气事件健康危害评估能力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宣传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提高公众防范自救能力。

  9.2 预案培训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各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开展技术培训,确保应急时各项工作全面落实。

  9.3 预案演练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编制预案演练方案,演练方案中应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及时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

  9.4 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应急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根据国家、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和本预案实施情况,适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照本预案,制(修)订并发布本地区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9.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安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版)》同时废止。

(本文源自:安顺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anshun.gov.cn/zfxxgk/fdzdgknr/zcwj_5621209/afbh_5635593/202502/t20250221_869311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