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巴彦淖尔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规范做好无人认领遗体处置工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民政发〔2018〕1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人认领遗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以下情形的遗体:
(一)死者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
(二)死者姓名、身份清楚,但无法通知其家属、有关单位(组织)或者其家属、有关单位(组织)拒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无法火化的。
第三条 对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对非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由公安部门负责对遗体进行检验、拍照、登记和收集遗物,建立DNA检测报告和照片档案,并由公安机关出具相关手续,通知殡葬服务机构及时接运和保存遗体。
其中对经医疗卫生机构抢救无效的非正常死亡遗体,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第四条 遗体接运由殡葬服务机构承办,除特殊情况外,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办。殡葬服务机构凭借以下手续接运遗体:
(一)对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殡葬服务机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手续或者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接运;
(二)对非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殡葬服务机构凭公安部门出具或签注意见的相关手续接运,其中,对未知名的遗体,办理民警需出示警官证并跟随前往殡葬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遗体存放最长期限不超过90日,超逾期限的,民政部门应商办理部门进行处置。
第六条 对涉及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医疗纠纷等情形的无人认领遗体,按照以下方式处置:
(一)涉及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遗体。
1.对身份不明的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身份不明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经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出具《尸体处置通知书》。
2.对身份已确定且有家属的遗体,待尸体检验报告确定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遗体,通知日期以《尸体处理通知书》载明的日期为准;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殡殓手续的,由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记录在案,并经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置遗体,逾期存放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3.对身份已确定但无家属、家属不明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或通知后家属拒绝认领的,经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向殡葬服务机构出具《尸体处置通知书》;4.因宗教习俗等原因对尸体处置期限有特殊需要的,经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出具《尸体处置通知书》。
(二)涉及刑事案件及其他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对已查明死者身份、判明死因和案(事)件性质等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由办案单位通知死者家属认领处理;对无法通知或通知后死者家属拒绝认领的,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出具《尸体处置通知书》。对认领遗体后拒不处理或收到公安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置通知书》后30日内仍未处理遗体的,经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保留与死亡原因相关的脏器样本,并对尸体进行拍照或录像后出具《尸体处置通知书》,书面通知殡葬服务机构处理遗体。
(三)涉及医疗纠纷的遗体。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遗体应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等指定的场所,遗体存放时间一般不超过14日。患方拒绝将遗体移放殡仪馆等指定场所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置,殡葬服务机构依规配合做好患者遗体接运工作。
第七条 对无法确认死者身份的未知名遗体,公安机关应当登发认尸启事,对排除刑事案件的未知名遗体在登发启事或公告后30日内仍无人认领的,经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出具相应手续,书面通知殡葬服务机构处理遗体。因案情或调查需要延期存放的,公安机关应办理延期存放手续,每次延期不得超过30天,最长期限不超过90日。如遇极特殊情况,报经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可延长遗体保存期限,书面通知殡葬服务机构。
第八条 如无人认领遗体在公告期内有家属、有关单位(组织)认领,认领人或单位(组织)须凭相关法定材料到殡葬服务机构办理认领手续。认领后逾期不处理遗体的,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无需公告,殡葬服务机构可以对遗体进行火化处置:
(一)家属、有关单位出具相关手续,并以书面、视频录像等方式明确表示放弃认领的;
(二)经属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确认,涉及重大传染疾病的;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立即处理的。
第十条 无人认领遗体火化后,自火化之日起骨灰保留3年。骨灰保留期满仍无人认领的,由殡葬服务机构通过生态环保安葬方式处理。
第十一条 对政策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无人认领遗体,由民政部门协调有关部门按相关政策处置。
第十二条 涉外、涉港澳台的特殊遗体,由民政部门协调公安、外事、侨办、台办等部门按有关政策处置。
第十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追究责任:
(一)应当由本部门(单位)处理而推诿不作为的;
(二)虚报、骗取遗体处置费用的;
(三)故意拖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旗县级以上”包括本级。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本文源自:巴彦淖尔市民政局网站http://mzj.bynr.gov.cn/tzgg/202412/t20241226_67974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