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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赣民规字[2025]3号)

更新时间:2026/4/7 15:26:28

[转]江西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江西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民规字[2025]3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根据民政部《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24〕57号)精神,结合实际,省民政厅制定了《江西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民政厅2025年10月23日

江西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4〕 5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落实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24〕 11号),规范全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因地制宜、公平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申请受理、调查评估、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认定条件主要包括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拥有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家庭刚性支出的有关情况。

  第五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省户籍。

  (二)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85 %。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比例进行适度调整,上下调整幅度均不超过5 %。

  (五)申请人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认定的有关规定。

  (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全部现金和实物收入。具体评估按《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办法的通知》(赣民规字〔2024]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具体状况条件参照低保边缘家庭财产认定办法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八条 家庭刚性支出包括:

  (一)基本生活支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维持基本生活而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必要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支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基本生活支出认定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医疗支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就诊(含门诊慢性病〕发生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及其他相关救助政策后,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三)教育支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幼儿园,或者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阶段,由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扣除获得玫府或社会资助后的实际支出),原则上按照就读幼儿园、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公办幼儿园、学校收费标准认定。

  (四)残疾康复支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训练、必要的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扣除政府补助﹑商业保险赔付费用等部分后﹐由个人实际负担的费用。实际负担费用在3000元以内的据有效票据或凭证认定,超过3000元的按3000元认定。

  (五〕必要就业成本。对就业人员就业成本按照务工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认定.

  (六)其他支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外认定的支出。

  第九条 对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咸员提出申请后不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以及不投权有关部门进行核对或不规范授权后拒不改正的,不予受理。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中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一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提出,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第三方服务机构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一年以上实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也可登录社会救助线上服务平台自主中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可由其中一个具有本省户籍且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具有本省户籍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时,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所列材料可通过致务信息服务平台共享的应视情简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二)家庭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刚性支出的有效泵据或凭证;

  (三)家庭人口、婚姻、收入和财产状况等有关材料;(四)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授权对申请人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透行经济状况核查.

  第十二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工作程序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认定工作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认定。对公示、核查预警结果存在异议或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的开展民主评议,对中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存在人户分离、异地中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认定期限可以延长至四十五个工作曰。对于情形复杂的、可以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书面决定;不将合条件的,不予认定,应当在作出确认决定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结果并谎明理由.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经审核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书面认定中要明确有效期。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遒办事处)应及时建立工作台账,在有效期内,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其困难事由按规定实施相应社会救助或帮扶.

  第十七条 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前期已经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材料,不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致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中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单独标示,并纳入常态化监测预警范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遒办事处)应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负责认定的工作人员在认定过程中玩忽职守.澄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人不按规定如实提供申报材料或恶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予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己经认定身份的,取消认定资格,告知相关部门停止救助帮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各设区市人民致府民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标准和程序,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关于印发江西省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赣民字〔202033号)同步废止。

(本文源自:江西省民政厅网站http://mzt.jiangxi.gov.cn/jxsmzt/col/col34688/content/content_19827110446539120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