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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5]2号)

更新时间:2025/2/14 11:30:30

[转]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湖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鄂退役军人发[2025]2号)

  各市、州、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24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按照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抚恤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1321元,按照每人每年26941元执行,中央、省、县(市)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24181元、2352元、408元;其他时期入伍的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1321元,按照每人每年26461元执行,中央、省、县(市)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23821元、2232元、408元。

  三、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378元,按照每人每年9888元执行。中央、省、县(市)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5892元、1872元、2124元(对恩施州每人每年分别补助7860元、958元、1070元)。

  四、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504元,按照每人每年10584元执行。中央、省、县(市)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6348元、2358元、1878元(对恩施州每人每年分别补助8472元、1176元、936元)。

  五、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504元,按照每人每年10584元执行。中央、省、县(市)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6348元、2358元、1878元(对恩施州每人每年分别补助8472元、1176元、936元)。

  六、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492元,按照每人每年8772元执行,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七、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增加32元,按照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20元执行,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八、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按照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经费由中央和省各负担50%。

  九、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所需资金,中央负担部分另行下达,省级负担部分由各地从已下达的省级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经费中安排,市(县)负担部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扎实做好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进一步夯实优抚数据基础,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确保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

  附件: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25年1月14日

(本文源自: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网站https://va.hubei.gov.cn/fbjd/zfxxgk/zc/gfwj/202502/t20250207_553229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