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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儿童福利机构管理细则(宁民规发[2023]15号修改)

更新时间:2024/6/13 16:13:02

[转]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儿童福利机构管理细则》的通知
(宁民规发[2023]15号)

  各市、县 (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 (局、中心),厅属各单位:

  为维护法制统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儿童福利机构管理细则》(宁民规发〔2022〕9号)予以修改。现就有关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第二十八条中“建立24小时健康观测制度,……,应当及时送医救治。需跨省级行政区域接受手术医治和康复训练的,报主管民政部门和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实施”内容,修改为“建立24小时健康观测制度,……,应当及时送医救治。需跨省级行政区域接受手术医治和康复训练的,经所属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实施”。

  二、将第三十二条“鼓励儿童福利机构通过申办成立特殊教育学校……开展特殊教育”内容,修改为“鼓励儿童福利机构通过申办成立特殊教育学校……开展特殊教育。确需跨省级行政区域接受特殊教育的,经所属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实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3年11月9日

(本文源自:宁夏民政厅网站http://mca.nx.gov.cn/zwgk/zcfg/flfg/202311/t20231124_43621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