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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市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暂行办法(三财规[2025]2号)

更新时间:2025/4/2 8:47:08

[转]三亚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三亚市市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财规[2025]2号)

  各相关单位,市内各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邮政储蓄银行三亚分行,海南银行三亚分行,三亚市农村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三亚分行、农业发展银行三亚分行: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市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对《三亚市市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暂行办法》作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财政局

  2025年3月24日

  (联系人:吴玉乾,联系电话:88869913)

三亚市市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市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琼财库〔2017〕69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亚市市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业务。

  本办法所指竞争性存放,是指在确保资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将暂时闲置的资金通过竞争性机制,以转存银行定期存款的操作方式,提高效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资金存放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廉政建设要求。

  (二)公正透明。资金存放银行选择、存款额度确定等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三)安全优先。资金存放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四)科学评估。综合考虑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资金收益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确保财政性资金保值增值,增加财政收入。

  第二章 竞争性存放操作

  第四条 资金存放主体的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操作工具为银行定期存款。

  本办法所称银行定期存款,是指将暂时闲置的资金按一定期限存放银行,银行到期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三亚具有以自己名义对外签署合同、投标等授权且独立财务核算的市级分行或市级支行,以及在三亚地区的农村商业银行。

  第六条 银行参与市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操作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第七条 三亚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资金收支流量进行预测,并根据预测结果适时制定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操作计划。

  第八条 资金竞争性存放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由三亚市财政局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负责组织招标。

  (一)制定招标文件。列明项目名称、项目内容、投标银行资格要求、评标方法、评分指标与权重、投标文件要求等事项。

  (二)发布招标公告。公开邀请有意愿且符合投标资格的银行报名投标。

  (三)组建评标小组。由三亚市财政局、相关管理部门或相关领域专家共同组成。

  (四)组织开展评标。评标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投标银行进行评分,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确定中标额度:一是根据中标银行的综合得分占所有中标银行得分之和的比重,乘以当期定存总额度,确定各家银行中标额度;二是根据各中标银行的综合得分排名确定各家银行中标额度(排名对应的中标额度由市财政局根据当期定存总额度规模确定)。

  (五)公布中标结果。招标完成后及时公布经评标小组确认的中标结果。

  (六)签订存款协议。三亚市财政局和资金存放银行签订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综合评分法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评分指标主要包括经营状况、贡献度、利率水平和服务质量等一级指标,下设若干二级指标。经营状况主要包括资金存放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贡献度主要反映资金存放银行对三亚经济发展的支持情况;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利率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服务质量主要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具体二级指标及其权重和计分公式,由三亚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在每期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条 市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操作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为基础,由存放银行在海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协商议定的范围内,结合成本和风险等因素在合规范围内自主确定。

  第十一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原则上当期确定的存款银行不少于5家,单家存款银行当期中标额度不得超过当期竞争性存放资金总额度的25%;单家银行存放的资金不得超过竞争性存放资金总余额的20%;单家银行存放的资金不得超过该银行一般性存款余额的10%。

  第三章 资金划拨

  第十二条 中标银行在中标结果公布后,应按规定及时足额提供质押品,质押品应为可流通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质押的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面值数额分别为中标金额的105%和115%。

  第十三条 中标银行取得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定期存款,应当确保资金安全,并出具资金安全承诺书及廉政承诺书。三亚市财政局应与中标银行签订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协议中需注明:

  (一)资金存放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三亚市财政局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资金。

  (二)市级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属于政府财政存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划扣、冻结三亚市财政局在存放银行的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

  (三)存放银行应加强对定期存款资金运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存放银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竞争性存放业务,造成资金存放风险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相关质押账户,对中标银行提供的质押品进行质押操作,并在确认中标银行足额质押和履行完相关手续后,及时开具划款凭证,将资金划拨到各中标银行约定的定期存款账户。

  第十五条 中标银行收到三亚市财政局划拨资金当日,办理完成定期存款转存手续,存款资金当日起息。

  第四章 资金收回

  第十六条 存款到期日(若遇节假日顺延),存放银行将定期存款本金和利息分别足额划回相应的市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不得并笔。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在收到存放银行划拨的存款本金、利息后及时办理质权解押的相关操作。

  第十八条 三亚市财政局根据业务需要,有权在到期日前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定期存款,其中:提前支取部分金额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息,其余存续金额仍按原起息日、期限及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五章 管理监督与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三亚市财政局负责对商业银行参与市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期间,存放银行出现以下行为,三亚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有权提前收回存放资金,并报请市政府取消该银行在3年内参与资金竞争性存放竞标资格:

  (一)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汇划到期本息违约两次以上,或涉及金额较大的;

  (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

  (三)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四)可能危及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三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亚市市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暂行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三财〔2024〕748号)同时作废。

(本文源自:三亚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sanya.gov.cn/sanyasite/bmgfxwj/202503/735d9adbfea74726b8e6fee61705c9dd.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