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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宁财规发[2020]19号)

更新时间:2025/2/24 12:17:58

[转]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财规发[2020]19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宁东管委会财政审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政府令〔2017〕96号)等有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应急管理厅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0年12月1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财政部、应急管理部《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等支出。

  第三条 救灾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应急管理厅管理。财政厅负责救灾资金预算管理,依法下达预算。应急管理厅负责提出预算管理及救灾资金分配建议,指导救灾资金使用,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救灾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循民生优先、体现时效、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二章 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等级确定和灾情核查第五条 自治区、市、县(区)根据本级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条件和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启动相应等级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第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立即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和《灾情快报》及时统计汇总上报灾情。

  第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业队伍开展搜救人员、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工作,并组成工作组赴灾害现场核查灾情,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专家会商分析灾情,待灾情相对稳定后,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对灾害损失进行评估。

  第八条 自治区、市、县(区)应急部门根据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启动应急响应的等级、灾情核查、会商和评估的结果,安排救灾资金及物资,并保存好原始档案,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审批和下达

  第九条 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后,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按照中央救灾资金申请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受灾情况相关数据审核确认工作,并据此形成我区中央救灾资金申请文件。申请文件由自治区财政厅、应急管理厅联合报送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并抄送财政部宁夏监管局。

  中央救灾资金申请文件包括:灾害规模范围、受灾人口、调动抢险救援人员和装备物资情况、转移安置人口数量、遇难(失踪)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地方救灾资金实际需求和已安排情况等内容。

  第十条 收到中央救灾资金后,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根据受灾地区灾害规模、范围、受灾人口、直接经济损失、抢险救援难度、调动抢险救援人员规模等因素进行测算,提出资金分配建议,会商自治区财政厅研究确定后,按照预算法规定及时下达资金,资金下达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宁夏监管局。

  第十一条 救灾资金支出范围包括搜救人员、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购买、租赁、运输救灾装备物资和抢险备料、现场交通后勤通讯保障、灾情统计、应急监测等,以及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其他抢险救灾事项。

  第十二条 各市、县(区)应当强化落实应急救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安排本级财政资金保障救灾工作,所安排资金与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并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资金安排使用规范、透明、安全、有效。

  第十三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等临时生活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紧急抢救和医疗救助、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等支出。按以下项目和标准安排救灾资金:

  (一)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害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等临时生活困难,按照应急过程一次性予以每人330元救助。

  (二)过渡期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按照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救助时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3个月以上转为其他救助。

  (三)旱灾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饮水和口粮等基本生活困难,按照每人每次8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四)冬春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饮水、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按照每人每次10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五)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用于帮助因灾人居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人居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一般损坏人居住房的维修。倒塌或严重损坏人居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按照每户2.8万元的标准实施救助;损坏人居住房维修,按照每间2000元、每户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六)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按照死亡人员每人1万元的标准向因灾遇难人员家属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七)因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因直接遭受自然灾害侵害,自救能力弱,生活十分困难,急需临时救助的受灾群众,由乡(镇)政府根据受灾群众困难情况可给予每个家庭每年总额不超过2500元救助。

  第十四条 接受的救灾捐赠资金,按照捐赠单位和个人的意愿,定向用于受灾群众救助。没有定向意愿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遭受自然灾害后,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灾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地区的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按规定程序逐级向上申请救助资金。自治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可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申请自然灾害补助资金报告内容包括以下情形:

  (一)申请灾害应急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救助资金,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户数、人数、死亡(失踪)人数,各级政府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情况,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等,并附受灾乡(镇)灾情数据统计表。

  (二)申请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户数和人数,各级政府安排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情况,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等,并附受灾乡(镇)灾情和需救助数据统计表。

  (三)申请旱灾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农作物受旱面积,绝收面积,缺粮人口、缺水人口,因旱灾造成群众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各级政府安排临时生活救助资金情况,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等,并附受灾乡(镇)灾情和需救助数据统计表。

  (四)申请冬春生活救助资金的,各市、县(区)应急局按照中央冬春生活救助工作的相关要求,将《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困难评估报告》《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资金申请报告》于当年10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五)申请倒塌、损坏人居住房恢复重建救助资金,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倒塌、严重损坏人居住房户数和间数,一般损坏人居住房户数和间数,各级政府安排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情况,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等,并附受灾乡(镇)灾情和需救助数据统计表。

  在上述申请报告中,各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要按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用途如实上报本地区救灾资金安排情况,不得将救灾资金以外的资金作为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上报。灾情稳定后,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救助对象信息。

  第十八条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财政厅根据各市、县(区)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申请文件,按灾情评估结果、补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以及各级财政分担比例,核定中央和自治区自然灾害补助资金,并按要求及时下拨。

  第十九条 各市、县(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应急管理厅下达的补助资金后,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管理工作要求,统筹地方财力及时分配和拨付补助资金,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并按规定分列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和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科目,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和应急管理厅,抄送同级人民政府。

  各市、县(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拨款文件要求加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其中:灾害应急救助资金:各市、县(区)在收到拨款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落实到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生活困难救助等阶段性救助资金,在10个工作日内落实到受灾群众手中;中央冬春生活救助资金作为日常救灾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自治区和市、县(区)按比例承担。自治区财政对银川市三区、宁东管委会、石嘴山市二区补助50%,地方配套50%;对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平罗县、利通区、青铜峡市、沙坡头区、中宁县补助80%,地方配套20%;对其余山区及中部干旱带9个市、县(区)实行全额补助。

  第二十一条 灾害应急救助资金、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由受灾群众申请或政府统一安排人员摸底排查,填写《宁夏自然灾害受灾困难群众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宁夏自然灾害受灾困难群众救助登记表(公示表)》(附件2),经村评、乡审、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批准,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户。

  第二十二条 倒塌人居住房恢复重建和损坏人居住房维修资金。由受灾群众申请,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排查评估,填写《宁夏自然灾害受灾困难群众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宁夏自然灾害受灾困难群众救助登记表(公示表)》(附件2),经村评、乡审、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批准,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户。

  第二十三条 旱灾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冬春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受灾群众申请,填写《宁夏自然灾害受灾困难群众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宁夏自然灾害受灾困难群众救助登记表(公示表)》(附件2),经村评、乡审、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批准,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户。

  第二十四条 因灾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由受灾群众本人书面申请,填写《宁夏自然灾害受灾困难群众救助申请审批表》,村委会进行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签署意见并盖章,乡(镇)应急管理专干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会议研究决定,分管副乡(镇)长审签,并予以公示后,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户。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区)应在摸清底数、核实灾情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原则上采取“一卡通”发放,确需发放米、面、油、蔬菜、衣被、取暖等生活必须物资,参照应急救助、旱灾救助、冬春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森林草原航空消防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等应急救援所需租用飞机、航站地面保障等,资金申请由自治区财政厅、应急管理厅根据财政部、应急管理部要求,于每年7月15 前提出下一年度资金申请。中央资金下达后,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批复资金,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接到中央财政下达的救灾资金预算后,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会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及时分解下达,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本省区域绩效目标上报财政部和应急管理部备案,抄送财政部宁夏监管局。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应当指导灾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救灾工作,会同财政部门督促市、县(区)应急管理、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使用救灾资金,并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年度终了开展绩效自评,强化绩效结果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应急救援领域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落实救灾资金保障责任,与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对救灾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滞留和擅自扩大资金支出范围,确保资金安排使用规范、安全。

  第三十条 救灾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救灾资金结余结转,按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各市、县(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治区下拨资金的使用要求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应急管理厅报告资金使用情况,主要报告下拨救灾资金的数量、时间,救助的人数、时限、标准,发放的形式以及公示和监管情况。

  第三十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加强内部监督,实行政务公开,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发放的每一笔救灾救助资金必须在政府网站、乡(镇)政府或村(居)委会定点公示栏公示。

  第三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要建立自然灾害救灾工作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常态化监督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处理。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和使用中有挤占挪用、截留滞留救灾资金,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财政厅、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社)发〔2017〕6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2【查看

(本文源自: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网站https://czt.nx.gov.cn/zwgk/zfxxgkml/gfxwj/202401/t20240105_44078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