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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函(云发改价格函[2019]208号)

更新时间:2025/3/4 19:04:30

[转]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
关于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函
(云发改价格函[2019]208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定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函》(云人社函〔2019〕17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鉴于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为新增考试项目,尚不具备成本监审条件,同意你厅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中关于“按成本补偿原则确定考试费标准,并且除实践操作科目外,每人每科考务费标准之外加收的考试费标准不得超过50元”的规定,在国家核定的考务费基础上加收50元,作为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待具备成本监审条件后,重新核定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正式收费标准。

  二、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核定的考试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市场监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2019年9月11日

(本文源自:云南省发改委网站https://yndrc.yn.gov.cn/html/2019/jiageyushoufei_1030/29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