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福州市民政局、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福州调查队
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榕民规[2025]2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队,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落实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闽民规〔2025〕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具体量化比例
在坚持低保标准城乡一体化的基础上,从2025年起,低保标准按照福州市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8%—34%比例确定。计算公式为:低保标准=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量化比例。具体比例综合考量我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含必需食品消费支出和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物、水电、燃气、公共交通、日用品等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二、调整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从2025年7月1日起,将我市低保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970元,占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2%。
从2025年7月1日起,将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标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1490元、1810元、2140元;集中供养全自理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780元。集中供养半护理和全护理标准仍为每人每月3187元和3884元。
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所需经费扣除中央、省级补助外,按现有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即:市级财政对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罗源县给予50%补助,对闽清县、永泰县给予60%补助,差额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自行承担。
三、加强组织保障
各县(市)区民政、财政、发改等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保障救助资金。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做好公示公开工作,接受各方监督。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合理引导社会预期,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自强自立,激发内生动力,通过就业、产业帮扶等措施实现脱困解困。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福州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汇总表.xlsx【下载】
福州市民政局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福州调查队
2025年6月25日
(本文源自:福州市民政局网站https://mzj.fuzhou.gov.cn/zwgk/zfxxgkzl/gkml/xzfggzhgfxwj/202507/t20250704_5043219.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