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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民规[2025]5号)
各市(地)、县(市)民政局:
新修订的《黑龙江省“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细则》经2025年省民政厅第24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民政厅
2025年5月31日
黑龙江省“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体现党和政府对孤儿的关心关爱,帮助孤儿更好地接受教育,更顺利地成长成才,根据《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民办发〔2024〕9号)和《“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民发〔2025〕1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以下简称“助学工程”)项目是依申请资助项目,由民政部组织,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实施,面向孤儿开展的助学项目,已在外省享受“助学工程”的在我省不重复享受。
第三条 本项目受助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前被认定为孤儿身份;
(二)未被收养;
(三)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
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未连续就读的(不含保留学籍、休学情形)不在本项目资助范围。
第四条 残疾孤儿被收养后,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三)项的,应纳入资助范围。
第五条 本项目为符合资助条件的受助人每人每学年发放1万元助学金。有条件的市县可适当提高资助标准,并拓宽资助范围,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并与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的“助学工程”项目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单独发放。
第二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六条 社会散居孤儿或被收养的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后符合资助条件的,应由本人向孤儿身份认定地或收养人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所在村(居)儿童主任应予以指导和协助。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孤儿年满18周岁后符合资助条件的,应由本人向所在儿童福利机构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儿童福利机构应予以指导和协助。
申请人应填写“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应届学生提供录取通知书,无法提供录取通知书的提供入学证明。非应届学生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最新学年学籍证明或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下载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三)被收养的残疾孤儿还应提供《收养登记证》和残疾证。
(四)已开通“一卡通”的提供本人社保卡号;未开通“一卡通”的提供本人银行账号。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部门应提高服务意识,自行复印相关申请材料后,及时报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审核。
儿童福利机构主管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第八条 收到申请的民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确认申请人孤儿身份,协调教育部门确认申请人就学情况,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资助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 助学金自批准为受助人起计发,至其所在学历教育阶段的学制期限结束终止(以毕业证的时间为准,次月停发)。原则上通过“一卡通”平台社会化方式发放,每年2月、8月假期不发放,其他月份每人每月1000元,具体发放频次可由市、县民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十条 在资助时限内,受助人无需重复提交申请,但应在每学年开始第一个月内,向为其发放助学金的民政部门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最新学年学籍证明或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下载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进行年度复核。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未能按时提供的,可适当延长提交时限,但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
第三章 终止、暂停和续发
第十一条 受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资助:
(一)受助人自愿申请退出资助的;
(二)受助人的孤儿身份被证明不实的;
(三)受助人受到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延期毕业、留级等处分的或主动申请退学的;
(四)受助人毕业、结业和肄业后不再连续就读的;(五)受助人就读期间被执行刑事拘留、强制隔离戒毒以及服刑在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六)受助人未能及时提供年度复核材料,且无法证明是否连续就读的;
(七)受助人伪造材料或冒用他人名义申领的;
(八)受助人死亡的;
(九)受助人存在其他不符合本项目资助宗旨和要求情形的。
受助人出现上述情形的,受理其申请的民政部门经确认后,从次月起终止发放助学金。因以上情形造成的资金错发,属地民政部门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在资助时限内,受助人因出国、疾病、应征入伍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应向受理其申请的民政部门提交保留学籍或休学的证明材料,从保留学籍或休学的次月起暂停发放助学金并保留资助资格。受助人恢复学籍或复学后,须持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出具的最新学年的学籍证明或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下载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申请继续接受资助。经民政部门审核属实后,当月为其续发助学金。
第十三条 所在学历教育阶段结束后,受助人连续就读更高层次学历的,需持新的录取通知书等申请材料,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要求重新提交申请。受助人连续两次及以上就读同一层次学历的,原则上不再重复保障,但因客观原因确需连续就读的,须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审核。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助学工程”项目资金要纳入年度预算编制和申报,每年9月底县级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负责编制本地本单位资金使用申请和预算额度,及时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汇总审核本地区孤儿助学信息和补贴资金需求总额,报送省民政厅。编制预算时,对于上年度资金使用有结余的,应当结转下年使用,并在预算申请做相应扣减。对于上年度资金拨付有缺口的,应当在预算申请中追加。省民政厅汇总各地资金预算后,结合各地预算情况以及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助学工程”人数,拟定下一年度助学金分配方案。
第十五条 市县民政部门要健全“助学工程”预算绩效管理、资金监管机制,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应通过材料核实、调取系统档案、家庭巡访、数据比对、电话抽查、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项目开展检查评估,省民政厅每年对项目受助人抽查比例不低于30%,市级民政部门每年对本地区受助人抽查比例不低于50%,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做到检查全覆盖,确保项目实施效果。县级民政部门在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同时,应当跟踪其继续就学情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助学工程”。
第十六条 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应在办理完毕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一人一档”原则,完成纸质档案的整理归档,档案应当包括孤儿身份证、助学申请、录取通知书、在校证明、学信网学籍报告等复印件,对退出“助学工程”的孤儿要标注退出原因、时间等,做到年度管理,永久妥善存放。新增纸质档案生成后,原则上在一个月内完成数字化处理上传至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2025年底前完成正在接受资助的受助人已有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处理和系统录入工作,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资助对象的电子档案。
第十七条 “助学工程”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级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助学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出现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违规违纪违法情况,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发现受助人通过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助学金的,一经发现,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应当追回资助资金。申请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将相关线索移交有关机关处置。
发现受助人在使用助学金中存在奢侈浪费、挥霍享乐或其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行为的,其发放助学金民政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及时终止发放助学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黑民规〔2023〕5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申请表【查看】
(本文源自:黑龙江省民政厅网站https://mzt.hlj.gov.cn/mzt/c109805/202506/c00_855e903d21d24b9e9e35dbf456ef4b36.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