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湘民发[2023]40号)
[转]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民发[2023]40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1月20日
湖南省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2〕179号)和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我省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儿童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按照“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保障其生存与发展权益。
二、保障对象
本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具有本省户籍,未满18周岁的以下三类对象:
(一)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导致父母失去抚养能力的儿童。
(三)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儿童。
鼓励各地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三类被保障对象年满18周岁后,在学制规定年限内,仍在全日制高中阶段(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全日制大学阶段(大专、本科、高等职业教育)或全日制研究生阶段(硕士、博士)连续就读的,继续发放基本生活费。
三、申请、审查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
1.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申请
社会散居孤儿由其监护人向本省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附件1)。
集中养育孤儿由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证明材料,向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
由其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本省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报申请表》(附件2)。因监护不当导致未成年人陷入困境的,该监护人不得作为申请人。
3.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
由其监护人向被保障对象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报申请表》(附件3)。
4.异地受理要求
异地受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办理申请的,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供的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申请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录入“湖南省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并推送至被保障对象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审查
1.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审查
被保障对象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被保障对象的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查验,作出查验结论。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录入“湖南省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需核实的情况包括:孤儿及孤儿监护人身份信息、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情况。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审查
被保障对象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被保障对象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查验,作出查验结论。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录入“湖南省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需核实的情况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监护人身份信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被撤销监护、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况。
3.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审查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的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查验,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
需核实的情况包括:感染儿童及监护人身份信息,感染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携带、诊断情况。
4.工作要求
核实查验工作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被保障对象或申请人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申请人应予以配合。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被保障对象隐私,以上均不得以公示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三)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在系统内审批通过,并在申请表格上签署意见,自系统审批之日起,次月发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基本生活保障
(一)补助标准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省级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予以补助,有条件地区可适当提高保障标准。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被保障对象按照标准全额发放。已被纳入全额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被保障对象其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被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低保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进行重新计算,补差发放。
(二)资金发放
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将上述三类被保障对象基本生活费通过湖南省财政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系统支付到被保障对象本人或监护人个人账户;集中养育的被保障对象,统一支付到福利服务机构账户;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的被保障对象,统一支付到临时监护机构账户。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按月发放。对儿童福利机构新接收入院的孤儿可随时申报审批,从同级民政部门批准之日起核算孤儿基本生活费。
(三)资金保障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保障。中央、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各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
年满18周岁按照本通知规定继续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所需资金由被保障对象户籍所在地的地方财政承担。
五、监督管理
(一)坚持专款专用。各地要严格按照《湖南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规范和加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管理,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确保资金按月按标准发放到位。
(二)加强监督检查。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全省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各地民政部门每年要组织对新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情况进行检查,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强化追责问责。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强化责任意识,提高业务素养;对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六、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附件:1-4【下载】
1.湖南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表
2.湖南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表
3.湖南省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表
4.湖南省基本生活费不予发放通知单
(本文源自:湖南省民政厅网站http://mzt.hunan.gov.cn/mzt/xxgk/zcfg/qtwj/202312/t20231221_3253206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