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残联发[2024]5号)
各市、县(市、区)残联、财政局: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制度,提升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水平,省残联和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浙江省财政厅
2024 年 4 月 18 日
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辅助器具适配(以下简称辅具适配)工作水平,帮助残疾人补偿身心功能,促进残疾人更加便利参与社会生活,更好实现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残疾人辅具,是指供残疾人使用的,能够改善、补偿、替代人体功能或实现辅助性监护、治疗、预防残疾等功能的产品。
(二)本办法所指辅具适配服务包括辅具需求调查、适配评估审核、使用指导、实物或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
(三)基本型辅具适配服务坚持保基本、提绩效、促公平的原则,为符合条件、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个性化基本型辅具产品,并积极运用数字化、信息化等手段提升服务水平。
二、工作实施
(一)辅具适配工作由省、市、县(市、区)残联实施:
1.省残联负责全省辅具适配政策制定,建立全省辅具业务管理系统,依托浙江康复医疗中心负责全省辅具技术指导与组织实施工作,开展省级工作评估、业务培训、适配定制和辅具展示、体验等,指导市、县(市、区)相关工作等。
2.市残联负责制定本辖区辅具适配政策,统筹规划辅具服务资源和机构建设,开展市级工作评估、业务培训和辅具展示、体验等服务,指导县(市、区)开展相关工作等。
3.县(市、区)残联负责本辖区辅具适配工作,积极开展辅具需求摸底调查和辅具展示、体验、验配、定制、使用指导等,建设或指导本地辅具服务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参加省、市残联组织的业务培训等。
(二)依托全省辅具业务管理系统不断实现残疾人辅具服务相关信息、辅具产品信息、需求登记、业务统计等功能,逐步完善业务申请、服务审批等模块。
(三)辅具适配包括实物配发和货币补贴两种形式。实物配发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配发通过政府采购的辅具实物;货币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个人购买的辅具给予经济补贴。
1.实物配发和货币补贴的基本型辅具须分别纳入《浙江省残疾人实物配发辅助器具目录》(附件 1)和《浙江省残疾人货币补贴辅助器具目录》(附件 2)(以下分别简称为《实物配发目录》和《货币补贴目录》),同时在目录内明确各种辅具适用对象、使用年限、采购参考价、最高补贴金额等规定。
2.《实物配发目录》《货币补贴目录》由省残联、省财政厅根据残疾人对辅具适配的实际需求,参考辅具实际康复效果、基本款型市场售价等因素,综合全省社会发展和财力水平制定,并适时予以动态调整。对适配个性化定制要求高、需求数量相对可统计的列入《实物配发目录》;对适配需求随机散发、市场供应丰富便捷的列入《货币补贴目录》。各市、县(市、区)可根据省定目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目录。
3.《实物配发目录》中的辅具采取省级统一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入围供应商并将实物配发给残疾人。《货币补贴目录》中的辅具由残疾人根据个人需要,按照自愿原则自行购买。
三、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本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少年(未满 18 岁)、在校残疾学生和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
1.经市、县(市、区)残联审核后,可免费配发《实物配发目录》内辅具 1 件;
2.购买《货币补贴目录》内辅具的,经审核后按实际价格且不超过最高补贴金额予以补贴。
本款服务对象在同一年度内按本办法规定可适配《实物配发目录》和《货币补贴目录》中不同次类的辅具各 1 件。
(二)本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但不在前款所列范围内的成年残疾人:
1.经市、县(市、区)残联审核后,可按照产品实际入围价格购买《实物配发目录》内辅具 1 件,给予一定补贴,补贴比例各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购买《货币补贴目录》内辅具的,经审核后按实际价格且不超过最高补贴金额的 50%给予补贴。对确有需要的残疾人,可在补贴总额人民币 800 元(含)内适配多件辅具。
本款服务对象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享受《实物配发目录》和《货币补贴目录》补贴,对高科技辅具等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提高补贴标准。
(三)各服务对象辅具适配应按照《实物配发目录》《货币补贴目录》中明确规定的适用对象、使用年限、补贴标准等要求执行。《实物配发目录》《货币补贴目录》中同种辅具在使用年限内不得重复适配。
四、申请和审核
(一)由残疾人提交《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申请审批表》(附件 3),经乡镇(街道)残联初审,县(市、区)残联审核同意后按本办法规定予以适配服务。在校残疾学生须提供学生证或在校证明。
(二)服务对象申请实物配发或货币补贴之日视作起始节点,原则上实物配发从申请到辅具适配完成,轮椅、助听器类的时间应不超过 2 个月,其他品类的时间应不超过 3 个月;货币补贴从申请到补贴发放到位,原则上时间应不超过 25 个工作日。鼓励各地残联通过浙里办等政务系统提供网上申办、审批等渠道功能。
五、监督和管理
(一)各市、县(市、区)残联应加大辅具适配政策宣传和知识普及,结合残疾人申领办证、基本状况调查、入户访视、节日节点等积极开展需求调查。针对新发疑似残疾人、新办证群体、在校残疾学生等要安排工作人员主动核实,掌握服务对象需求。
(二)各地残联要做好服务对象的需求审核、档案信息记录和数据库录入工作,留存辅具申请、购买、配送交接等凭证,及时将服务信息录入省辅具业务管理系统。
(三) 各市、县(市、区)残联要积极依托残疾人康复、庇护、托养机构,主动协同政府部门单位的社区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等,统筹开展辅具租赁、回收再利用等工作。
(四)各级残联、财政部门要加强辅具适配工作绩效管理,不断完善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体系。
(五)各地残联对冒领、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残疾人或服务机构,要追回已享受的补贴资金,违规行为纳入个人或企业诚信记录并限制其后续申请服务资格。对存在未规范履行服务程序、提供虚假信息材料、诱导残疾人适配超出实际需要辅具等行为的辅具服务机构,按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省残联、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挪用资金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六、其他
(一)《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6 号)、《浙江省残联等六部门单位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工作细则(修订版)的通知》(浙残联发〔2022〕6 号)中残疾儿童辅具适配服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残疾军人以及工伤、交通意外致伤的辅具配置在享服务对象不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由省残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原省残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印发的《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残联发〔2018〕69 号)、《关于公布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目录(第二版)的通知》(浙残联发〔2021〕36 号)同时废止,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做好政策衔接。
附件:1-3【下载】
1.浙江省残疾人实物配发辅助器具目录(2024 年版)
2.浙江省残疾人货币补贴辅助器具目录(2024 年版)
3.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申请审批表
(本文源自: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网站https://www.zjdpf.org.cn/art/2024/6/20/art_1229440478_2522978.html)
