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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清远市特困供养人员日常照料护理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清民办[2025]1号)

更新时间:2025/3/17 7:35:32

[转]清远市民政局
关于做好清远市特困供养人员日常照料护理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
(清民办[202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7日,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我市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清府函〔2025〕37号),决定从2025年3月1日起将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50元/人·月。为切实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合法权益,现就相应做好我市特困供养人员日常照料护理标准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远市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办法》(清民〔2022〕3号)规定,全自理、半自理(半失能)和全护理(失能)三种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30%、60%档次确定。据此,从2025年3月1日起,我市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新的最低工资标准1750元/人·月为基数计算,即全自理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35元/人·月,半自理(半失能)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525元/人·月,全护理(失能)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1050元/人·月。各地可根据当地财力情况,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按照原资金渠道筹措解决。

  二、各县(市、区)应及时足额发放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资金。其中,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资金,应于每月20日前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统筹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资金,应按照委托照料护理服务协议支付费用,于每月20日前通过社会化发放拨付到委托照料护理人员的账户。

  附件: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pdf【下载

  清远市民政局

  2025年2月28日

(本文源自:清远市民政局网站http://www.gdqy.gov.cn/xxgk/zzjg/zfjg/qysmzj/tzgg/content/post_19839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