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助理社工师  >  住房救助  >  文章页

湖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综[2025]1号)

更新时间:2025/6/6 7:32:13

[转]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综[2025]1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人居环境局):

  为规范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5号)和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法律法规,我们重新制定了《湖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月22日

湖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5号)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保障符合条件城镇居民(包括纳入当地保障范围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提出的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加强补助资金管理,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编制,建立健全全省项目储备库,审核并下达各市州、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年度计划数据,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建议,具体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评价等,督促指导市县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地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并加强协调配合。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补助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管以及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储备库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编制及年度计划数据初审,提出补助资金预算分解下达建议,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组织做好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竣工验收等,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确定年度改造计划时应从当地实际出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充分评估本地区财政承受能力,坚决杜绝超当地财力、项目实施能力盲目编制、申报计划的情况。

  第五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补助资金分配过程公平、公正,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分配结果等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二)突出重点。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重、财政困难程度高及工作绩效好的地区适当倾斜,并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调整支出投向重点。

  (三)注重绩效。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参考依据。

  (四)强化监督。充分发挥财政、审计资金监管职能,对补助资金管理实行全面监管。

  第六条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期满后,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相应调整。期间,根据中央决策部署和形势需要,对于不再开展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相应停止有关补助资金支持政策。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

  第七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新建、购买、改建、改造等),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直接相关且不摊入售价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公租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不得用于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及经营性设施支出。

  (二)城中村改造。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安置住房小区直接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完善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提升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整治提升等支出。不得用于城中村改造中安置住房之外的住房开发及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设施等支出。

  (三)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以及支持有条件的小区加装电梯等支出。

  (四)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主要用于支持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C、D级危险住房,国有企事业单位破产改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遗留的非成套住房的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上述住房的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和抗震加固等支出。

  第八条 补助资金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根据各市县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任务量、绩效评价结果等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其中,中央按任务量分配我省的补助资金按照各市县的各项任务量进行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中央分配我省的奖励资金,依据各市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的绩效评价结果等,加权确定绩效调节系数,并结合各市县任务量等因素调节分配。

  第九条 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因素法,根据各市县年度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租赁补贴户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测算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市县的住房保障资金=〔(该市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该市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该市县租赁补贴户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租赁补贴户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年度住房保障资金。

  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租赁补贴户数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达各市县的计划任务数确定。其中,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相应权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年度租赁补贴发放计划、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情况确定。

  第十条 城中村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根据各市县年度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和整治提升因素测算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市县的城中村改造资金=〔(该市县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该市县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户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户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年度城中村改造资金。

  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中包含拆整结合中实施拆除新建的部分,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该市县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户数×50%+该市县城中村改造筹集安置住房套数×50%;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户数中包含拆整结合中实施改造提升的户数。

  拆除新建户数、筹集安置住房套数、整治提升户数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达各市县的计划任务数确定。拆除新建因素和整治提升因素的相应权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年度拆除新建户数、筹集安置住房套数和整治提升户数计划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根据各市县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测算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市县的老旧小区改造资金=〔(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面积×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老旧小区改造面积×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40%+(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户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户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40%+(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10%+(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个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老旧小区改造个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10%〕×年度老旧小区改造资金。

  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达各市县的计划任务数确定。

  第十二条 棚户区 (城市危旧房)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根据各市县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数因素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市县的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资金=(该市县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资金。

  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间)数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达各市县的计划任务数确定。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间)数按照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和抗震加固等不同改造方式,分别确定相应的折算系数。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分为“0.8、1.0、1.2”三档。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依据市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的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加权确定绩效调节系数,并结合市县计划任务量等因素调节分配。绩效调节系数、计划任务量调节系数和具体权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结合我省实际及审核认定的绩效评价结果、市县各项申报计划数等综合确定。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得分排名后3个市本级及所辖区和排名后20个县市,以及上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出进度排名后3个市本级及所辖区和排名后20个县市,均不参与奖励资金的分配。

  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支持相关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市县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奖励资金具体实施方案,建立以奖代补机制、细化评价标准,重点对进展快、示范效应好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予以奖励,并兼顾其他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形势、新情况等,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调节系数等,按规定修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对省委、省政府确定需要重点支持以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补助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奖励。

  第三章 资金预算下达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在接到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后30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同时将下达文件抄送财政部湖南监管局。

  第十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接到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时将资金预算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的统筹使用、规范管理,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预算内投资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协调,原则上支持的具体项目不重复,确保项目资金具体投向不交叉。

  第十九条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督促指导,强化本区域内项目监管,切实落实项目储备和推进机制,按照项目成熟度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排序,严格项目审批,加强日常监测,按项目执行进度、补贴发放周期等及时拨付资金,避免出现“钱等项目”、以拨代支、虚列支出、超进度拨款等情况。租赁补贴应按月或季度发放,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核发。对于推进困难、无法继续实施以及建设严重滞后导致补助资金闲置一年及以上的项目,及时按规定调整,并将补助资金统筹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补助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补助资金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封闭运行,不得开设、使用补助资金财政专户,不得违规将补助资金划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本息等支出。实行“谁申报、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严禁挤占挪用、截留侵占,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中,存在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开展绩效评价,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主管部门全面监控、财政部门重点监控、监控结果作为预算和项目调整依据的常态化监控监管机制,并适时开展中期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决策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实现的产出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市县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考省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实际情况设置(详见附表1、2、3、4)。

  第二十六条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具体实施市县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报送本市县绩效评价报告,并与中央及省级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做好统筹衔接。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对所提供的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各地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七条 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程序如下:

  (一)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上年度补助资金开展绩效自评,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相关材料,形成本地区自评报告、自评表,于每年1月5日前将加盖两部门印章的自评报告、自评表和佐证资料分别报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

  (二)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市本级上年度补助资金开展绩效自评,初审所属县绩效自评情况,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相关材料,形成本地区自评汇总报告、自评表,于每年1月15日前将评价报告、评价表和佐证资料加盖两部门印章后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对于无故不按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市县,该市县绩效评价得分按零分认定。

  (三)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本地区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相关材料,于每年2月28日前将评价报告及附件加盖两部门印章后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湖南监管局。

  (四)财政部湖南监管局对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的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后,于每年3月20日之前将审核总结报告和审核意见表报送财政部,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其中,实地抽查审核比例原则上不少于3个市(含省财政直管县),抽查各项数据所占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该地区申报资金的20%。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财政部湖南监管局抽查复核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有关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分配补助资金、调整项目申报、制定相关政策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22〕27号)同时废止。

  附表:1-4【下载

  1.住房保障市县绩效评价指标表

  2.城中村改造市县绩效评价指标表

  3.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市县绩效评价指标表

  4.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市县绩效评价指标表

(本文源自:湖南省财政厅网站https://czt.hunan.gov.cn/czt/xxgk/zcfg/gfxwj/202504/t20250402_336299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