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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余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2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十届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日
新余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余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保障中小学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安全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新余市行政区域内开办并依法登记,利用学校以外的场所,为中小学生提供非在校时段接送、就餐、休息、临时看护等校外托管服务的社会机构。学生家长、亲友之间互助提供托管,且托管学生人数在5人以下(不含5人)的,不属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范畴。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托管机构,以非营利为目的的,应当经教体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到属地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托管机构不得开展校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不得开展与托管活动无关的其他业务,不得提供过夜住宿服务。
第五条 禁止学校教职工及其家属举办托管机构,禁止学校教职工在托管机构兼职领取薪酬,禁止学校、学校教职工与托管机构违规合作谋利。
第二章 分工
第六条 托管机构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工负责、以县(区)为主”的工作机制,建立托管机构规范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辖区内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教体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托管治理工作,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及时掌握学生参加托管情况,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公安部门负责托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民政部门依法负责对非营利性托管机构实施年度检查,对非营利性托管机构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住建部门负责对办理了施工许可的新建、改扩建的托管机构房屋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对托管机构房屋开展安全排查整治。负责托管机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配合教体行政部门加强对托管机构燃气安全宣传培训、排查整治。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托管机构落实相关卫生标准和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卫生处理制度。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托管机构违反卫生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办理营利性托管机构(个体)的经营主体登记,为提供餐饮服务的托管机构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对托管机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托管机构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城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营利性中小学生托管机构(企业)的注册登记(外资投资企业除外)。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加强对托管机构的安全管理,将职能部门对托管机构的监管情况列入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内容。
消防部门负责对托管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托管机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指导有关单位对托管机构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托管机构的综合协调工作,协助教体、公安、消防、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对托管机构开展日常巡查等监管工作,并要求村(社区)将托管机构纳入安全管理范围。
托管机构监管责任单位因机构改革产生职能划转的,相应监管职责由承接部门负责。
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消费维权、调解消费纠纷等工作,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托管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设置
第八条 托管机构提供托管服务的场所应当符合规划审批的功能,符合建筑物结构安全,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确保与危险化学品保持法定的安全距离,托管机构提供托管服务的场所不得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同在一栋建筑内,禁止在居民住宅、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工业厂房、仓储建筑、污染区、危险区等场所提供托管服务。托管机构场所应设置在建筑的1至3层,其建筑面积应当在80平方米及以上,托管学生人均建筑面积应当在3平方米及以上。
第九条 托管机构应当根据托管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规模在25人及以下的,要至少配备2名工作人员,每增加20名学生,应当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
托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其从事餐饮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第四章 登记
第十条 托管机构实行属地注册登记。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在完成托管机构注册登记的两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托管机构相关信息推送至新余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教体部门通过新余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施订阅。在确认相关信息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教体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住建、卫健等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上门核验其是否符合托管机构设置标准。
第十一条 托管机构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从变更日起30日内依法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事项。其中:托管机构的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发生变更的两个工作日内,将托管机构变更后的信息推送至新余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教体部门通过新余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施订阅。托管机构变更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关部门在证照批准文件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后及时告知托管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到主管部门进行变更。
第五章 安全
第十二条 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管理义务:
(一)安排专人负责学生的接送工作,保障学生放学后到托管机构及托管后返校的安全,未按时接到托管学生的,应当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晚托后应当确保学生由学生监护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接走。
(二)学生托管期间应当始终有工作人员照看,发现学生生病、受伤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救助托管学生,并及时与学生监护人取得联系。
(三)学生托管期间,托管机构应当预防和避免暴力、欺凌、性侵、猥亵等侵害事件,保护托管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男女学生不得混住在同一空间内,女生宿舍不得安排男性工作人员管理。
(四)托管机构应参照中小学幼儿园有关安全防护标准,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至少配备1名保安和安防器械“八小件”,设置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监控设备,视频监控数据在本地或者云端保存期限不少于30天,做好学生隐私保护。
第十三条 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卫生安全、食品安全、燃气安全管理义务:
(一)保证托管场所消防安全。制定使用电气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被占用、堵塞、锁闭。
托管机构开业前,应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重点检查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以及电器使用管理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到位。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并由具体实施人员签名存档备查。同时,建设消防物联网,并接入全省教育系统智慧消防监管平台。
托管机构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提升工作人员消防安全意识,能熟练使用各类消防设施。每学期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开展不少于2次消防安全培训及初起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演练,确保全体工作人员和学生熟悉疏散逃生路线。
(二)保证托管场所卫生安全。保证托管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严防传染病;保证托管场所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托管机构休息场所要一人一床,床与床之间有一定间距,不得设置通铺、地铺,上铺要设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栏。床上用品(床单、被套、枕巾等)每周至少清洗更换一次。提供的水杯、拖鞋每天清洗消毒,消毒后的水杯放在保洁柜内,拖鞋放在鞋架上。卫生间应设洗手池、蹲便池,地面用防水、防滑材料铺设,每日应对地面、洗手池、便池进行清洗消毒。
(三)保证托管场所食品安全。就餐环境、餐具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食品安全要求,实行分餐制;配餐合理,营养符合国家规定的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并配备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设施。
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及其他卫生突发事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立即向所在县(区)市场监管、卫生和教体行政部门报告,通知学生监护人并告知学校。
(四)保证托管场所燃气安全。规范使用管道燃气和瓶装燃气,应安装智慧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橡胶软管出现破损老化及时更换;采购、使用的燃气具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调压阀应合格;燃气管道应防止被占压、穿越密闭空间、擅自改造等;坚决杜绝在同一场所同时使用燃气和“环保油”等两种以上燃料。
第十四条 托管机构应与学生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托管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应当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公示外的任何费用,且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1个学期的费用。托管机构停止托管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被托管学生及其监护人,退还托管协议剩余期限的托管费用,依照托管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属地有关部门报告,说明理由以及退还托管费用等情况。
第十五条 托管机构应对托管学生进行登记造册,并将托管学生名单告知学生所在学校。
第十六条 鼓励托管机构购买场地安全责任保险,鼓励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分散安全事故风险。
第六章 管理
第十七条 教体行政部门应当协调建立托管机构的联动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每学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托管机构开展专项检查或明察暗访。
第七章 处置
第十八条 托管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托管学生监护人可以向教体行政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投诉。
鼓励社会公众对托管机构的不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教体行政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九条 托管机构未经登记设立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托管机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需许可的校外培训、餐饮等活动的,由教体、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各职能部门要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各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法人登记手续或营业执照的托管机构,应按本管理办法接受监管。未达到设置标准的托管机构应当按设置标准进行整改,未达标前不得开展托管服务。
第二十二条 AI自习室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试行,有效期1年。试行期间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源自:新余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xinyu.gov.cn/xinyu/yfbf/2025-03/07/content_aa0a627957d14ff4b2b35a76f169e9a5.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