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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5]59号)

更新时间:2025/11/23 17:01:57

[转]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5]59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残联:

  为完善就业援助制度,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84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调整对象范围

  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在我省登记失业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指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年满45周岁的女性、年满55周岁的男性。其中,女性失业人员年龄条件自2025年起每3年上调1周岁,逐步调整至年满47周岁。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等收入的城市居民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长期失业人员。指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6个月以上的人员,包括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及领金期满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且财产符合《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相关规定,由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认定的救助对象。

  (五)残疾人。指持证残疾人,已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除外。

  (六)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指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的其他人员。

  二、畅通申请认定渠道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可到户籍地或常住地县级人力社保部门或其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也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申请。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申请。申请时需提交认定申请表、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户口簿或《浙江省居住证》及下列相关材料(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需提供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家庭成员关系相关材料以及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等收入的承诺书。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需提供低保、低边身份认定结果。

  (三)残疾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经办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结前应在就业困难人员所在社区(村)公示7天,公示内容包括姓名、隐藏部分位数的身份证号码及困难类型。

  各地要畅通线上线下渠道,推动申请关口向街道(乡镇)、社区(村)延伸,推动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协同办理,强化数据共享和部门协同,运用大数据开展对比审核。

  三、开展精准就业援助

  经办机构要依托就业省集中系统,全流程开展登记认定、援助服务、政策落实,全周期记录就业援助情况。要结合就业困难人员特点,综合运用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服务、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服务措施,制定“一对一”帮扶方案。在服从安排、不挑不拣的前提下,确保零就业家庭在认定后1个月内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在认定后3个月内实现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创业的,按规定落实税收减免优惠、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加强就业援助政策与社会救助政策衔接,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就业援助力度,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对可能因就业导致收入超出低保、低边标准的,落实渐退政策,鼓励其积极就业。

  四、完善动态退出机制

  经办机构对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定期开展走访服务,加强日常数据比对,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及时掌握人员就业失业状态,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及时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在用人单位就业,或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

  (二)领取营业证照,担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担任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

  (三)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6个月内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3次以上,或失去联系而无法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超过6个月的;

  (五)在户籍地认定的人员迁出户口,在常住地认定的人员不在常住地连续居住、《浙江省居住证》已失效的;

  (六)零就业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创业的;

  (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退出救助保障范围的;

  (八)存在其他应当注销失业登记情形或已不符合认定时适用条件的。

  已经被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人员再次提出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重新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五、加强工作协同

  省级人力社保部门牵头统筹全省就业援助工作,指导地方落实就业援助政策,完善统一的就业困难人员信息数据库;市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就业援助工作,开展统计监测;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政策落实等具体工作,街道(乡镇)和有条件的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站点负责受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援助政策申请,开展“一对一”帮扶及后续跟踪服务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就业援助工作资金保障。民政部门、残联组织要做好就业需求摸排,协同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帮扶等工作。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已印发的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本通知实施前已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且已实现就业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政策至期满;本通知实施前已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未实现就业创业且未出现其他本通知规定的退出情形的,可继续享受相关服务和政策。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浙 江 省 民 政 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11月6日

(本文源自: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zj.gov.cn/art/2025/11/14/art_1229278068_25791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